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互助客棧/方針/存檔/2013年9月

合理使用圖片居然出現在了首頁?

合理使用的圖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居然出現在了中文維基百科首頁的新條目推薦中?這居然也通過了?請速速撤下。--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8:51 (UTC)

新條目推薦討論一個個的就曉得支持支持支持。那麼明顯的合理使用圖片,要知道,遊戲封套沒有幾個是自由版權的,這麼簡單的道理。--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1:59 (UTC)
[1]. Liangent留言 2013年8月28日 (三) 04:30 (UTC)
Wikipedia:新條目推薦/候選:「圖像必須是無版權(PD)或自由版權(GFDL、CC-BY、CC-BY-SA等)。合理使用的圖片只可出現於條目內,不能出現於推薦欄位。而出現於推薦欄位的圖像必須有用於條目中,否則被移除。」,本人是(-)反對合理使用圖片出現在DYK。--張子房 (煮酒論英雄) 2013年9月4日 (三) 13:56 (UTC)
機械人會檢查,但依賴於{{Non-free media}}。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4日 (三) 16:05 (UTC)

請求撤銷中國香港、中國(香港)等模板在人物模板國籍一欄里的使用

無論是香港《基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以及其中就香港人國籍問題作出的解釋,都指明了:香港人的國籍是中國。不存在任何諸如:「中國香港」、「中國(香港)」、「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香港」這樣的國籍。我認為,人物模板里「國籍」一欄只應當用來填寫人物的國籍,至於該人物的其他身份,如香港永久性居民等等,應當在別的地方說明,而不是在「國籍」一欄裏面說明。所以希望將此作為指引:

人物的國籍應當使用合乎法律條文的正式國籍名稱,不應當包含其餘的信息

歡迎各位討論。—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07:24 (UTC)

