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來西亞回教法庭

回教法庭是指執行伊斯蘭教法的法庭,對馬來西亞的每個穆斯林都有管轄權。回教法庭制度是馬來西亞法律制度中存在的兩個獨立的法院制度之一。在家庭法和宗教儀式事宜上只對穆斯林有管轄權,一般只能通過不超過三年監禁的刑罰、最多5000令吉的罰款以及最多6下的鞭刑。[1]

馬六甲州回教法庭
柔佛州回教法庭

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馬來西亞總檢察長對與回教法庭有關的事項沒有管轄權。

該法庭由三個等級:上訴法庭、高級法庭和初級法庭。[2]

與馬來西亞的屬於聯邦法院制度的民事法庭不同,回教法庭主要是根據州法制定的。同樣,根據憲法第三條規定,伊斯蘭教法或伊斯蘭法律是除聯邦直轄區外州法所考慮的問題。 因此,一個州的回教法可能與另一個州的回教法不同。全國有13個州回教法部門和1個聯邦直轄區回教法部門。

參見

參考資料

  1. ^ Jeong Chun Hai @Ibrahim, & Nor Fadzlina Nawi. (2007). Principles of Public Administration: An Introduction. Kuala Lumpur: Karisma Publications. ISBN 978-983-195-253-5
  2. ^ 存档副本. [2017-05-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12-28).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