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伯村
生平
民國時期
1929年,加入中國共產主義青年團,1932年,轉為中國共產黨黨員。1930年至1931年,任共青團江蘇省委發行員、組織部秘書,上海滬西豐田紗廠團支部書記。1932年至1933年,任共青團上海法南區委宣傳部部長,共青團上海浦東、江灣、閘北區委書記,共青團江蘇省委巡視員。1933年被捕入獄,改名陳伯村。1937年9月經黨組織營救出獄到央黨校學習。1938年至1945年,任陝北公學黨總支組織委員兼政治部組織科科長,關中陝北公學分校黨總支組織委員、政治部組織科副科長,中共中央黨務委員會秘書,中央組織部幹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秘書,中共中央西北局組織部幹部科副科長[1]。
1945年9月至1946年7月,任中共中央北滿分局組織部幹部科科長、中共中央東北局組織部幹部科科長。1946年7月至1947年2月,任東北局土改工作團團長兼東安地委副書記。1947年3月10日,省委作出《關於成立一分區地委、名單的決定》,決定成立中共合江省一分區地委(亦稱勃利地委),地委機關駐勃利,管轄勃利、依蘭、樺南、依東、刁翎、雙河、林口7個縣委。一地委成立後,隸屬於省委領導,陳伯村任中共勃利地委(合江省一分區)副書記兼軍分區政治委員[2]。同年8年,根據東北局「合江省取消3個地委一級組織」的指示精神,省委決定撤銷了一分區地委[3]。地委原屬各縣委由省委直接領導,1947年8月至1948年7月,他改任任中共合江省委常委、省委民運部部長。1948年7月任中共合江省委組織部部長。1948年10月至1949年5月,任中共合江省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部長、婦女部部長[4]。
共和國時期
1949年5月起,任中共中央東北局組織部副部長、東北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副書記。1951年2月-1952年6月,擔任東北人民政府人事部部長。1952年6月至1954年6月,任中共旅大市委第二書記、市委工業部部長兼市政府財經黨組書記(1954年3月至6月),中蘇造船公司理事會主席。1955年起,擔任哈爾濱水泥廠副廠長。1958年起,任哈爾濱濱熱電廠廠長。1979年起,任電力工業部副部長、黨組成員。是政協第六屆全國委員會常委。1992年6月7日逝世[5]。
參考
- ^ 垺秹中國人民政協辭典垺穳編委會編. 中国人民政协辞典. 北京:中共中央黨校出版社. 1990.04: 576. ISBN 7-5035-0191-X.
- ^ 王鶇賓等主編. 东北人物大辞典 第2卷 下. 瀋陽:遼寧古籍出版社. 1996.12: 2897. ISBN 7-80507-413-5.
- ^ 中共黑龍江省委組織部,中共黑龍江省委黨史研究室,黑龍江省檔案館. 中国共产党黑龙江省组织史资料 1923-1987. 哈爾濱: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1992.05: 199. ISBN 7-207-02190-9.
- ^ 中共中央黨史研究室張聞天選集傳記組編;張培森主編. 张闻天年谱 下 1942-1976 修订本. 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 2010.08: 547. ISBN 978-7-80136-445-6.
- ^ 大連市史志辦公室編. 中共大连市委历届委员名录. 北京:中共黨史出版社. 2009.10: 183–184. ISBN 978-7-5098-042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