我仍是很久前說過的那樣,國籍一欄應該完全不填。判斷一個人的國籍不是維基編輯應該做的事。編輯不能用《國籍法》來假定所有人只有某個國籍,特別是有些人有雙重國籍(如曾幾何時的蘇錦樑,《基本法》《國籍法》不承認不等於不存在)。何況填國籍又引來不必要的編輯爭議,等等。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09:22 (UTC)
老實說外語的維基條目也少有Nationality一項。--Risk留言 2013年8月26日 (一) 09:33 (UTC)
@Oneam,你理解錯了我的重點。我的重點不是去判斷一個人物的國籍,而是廢除一些錯誤的國籍模板。當然你將所有無法確認國籍的人物的國籍都去除我也沒問題,那是另外的議題。—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02 (UTC)
國籍這一項我覺得不能只放在中-港的框架下看,應該放諸整個百科。編輯魯莽地根據某國的《國籍法》判斷傳主國籍,就算是在中-港以外的條目,都會製造問題。比如,編輯應該用科索沃共和國抑或塞爾維亞的法律,去判斷某個生於長於科索沃的一個人的國籍?若果阿爾巴尼亞有一天向境外阿爾巴尼亞族人簽發國籍,那麼我們是否又要研究該人有沒有阿爾巴尼亞血統?然後一個國家給予一堆人國籍,那個人又有沒有接受?這些事維基編輯根本不應該去涉身判斷。
所謂廢除錯誤的國籍模板使用,正正就是牽涉到國籍一欄的填寫問題,恐怕不是你能夠輕易分開處理的。與其把焦點放在某個模板能不能用,倒不如反思一下填不填國籍,一了百了。冒着錯誤和牽涉無謂的政治爭議,到底為了什麼。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18 (UTC)
我也支持對無法查證國籍的人物,不填寫國籍。這個問題與我的提議並不衝突,可以並行不悖。因為不可能查證到某個人的國籍是中國香港。這個國籍客觀上不存在。—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0:21 (UTC)
其實這個不需要達成共識,香港不是國家,沒有一個國籍是「中國(香港)」。此外,中國香港模板也不是沒有用,可以用在香港參加的國際組織,如奧運會、世貿組織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26日 (一) 10:49 (UTC)
這個話題可以另作討論。—Snorri留言2013年8月26日 (一) 11:00 (UTC)
以上這個說法是錯的,我在互助客棧/消息中已經給出了理由。仔細閱讀以上的法律條文就可以知道,這些法律條文都是為了特別強調: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並不具有特殊的法律身份,和其餘中國人一樣。「與國籍有關聯」這種過於模糊的說法無助於討論。以上提到的條文中都強調,香港居民的國籍是中國。現在討論的是:非國籍信息是否應該在「國籍」信息欄中出現。這顯然是不妥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1:48 (UTC)
人大常委的解釋寫的是「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國家安全(立法條文)條例草案》-中國國籍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身分寫的是「本文件列明政府當局就委員會提出有關中國國籍及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身分的問題,作出的回應。」從制度上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3條列明,中國政府不承認雙重國籍身分,但按照人大常委的解釋,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已獲得外國公民身分,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並不和其餘中國人一樣。又例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簡稱基本法),只有本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中國公民才有資格擔任香港特區政府的高層職位。這些已具體說明中國國籍與香港特區永久性居民的關聯。在「國籍」只提及香港居民的中國國籍顯然是不妥的。--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03 (UTC)
「問什麼就答什麼」。模板要求填寫國籍,那就只寫國籍。「是哪兒的永久居民」不是國籍信息,不應該填在國籍和冒號的右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護照內頁標註的是「國籍:中國」。這就是遵循「問什麼就答什麼」原則。 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22 (UTC)
現在是印護照還是寫百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國籍:中國(香港居民)」是牛頭不對馬嘴,答非所問。 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28 (UTC)
說了無限次,  中國香港)並不是指國籍為「中國(香港)」。--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模板左邊是「國籍」,既然你都說你這個東西「並不是指國籍」,那就不應該出現在人物信息框的「國籍」一欄。還有,請勿刪除我的留言[2]AndyHe82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4 (UTC)
首先講一點法學上的常識:下位法是不可能違背上位法的,同樣,法律條文的解釋是不可能違背法律條文本身的。如果某個法律條文的解釋與法律條文衝突,那麼法律條文自動覆蓋解釋的內容。所以,這個解釋不可能包含違背《國籍法》的內容,賦予香港人在國籍上與大陸人不同的地位。事實上,大陸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了外國公民身份,只要不是在外國長期居住時獲得的,那麼仍會被視為中國公民,中國照樣不承認其外國公民的身份。這個解釋文章正是要強調,在這一點上,香港人和大陸人是一樣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13 (UTC)
以上這個說法是錯的,《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只會在他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26 (UTC)
你漏了「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這個條件!我說過了只有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加入外國籍時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不是外國,所以不滿足這個條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你漏了「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不會自動喪失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5 (UTC)
這一條哪裏有說?這是你自己編造的條文。原文完全沒有提到這一點。—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7 (UTC)
原文是「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因此,只會在他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當然也包括「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39 (UTC)
你要清楚這裏用的是「《解釋》第一段規定,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而不是「公民」,也就是定居在香港的人。定居外國的人不可能稱為香港居民。—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42 (UTC)
以制定法律者的縝密程度,怎麼可能混淆「居民」與「公民」?「香港居民」和「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措辭之差別顯然是經過考量的,就是為了防止「定居外國的香港人」的模糊之處。「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是自相矛盾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46 (UTC)
你要清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三章第二十四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分為「永久性居民」和「非永久性居民」,而非指定居在香港的人。而且「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者(含香港)」也包括「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1 (UTC)
另外根本沒「香港公民」的說法。--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5 (UTC)
定居他國者不可能成為非永久性居民,自然不可能是香港居民。—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01 (UTC)
定居他國者可以是「永久性居民」,即香港居民。--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04 (UTC)
成為永久性居民需要以香港為永久居住地,居住7年或以上,或只有香港居留權。怎麼可能定居他國?—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1 (UTC)
《中英聯合聲明》附件一對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定義如下: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以前或以後在當地出生或通常居住連續七年以上的中國公民及其在香港以外所生的中國籍子女。--Risk留言
這種情況下,按照中國法律規定,這個回應或解釋的內容與《國籍法》相悖,則《國籍法》的效力高於這個解釋,所以這個解釋不再具備法律效力。—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6 (UTC)
這只是你的原創研究,《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白紙黑字寫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解釋》裏面也沒有特別提出「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的情況,是你根據其中的條文作出的推斷。你再根據這個推斷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的結論。這個"不同"的推斷並不是原來的白紙黑字,距離原來的白紙黑字已經經過了兩重推斷。如果我的推斷是原創研究,那麼你的推斷一樣是原創研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39 (UTC)
  • 某些法律規定官員任職條件時要求同時具有中國國籍和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不說明兩者之間有關係。美國副總統任職要求年滿35歲並且在美國居住超過14年,難道美國人的「國籍」一欄裏面要註明是否年滿35歲或是否居住超過14年?顯然不應該。—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32 (UTC)

港人與大陸人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

以上的討論再次明晰了一點:現有的所有的法律條文和解釋、回應都指出,香港人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陸人是一樣的,都是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的。所以,香港人的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不賦予香港人在國籍問題上以有別於大陸人的法律地位。在「國籍」一欄標註「中國(香港)」等有關香港人身份的文字是不恰當的。相關模板應當廢除。—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2:54 (UTC)

