防空識別區

基於防空划定的空域

防空識別區(英語:Air Defense Identification Zone縮寫ADIZ),是一國基於國家安全空防需要,單方面所劃定的空域,以利軍方迅速定位管制。沒有國際法效力,亦無統一定義[1]:6,其範圍大於領空[2]

最早設立的防空識別區——美國和加拿大防空識別區

相關概念可追溯至1930年代Gilbert Gidel提出的「空中毗連區」。1939年,美洲國家簽署《巴拿馬宣言》時,設立毗連公海、寬度為300至1200海里的空中安全區[1]:6。而防空識別區的始創則是韓戰爆發後,美國政府為應對可能的蘇聯軍事威脅[3]於1950年創製。1951年5月,加拿大設立防空識別區[1]:6。美國主導的駐日盟軍總司令亦於同一時期,在東海為日本、韓國、中華民國、菲律賓劃定防空識別區,並沿襲至今。此外,英國、挪威、印度、孟加拉國等國亦有設置[4]

性質

 
東亞各國在東海設立的防空識別區。日本、韓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防空識別區有明顯的重合部分

防空識別區與領空飛航情報區皆不等同,所劃定的區域也不一定相同[5],兩國或多國的防空識別區或有重疊[4]

各國設立防空識別區的法理依據,通常是國內法國際法即無明確規定允許,亦無明確禁止。設立防空識別區是否符合國際法,有贊同和反對兩種意見。有研究者指出,防空識別區沒有領空範圍擴大、領空主權向外延伸的含義。只要不違背國際法中領空之外飛行自由等原則,「設立防空識別區就應當被認為是與國際法相容的」[1]:6—7

日常處理

飛行器若是進入某國防空識別區內,需要進行識別、告知動作。該國則判斷飛行器有無攻擊、危險性質,若無危險性且停留時間短,則會進行勸告、了解動作;若是停留時間長,則有可能驅離[2]。一般而言,一國對飛行器的定位、監視和管制,是在飛行器進入該國防空識別區之後,而非之前[6]

飛行器進入防空識別區後,所在國會有多種措施處理。有作者歸納為兩類六種:

一、非強制措施:

(一)提交飛行計劃與身分告知

(二)遠距監控

二、強制措施:

(一)強制干擾

(二)嚇阻攔截

(三)警告射擊

(四)武器擊落[7]

在飛行器進入該國領空前,無權迫降、擊落該飛行器,否則將嚴重違反國際法[6]。對民用飛行器使用武器亦是禁止的[7]

美國

 
美國劃定的華盛頓特區防空識別區

1950年代初,美國認為來自蘇聯戰略轟炸機北美大陸構成威脅,遂和加拿大創立了由5個區域組成的防空識別區。是為最早的防空識別區[3]。由美國民用航空局(US Civil Aeronautics Administration)依據1950年12月22日頒發的第10197號總統行政命令設立。1951年5月12日,加拿大防空識別區設立。1958年,美國將1938年《民用航空法》修訂為《聯邦航空法》。防空識別區定義:「從地球陸地或水域的表面向上延伸的劃定空域,在該劃定空域內,為了國家安全,要求對民用航空器能立即識別、定位和管制」。防空識別區被分為三類:1.沿海防空識別區(Coastal ADIZ);2.國內防空識別區(Domestic ADIZ);3.遠距離預警識別區(Distant Early Warning Identification Zones)[1]:6

目前,美國共有北美防空識別區、阿拉斯加防空識別區、夏威夷防空識別區、關島防空識別區和911事件後設立的華盛頓特區防空識別區等數個防空識別區[1]:6

日本

1950年,美國主導的駐日盟軍總司令為應對蘇聯和新成立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東海劃定日本韓國中華民國台灣)、菲律賓防空識別區。四者最初是密合的。與其它三國一樣,日本在日後延續了這一設定。1959年,美國第五航空隊司令Robert Burns英語Robert Whitney Burns與日本航空總隊司令松前簽訂協議,將東海的日本防空識別區移交給日本[4]

1969年,日本防衛廳自行劃設防空識別區[4]日本根據其狹長的地理形狀劃設防空識別區,防空識別區距其海岸線最遠達800公里,範圍覆蓋了其領空、領海及專屬經濟區,西南邊邊線距離中國浙江海岸約130公里,西北邊線距離俄羅斯海岸不足50公里。為便於目標識別和空域管制,日本又將防空識別區細分為北、中、西、西南四個防空識別分區,分別由航空自衛隊北部航空方面隊日語北部航空方面隊中部航空方面隊日語中部航空方面隊西部航空方面隊日語西部航空方面隊西南航空方面隊日語南西航空方面隊負責[8]