《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只會在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如何香港人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和大陸人是一樣?--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2:57 (UTC)
如果解釋的本身使用了《國籍法》的規定,但又違背了上位法規《國籍法》,那麼這個解釋的效力自然被上位法規《國籍法》替代,不再生效。所以你說的不一樣的情況不可能發生。—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13 (UTC)
這只是你的原創研究,《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是白紙黑字寫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19 (UTC)
如果這是原創研究,那麼你根據以上兩段就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也是原創研究。何時有白紙黑字寫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或者意思雷同的話語?—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23 (UTC)
你所引用的回應條文是根據《解釋》第一條來說的,是依附於《解釋》,而《解釋》是依照《國籍法》來說的,是依附於《國籍法》的。所以這個回應中的條文如果和它所依附的法律法規衝突,按照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通則,上位法的法律效力覆蓋下位法的法律效力。這是中國法律的現實。—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26 (UTC)
總之《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人大常委的解釋,香港居民在國籍問題上不同於大陸人的地方已在上面說明。現實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在1996 年 5 月 15 日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施作另外的解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30 (UTC)
《解釋》裏面也沒有特別提出「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的情況,是你根據其中的條文作出的推斷。你再根據這個推斷作出「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的結論。這個"不同"的推斷並不是原來的白紙黑字,距離原來的白紙黑字已經經過了兩重推斷。如果我的推斷是原創研究,那麼你的推斷一樣是原創研究。—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31 (UTC)
總之《國籍法》在香港的實施,是按照《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國籍法》規定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第九條)。而《解釋》第一段規定,只會在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根據第五段規定,變更國籍的申報獲得入境處處長批准,或他按《國藉法》第十一條作出的退出中國國籍的申請,獲入境處處長批准,他才會失去中國國籍。這是一様嗎?「定居外國的香港居民」不是香港居民?A=1,B=2,A與B不同,是原創研究嗎?--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41 (UTC)
回應條文是根據《解釋》第一條來說的,是依附於《解釋》,而《解釋》是依照《國籍法》來說的,是依附於《國籍法》的。A<B,B<C,所以A<C,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這是原創研究嗎?—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49 (UTC)
如果我的論斷是原創研究,那麼你的論斷也是。—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50 (UTC)
連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都可以質疑?你是哪位人大代表?--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4 (UTC)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質疑,難道你不准他人提出質疑?你難道是獨裁政府?—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3:55 (UTC)
任何人都可以提出質疑。事實就是這樣,你可以質疑但不能否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3:59 (UTC)
質疑、否認什麼的只是手段,結果是結果。我的推斷已經很好地反駁了你的推斷。只要是講道理熟法律的人就能看懂。—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02 (UTC)
你所做的事情是從一個法律的解釋中通過推斷找到了和法律本身的衝突之處,我根據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通則推斷出,在有衝突時,應該是上位法優先。即法律本身優先於依附於它的解釋條文。就這麼簡單。—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04 (UTC)
人大常委的解釋寫明「考慮到香港的歷史背景和現實情況,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作如下解釋」,還有香港大學的說明,人大常委和港大不講道理熟法律?--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3 (UTC)
你想讓我原創研究出「人大常委和港大講道理熟法律」這個結論嗎?我又不是人大常委和港大,我如何回答這個問題?我的論斷過程就在上面,講道理熟法律的人自然能看懂。—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14 (UTC)
連港大也是這樣說明,這還是我的原創推斷嗎?你的推斷有任何來源支持?--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17 (UTC)
港大有白紙黑字說過「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嗎?從港大的內容到「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國籍問題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還不是你自己的推斷?—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28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這點不是顯示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大陸人在國籍問題上處理的不同,難道是一樣?--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33 (UTC)
《解釋》是依附於《國籍法》的。上位法優於下位法,難道《國籍法》不是優先於《解釋》?—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44 (UTC)
如果是這樣《解釋》 豈不是廢?「根據《國籍法》第十六條規定,加入、退出和恢復中國國籍的申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審批。經批准的,由公安部發給證書。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施的幾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入境事務處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受理國籍申請的機關」。《國籍法》在香港特區的實施,是按照《解釋》,這是現狀及現實,「《國籍法》優先於《解釋》」沒任何來源支持,請正視!--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4:51 (UTC)
就你所說的機關不同,同樣沒有說明香港人國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即便現實操作上可能有差別,也是你的推斷。你是否能舉出實際上的個例,說明有港人因此得到了不同的處理?你也是通過法律條文作出自己的推斷,你的推斷「香港人國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一樣沒有來源支持。—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4:55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還不是港人到了不同的處理?法律地位我不敢說,但處理上和制度上已說明了實質的不同,用  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最能反映現實。--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03 (UTC)
那麼從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出發,還不能說明《國籍法》優於解釋?你也不一樣說不出:到底有哪些個定居國外的香港永久性居民拿到外國國籍後,沒有自動喪失中國國籍的?有什麼來源說明,入境事務處按你的說法處理過這樣的案例?誰知道入境事務處在處理這樣的案例時,不會直接按照《國籍法》第九條處理?—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06 (UTC)
不要原創研究,「《國籍法》優先於《解釋》」沒任何來源支持。蘇錦樑同時擁有過加拿大國籍和中國國籍。--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12 (UTC)
「《國籍法》優先於《解釋》」的來源支持就是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怎麼是沒有來源?蘇錦樑雙重國籍是否被中國法院或官方承認?很多中國人都自稱雙重國籍,也不一定是真的。—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16 (UTC)
不要原創研究,請提供以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說明「《國籍法》優先於《解釋》」的來源。--Risk留言
那也請提供從「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說明「香港人國籍上的法律地位不同於大陸人」的來源。—Snorri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15:24 (UTC)
「定居外國的中國公民,自願加入或取得外國國籍即自動喪失中國國籍,香港的中國公民即使獲得外國國籍,仍可能會被視為中國公民」,還不是處理上和制度上香港人和大陸人實質的不同?這「不同」不是編者的觀點特定的評論,而是客觀從整句得出。而你從「以上位法優於下位法原則」得出「《國籍法》優先於《解釋》」是WP:原創總結,即是「對已發表材料的總結,會產生新的立場。」請提供來源。--Risk留言 2013年8月27日 (二) 15:31 (UTC)
  • 一些名人具有「香港籍」還是「大陸籍」、加入「香港籍」與否,這些在大陸是非常火熱的話題,具有極高的關注度,大陸媒體和居民很喜歡討論這個,很關心這個,請Google搜尋香港籍查看相關報道和討論。
國外對待持有大陸和香港身份證/護照人士的免簽政策有很大不同,而大陸與香港對待持有大陸還是香港護照人士的出入境和其他部分實際政策也有不同。
美國人才不在乎鄧肯是美國本土人還是美屬維爾京群島人(美國人不用護照隨便去美屬維爾京群島);而中國人就是在乎明星或是自己是陸還是港籍、加入港籍的問題。這就是WP:關注度,維基百科很看重的東西,中英文維基百科給華人諾貝爾獎得主列表建了條目,因為中國人中國媒體就是喜歡討論這個,美國諾貝爾獎得主、法國諾貝爾獎得主比華人多得多,但他們沒有單獨的條目。
故在條目中,名人持香港身份證/護照還是大陸護照,是一個具有不小的價值的信息,很可能有不少瀏覽條目的用戶想知道這一信息,這種對於瀏覽者有用有幫助有價值的信息,只要可查證,完全有必要將該信息提供出來。
《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4.9.2規定:
行文中註釋性的文字,用括號標明
中國香港)」中使用括號,完全不是為了反客為主地指明該人國籍是「香港」,而是意在註釋「該人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身份證」,同時「中國」、「香港」字樣的連結也進一步指明了它們的具體含義,該人的國籍依然是「中國」。這樣的標註完全不違反《國籍法》及相關法律。
即便大陸官方對媒體「政治正確」的要求很高,「香港籍」一詞在大陸媒體中也常常使用、常常討論,是被允許的詞彙。該詞顯然不代表「香港國籍」,不違反《國籍法》、《反分裂國家法》等,不具有任何明示或暗示意義。怎麼到了自由的維基百科上,「香港籍」及相關模板反而成了「敏感詞」一樣要刪除的東西?
不在少數的香港人物條目需要統一管理他們的「籍」的顯示,{{CHN-HKG}}模板有助於統一管理、統一更改,需要改的時候,只要改模板就行了。
如無視大陸媒體和居民的極高關注,簡單而粗暴地刪除或禁止使用{{CHN-HKG}},本人意見是(-)反對。要知道,統統刪掉十分容易,一個個加回來很麻煩,何況有些香港籍旁可能還加了來源,來源也要刪?到時候一個個添回去?
如果你意識到大陸媒體和居民對明星香港籍的極高關注,那麼,比起去討論刪除{{CHN-HKG}}模板與否,倒不如提些有建設性的對該模板的修改方案。
對於此模板的旗幟、用語等的細節修改,本人大體上(=)中立。覺得怎麼都能接受,除了粗暴地刪除模板有點難以理喻。不過我不大喜歡將這個具有極高關注度的東西用ref註釋在文章最後。「香港」用括號註釋或以無序列表(行前加星號「*」的那種)的形式放在第二行都可接受(不過某種意義上來說,《國家標準標點符號用法》明確規定了括號具有註釋意義,而無序列表放在第二行反而未必具有註釋意義,可能反而不大好呢。笑~~)。其他我能想到的聽起來還不錯的折中方案包括在所有人物相關的Infobox中把「國籍」一欄改為標題「國籍(地區籍)」;或者「國籍」欄下加一欄「地區籍」,然後如果「國籍」欄中使用了{{CHN-HKG}}的,國籍欄就使用「中國」,同時啟用地區籍欄並顯示「香港」,這在技術上應該是可行的。--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1:19 (UTC)
多說句。很久不來WP:互助客棧/方針,今天因為那張合理使用的圖片File:Pkg z gundam mov1.jpg新條目推薦討論通過出現在了首頁,偶然來下這裏,發現一群人還在討論中國(香港){{CHN-HKG}}的刪留問題,浪費大量時間精力。即便有明顯的自我審查,有時百度百科都比維基百科好。大家去百度百科看看成龍的國籍一欄,我靠,成龍的國籍是「中國香港」,連「中國(香港)」這種括號註釋都沒有,反了不是?百度百科很喜歡抄襲粘貼一大堆讀者喜歡的關注的東西上去,因而有時候反而比中文維基百科更具有親和力、更招讀者喜愛。在成龍這一例中,百度百科反而不審查,讀者想要知道成龍的(國)籍,它就給出「中國香港」,不用那麼多廢話。中文維基百科反而為了此事吵得焦頭爛額的,很多人就知道刪刪刪刪,但卻無法給出更好的建議。看了這一幕,還以為世界顛倒了。合理使用圖片也上首頁了,比審查的網站「審查」得還要嚴重,中文維基咋了?咱不是說要去學習百度百科的抄襲和隨意瞎搞,而是說,對比下,反思下,中文維基少了什麼,缺了什麼,中文維基的人怎麼了。--Tomchen1989留言2013年8月27日 (二) 22:04 (UTC)
維基總有人在這些問題上訴諸個人政治觀念,已經不是第一天的事了...........國籍一欄改名也是一個可行的提議,改成公民或公民權應該不會有爭議吧。中國公民是對,中國香港公民亦是對,兩者沒有排斥。另外出於維基百科整體來看,科索沃就用Citizenship而非Nationality,嘗試避開政治衝突,雖然譯過來中文還是照稱科索沃國籍。Oneam 01:00 AM留言2013年8月28日 (三) 01:24 (UTC)
全撤銷拉倒,也就中文維基喜歡掛上國籍模板和旗幟模板。--Qa003qa003留言2013年8月30日 (五) 09:41 (UTC)
意義不大,反而會招來某些港人的反對。維持現狀足矣,注意在這裏,旗不是宣示「主權」用的,便於理解而已,香港區旗包含的資訊顯然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如果真要改,  香港之類的模板是不是全都要改用 呢?--H2NCH2COOH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01:00 (UTC)
如果招來某些人反對就作罷,那所謂的「中華民國」就會在1949年滅亡。——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03:11 (UTC)
那請無視第一句。換成國旗損失了直觀程度,加上國旗又太贅餘,而且給人「政治正確」的感受。其實文字部分已經說清,故索性不變,反正香港區旗不是香港旗,大陸官方又不是不承認。--H2NCH2COOH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03:32 (UTC)
所謂損失直觀程度純屬個人臆斷,大陸官方承認與否一點關係也沒有,否則大陸官方不承認所謂的「中華民國」,難道真的就是1949年滅亡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07:10 (UTC)
  香港香港殖民地時期,英國殖民地不等於英國。在這裏旗是用來顯示國籍,故應用中國國旗,「香港區旗包含的資訊顯然多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甚麼意思?--Risk留言 2013年8月31日 (六) 07:40 (UTC)