日本航空自衛隊和海上自衛隊透過大範圍的海空立體巡視空間對識別區進行管控,過程中也造成與鄰國的不少摩擦。以2012年為例,日本針對中國飛機所實施的緊急升空英語Scrambling (military)達到150多次,而針對俄羅斯飛機的緊急升空超過250次[9]

2010年6月,日本把與那國島附近的防空識別圈向西方擴張時,曾受到台灣方面的反對[10]。日本劃設的防空識別區跨越東海中間線,將東海油氣田涵蓋其中,並覆蓋了蘇岩礁釣魚臺列嶼。中俄兩國未有承認日本的防空識別區[9]。近年中國戰機多次頻繁進入日本防空識別區[11],日本外務省已多次向中方抗議。[12][13]

中華民國

1951年,美國遠東駐軍司令部劃定了中華民國、日本、韓國的防空識別區[14]。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為五邊形,可視為缺少右下角的長方形。有觀點認為,選擇這一形狀,是為減少對日本和東南亞之間美軍航線的飛行影響[15]

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界線最北、最西的交匯點(東經117.30,北緯29.00)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江西省景德鎮市境內,故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的江西浙江福建皆被包括在內。1950年代,在美國和中華民國軍事實力優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情況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空軍被限縮於中國大陸本土之上,中國人民解放軍戰機不得出海。中華民國實際控制台灣海峽,並可進出中國大陸本土進行偵察任務。1999年兩國論危機發生,解放軍軍機大舉出海,甚至直衝海峽中線,引發高度緊張。中華民國在美國的要求下,中華民國空軍的活動範圍被限縮在海峽中線以東,從此之後,兩岸的空中勢力範圍,就由中國大陸海岸線退到海峽中線,中華民國喪失海峽中線以西空域的控制權[16][17]中華民國國軍為防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中線以東與台灣西部海岸線間畫設R-8、R-9、R-11等數個禁航區。空軍在此區域執行空中巡邏。

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界線:

No. 東經 北緯
1. 123.00 29.00
2. 123.00 23.00
3 121.30 21.00
4. 117.30 21.00
5. 117.30 29.00

中華人民共和國

2013年11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宣佈在東海設立防空識別區,覆蓋大部份東海海域,要求在區域內航行的航空器得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通報飛行計劃,對不配合識別或拒不服從指令的航空器,中國人民解放軍「將採取防禦性緊急處置措施」[18][19][20][2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稱其為對日本在2013年5月在其方向擴張防空識別圈的反制。東海防空識別區與部分日本、部份韓國及部分中華民國(台灣)的防空識別區有重疊,且涵蓋了中韓爭議的蘇岩礁和中日爭議的釣魚島。中國人民解放軍空軍同日派出兩架大型偵察機釣魚島附近上空巡邏。[22][23]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佈識別區後,美國日本韓國菲律賓均對其主張不予承認,澳洲和多個歐盟國家亦認為此舉將加劇緊張局勢[24]美國曾派出B52轟炸機[25]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劃定的防空識別區飛行,而日本也派F-15J軍機跟進,此舉被媒體視作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警告和反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批評日本是在「到處煽風點火」、「只許自己放火,不准別人點燈」,做法「毫無道理,別有用心。」[26],並要求美、日停止對於中國不負責任的指控[27]。日本防衛省回應指「中國單方面的做法是國際社會不能允許的。」[28]澳洲反對改變東海現狀的任何強制性或單方面行為,不承認中國大陸劃設的東海防空識別區,並曾召見中國大陸駐澳大使[29][30]歐盟法國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聲明將加劇地區緊張局勢的因素,此舉無益於解決歧見,呼籲各方冷靜克制[31][32][33]菲律賓認為中國大陸損害國際領空航行自由並破壞民航安全,除拒絕承認空識區之外[34],亦擔心中國大陸進一步設下南海防空識別區[35]韓國國防部指防識區乃中國大陸單方面劃定,韓國飛機經過離於島(中國大陸稱蘇岩礁)上空時將不會向中方通報[36],且將擴大韓國防空識別區,涵蓋離於島以因應中國大陸日前劃定東海航空識別區與韓方出現重疊的問題[37]中華民國則重申「享有釣魚台列嶼主權,國防部在中華民國防空識別區之內所進行的演習跟訓練活動照常進行不受影響,並將透過管道向大陸當局表達嚴正的立場。」[38][39]

日本經濟新聞》報道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防空識別區可能是因為對抗日美的制空權和阻止日美對中國大陸的監視活動。日美近年來在東海不斷加強對中國人民解放軍隊的監視。自2012年12月解放軍軍機進入日本主張的領空後,日本派遣搭載遠程雷達的E2C預警機對這一地區的監視也趨於常態化,而美軍派出的EP3電子偵察機和「全球鷹」無人偵察機則屢屢飛到靠近中華人民共和國沿岸的地方收集情報[40]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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