(!)意見,香港人大部份都是中國籍,不少在1997年前出生的同時終身擁有英國國民(海外)國籍,部份同時或另外擁有英美紐加澳台日韓等國籍(至少包括我認識的香港人朋友),鑑於太多不確定性,除非有充分和可靠的國籍資料,我支持在條目中留空國籍一格。又鑑於一人可能同時擁有多於一個國籍,也可能曾經放棄過其他國籍,如果只填報一個國籍,也有資料不全和失實之虞。在某些情況如必要填報國籍或只填寫一個國籍,「國籍」一欄可改作「報稱國籍」等相類似的意思。此外,雖然香港人屬於中國籍,但由於其身份有別於中國大陸的中國籍人士(例如持有不同類別護照等),為香港人條目填報國籍的時候,我認為可填寫「中國籍(香港)」、「中國(香港永久性居民)」或「中國(香港)」等相類似的意思,以資實際區別,多謝垂注。--Clithering200+ DYK 2013年9月2日 (一) 12:11 (UTC)

(!)意見:大家可以參考2011年時的討論。本人立場依舊不變,仍然認為香港的中國籍與一般的中國籍有實質分別,需要避免混淆兩者,而相關模板旗幟可以接受顯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但底線是在文字上必須提及「香港」兩字(可以是「香港永久性居民」、「持有香港居留權」等)。 -- Kevinhksouth (Talk) 2013年9月2日 (一) 14:04 (UTC)
大家還可以去看看香港特別行政區區旗,其實它也是五星紅旗,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紅色為標準,紫荊花中也有五顆星,五顆星的含義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一模一樣(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四個階級:工人階級、農民階級、城市小資產階級和民族資產階級)。澳門區旗雖然不是紅色,但它也有具有前述意義的五顆黃星,甚至還突出了中間的一顆大星(代表中國共產黨)。這倆旗也是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說了OK的東西,所以其實都是很無所謂的,讀者也人人都知道香港不是主權國家。吵得個要死不知道有什麼意思。
ps.另外我今天想起來,去看了下我前面說的百度百科的成龍詞條中的國籍一欄,果然被某維基和百度百科雙重用戶從中國香港改成了中國,但這也改變不了百度百科上一個極高關注度的條目那麼一丁點兒「政治不正確」存在了那麼長時間,百度百科的審核者、管理員和眾多瀏覽者、編輯者都以無所謂的、非政治化的、心平氣和的態度來看待它的事實。--Tomchen1989留言2013年9月4日 (三) 22:54 (UTC)

國籍與生者傳記方針

英文維基百科的人物資料箱裏有「nationality」一欄,但它的應用並不限於法律上的國籍。例如en:Ephraim Moses Lilien的「nationality」既有「Israeli」(以色列人)、也有不含法律地位的「Jewish」(猶太人)。香港的中文媒體間中也容許類似的歧義,例如「警方正通輯一名年約四十歲的中國籍男子」。人還沒找到,何來判定國籍?

從生者傳記方針的角度看,維基百科應該如何處理「中國籍香港人」,其實不視乎該人物的法律地位,而是視乎他的身份認同。由於香港人的國籍不一定只是中國籍,不同的中國籍香港人也對自己的國籍認同存不同意見,所以除非有可靠來源顯示傳記主人翁的國籍認同,我同意以上「留空國籍一欄」的提議。我反對禁止在國籍一欄上填寫「中國香港」,因為對於不少香港名人(例如代表香港參加國際比賽的健兒),「香港」或「中國香港」的確是他們最佳的國籍認同;一刀切拿走「香港」二字是違背生者傳記方針的表現 2013年9月3日 (二) 10:47 (UTC)

新的推廣計劃

之前維基百科的推廣計劃大多單打獨鬥,一些產生一定影響力的項目,由於新老更替,也青黃不接(比如豆瓣小組,遠不及以前活躍)。包括維基百科:推廣聯絡工作小組目前也很少有大的進展。所以希望搭建一個更有效的平台,一方面對現有項目進行評估,一方面募集志願者和內容,使得一些重要的項目能夠源源不斷地繼續下去;同時也可以將推廣的創意整合。

出於如上目的,在下整理手頭資源,建立項目頁面維基百科:站外推廣。無奈個人力量單薄,目前這個頁面還遠遠不夠完善,也很缺少鏈入頁面等等,亟需大家幫助!不知大家有何建議?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6日 (五) 17:12 (UTC)

(+)支持-- ──★──  2013年9月9日 (一) 10:50 (UTC)

Google+也有不少的受眾,也有社群,可以考慮在那裏開個宣傳,那裏的菊苣超級多。--脳內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4 (UTC)
(+)支持辛苦了!--Qa003qa003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4:28 (UTC)

問:維基里涉及數學公式的符號讓人看不懂

這個是一個廣泛存在的問題,有很多數學公式里的參數沒有給出註釋,很難看懂,希望能有一個照顧非專業者的標準,最好能附帶一個數學符號表在涉及數學的頁面裏方便學習,個人見解如有淺薄請各位諒解,謝謝。 --Kita32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3:29 (UTC)

HELP:MATH? 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9日 (一) 17:20 (UTC)
有嗎?麻煩把涉及的頁面列一個列表。我可以幫忙改。—Snorri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7:27 (UTC)

條目評選投票時應寫明具體而合理的理由

剛才在Wikipedia:特色列表評選/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投票出現了爭議,請各位評評理。

Wikipedia:特色列表評選註明:「請使用以下代碼表明你的立場,並附上理由!」可見沒有理由的投票是無效的。但隨便什麼理由都可以嗎?我們以前經常看到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行為,他投票的理由是「還達不到特色列表的等級」。如果什麼理由都可以,那麼他的行為就是可以接受的,投票也是有效的,但事實上並非如此,而他也因此被長期封禁。

再看Wikipedia:特色列表評選/蘇聯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總書記‎‎的爭議,其中最後第二個投票「符合特色列表標準:符合。--chaus(留言)」與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何其相似?如果這個投票有效,那為何User: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就無效呢?管理員烏拉給我的理由是「如果chaus或其他用戶對每一個條目評選都投這樣的票那麼我才會將其視為與User:うちはイタチ一致」,但問題是如何確定「每一個」,うちはイタチ的投票也是一個個積累起來的,誰能自行確定他從什麼時候開始投票不算?

再看其他的投票也都是莫名其妙:「抵消無理反對票。--irc782(留言)」,個人認為反對票並非無理;「這個應該無論在哪裏都是列表,不能選特色條目吧。--白開水(留言)」,是不是這個是列表就是符合特色標準的理由了?……等等,不一而足,我都在那些投票的底下寫明質疑理由,大家都可以看到。

本人與條目的主編者User:Jarodalien沒有任何仇怨,相反一直在支持他,這次爭議是對事不對人。不管這次投票結果怎麼樣,但我們可以看到現在投票的標準非常模糊,應該附上什麼樣的理由,什麼樣的理由才有效,什麼樣的理由無效,都應該規定清楚。請大家發表看法,謝謝!——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11:16 (UTC)

現在基本沒有什麼人會認真審閱條目然後投票。要只靠這種人投票,每個評選也就只有兩三票,還不一定是支持。沒一個條目能選上。—Snorri留言2013年8月31日 (六) 11:34 (UTC)
閣下是否太悲觀了呢?如果真的這樣,那不是太可怕了?——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11:38 (UTC)
其他一些大型維基投票至少要三個或者五個支持票就夠了(比如德語3票、日語3票、法語5票),中文維基人少,投票期限短,反而還要六票八票,如Snorri所言,沒這類投票基本任何條目都不會通過。--鐵鐵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2:10 (UTC)
可這不是投票理由可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否則當初制定投票一定要加上理由的規定就是多此一舉。——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12:24 (UTC)
中文維基現在存在一個現象,上面有一個人會因為「參考不能支持全文」投反對,下面就會有一張不對參考問題做正面回應,而用「內容全面」投支持的票。老實說這現象已經很莫名其妙了……--鐵鐵的火大了 2013年8月31日 (六) 13:14 (UTC)
這算是各人判斷不一,但哪有這一次莫名其妙?要我說,與其濫竽充數,不如都通不過。——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8月31日 (六) 14:08 (UTC)
因為人情票泛濫,條目評選早已經失去了意義。比如之前的一次GAN投票,儘管主要作者自己也承認內容存在重大缺陷,但還是能依靠四處拉票強行通過。這麼一來,傻子才願意費時費力做review提意見,最後意見被完全無視不說,還要得罪人。宇文蘇州就是這樣一個「傻子」,我佩服他對維基理想的堅持。但我覺得他的這些努力最後都會像堂吉訶德挑戰風車一樣失敗,在未來只會被當做中文維基衰微的標誌被人記憶。--Gilgalad 2013年8月31日 (六) 22:11 (UTC)
閣下一席話真叫本人汗顏。說起來本人也算評選制度的受益者,而現在人情票泛濫的情況本人可能也要負一定的責任。閣下謬讚本人「對維基理想堅持」,本人愧不敢當,只是本人的作為的確一向為維基的改善而努力,得罪人倒沒什麼,但被無視確實不好受。閣下說本人的努力「未來只會被當做中文維基衰微的標誌被人記憶」,真是不敢想像,如果真有那麼一天,中文維基可能不僅僅是衰微了,而是徹底被人忘記了,還有什麼記憶呢?希望不要有這一點,而讓本人當「傻子」,只要對維基有益的事情,本人倒是很樂意。——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9月1日 (日) 11:06 (UTC)
同意Gilgalad君的建議,就算是真正補充了理由,就能保證條目的審核質量了麼?--Walter Grassroot () 2013年9月1日 (日) 15:15 (UTC)
話雖如此,但在如今的制度不變的情況下,有生於無。——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9月2日 (一) 03:01 (UTC)
會不會提高投票資格更有效?例如至少有5條DYK,這可減少人情票泛濫的情況。--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5:17 (UTC)
好主意,但估計不會通過,這有點差別化待遇。——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9月2日 (一) 06:47 (UTC)
我認為直接界定「什麼樣的理由有效,什麼樣的理由無效」難以逹到客觀準則,提高投票資格可減少亂投票及人情票的情況,畢竟特色內容及優良內容評選不是DYK,沒可能投票資格也是同樣低。這應該是最有效的辦法。--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7:37 (UTC)
其實即便是老人也會提出些莫名的要求……--KOKUYO留言2013年9月2日 (一) 07:58 (UTC)
乾脆把資格限定在執行編輯以上,3條和5條的差距也不是很大。——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9月2日 (一) 08:57 (UTC)
(+)支持,很合理的要求。--Risk留言 2013年9月2日 (一) 09:18 (UTC)
多謝支持,希望能夠讓規則更加完善。——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3年9月2日 (一) 13:29 (UTC)

現在的狀況就是,贊成票用什麼樣的理由,即使千篇一律也可以被接受。反對票以同樣的邏輯卻是要被封禁。不能正視這個問題,相關的討論或者是改變不會真的有任何幫助。-cobrachen留言2013年9月10日 (二) 12:26 (UTC)

再次建議存廢討論改為每條目一頁,而非每日一頁

如題。目前大量討論礙於社群僵持無法關閉,處理困難,加之處理存廢討論的管理員較少,導致積壓討論已經超過模板數量限制。故而繼續之前的一些討論,建議仿照英文版,存廢討論按條目而非日期建立頁面。如提刪Wikipedia:沙盒則將提報至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此事如若通過,將交由twinkle本地開發者User:Jimmy xu wrk處理。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9月9日 (一) 11:48 (UTC)

也希望如此。不過單是換一個地方,該積壓的還是積壓吧?--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2:22 (UTC)
(+)同意,目前積壓的確實有夠多,看往期的討論比較困難。--脳內補完。◕‿◕。讨论 2013年9月9日 (一) 12:38 (UTC)
我也(+)同意覺得比較好。--Qa003qa003留言2013年9月9日 (一) 14:33 (UTC)
(!)意見:如果一個頁面第二次被提刪的話,怎麼辦?建立「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被提刪頁面名/第二次」還是「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被提刪頁面名 20130909(提刪的日期)」?--光熱維(留言)(絕望的腳下草) 2013年9月9日 (一) 22:09 (UTC)
第二次提刪的話,Commons那邊是同一個頁面處理,例如第一次提刪Wikipedia:沙盒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第二次提刪還是在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只是另起一個章節討論。這樣做的好處是以前的討論意見更容易被參考。需要額外做的就是,之前的討論要用<noinclude>處理。另外,如果分頁討論的話,豈不是更加容易超過模板數量限制嗎?現在也不過是數天/數十天的擠壓,而分頁的話,一天就數十個頁面了,這要積壓起來,豈不是更容易爆掉?還有,如果施行此法,需要有個可以批量提刪的工具,例如一個提刪頁面提交當天的關注度不足條目,沒必要一條一個頁面。還有,分頁以後,如何存檔?用機械人還是什麼?分頁以後的一些操作模式可能要變化--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00:51 (UTC)
(:)回應:在中文維基百科,第二次提刪可以在同一個頁面處理,這樣做的好處是節省資源吧?反正中文維基百科的存廢討論只有刪除頁面,沒有刪除特定的編輯版本。--光熱維(留言)(絕望的腳下草) 2013年9月10日 (二) 02:34 (UTC)
(?)疑問:是否新任管理員未夠火候,導致某些討論久久未能結案?解決方案可能只須一位經驗十足的管理員幫他把關就可以了。--Qui cherche trouve 2013年9月10日 (二) 01:53 (UTC)
那肯定又要被說獨裁了。—Chiefwei - - - 2013年9月10日 (二) 03:21 (UTC)
@shizhao:模板超限的原因並不是直接引用的子頁面數量過大,而是因為所有的投票都是{{刪除}}{{保留}}這樣的模板,可以說模板數量和討論總長度(而非條目數)正相關。在積壓討論中只需引用沒有結束的討論,也就是像{{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Wikipedia:沙盒}}{{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维基百科}}{{Wikipedia:頁面存廢討論/Template:User zh-N}}這樣,就可以使得討論總長大大縮短,很大程度上解決積壓頁面超限的問題。同時一些無人關注的討論也可以考慮直接放到一周後繼續討論,而無需再放入積壓討論這一頁面。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9月10日 (二) 10:40 (UTC)
嚴禁這些模板就是,其一我們不是計票,其二這些模板根本就無必要:刪除與{{刪除}}沒有太大差別。卍田卐JC1 2013年9月10日 (二) 12:35 (UTC)
最好有人來總結一下英文版和commons的提刪處理流程,兩個都是子頁面模式的。看看我們能否做得來(人工、腳本)這樣干討論,就怕實施起來出現一大堆問題,到時候再解決就來不及了--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0日 (二) 11:44 (UTC)
書生不能總結一下commons的嗎……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9月14日 (六) 14:57 (UTC)
說到這個,比較常參與commons事務的中文維基人有哪些?--章安德魯留言2013年9月14日 (六) 23:29 (UTC)
commons上關閉討論由管理員來處理,存檔則由User:DRBot來處理,bot會把已經關閉超過24小時的討論頁面存檔到當天的存檔頁(批量提刪的討論則需要人工處理),如果某一天的刪除討論頁上所有的討論都已經處理完畢,則該頁面會被刪除,所有討論頁轉移到存檔頁。大致這樣吧。bot操作流程圖如下:

  --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27 (UTC)

問:可否建立類機械人用戶?

  • 之前曾經處理過一些積壓任務,操作很機械,本來想使用bot,但是自己技術太水,於是一個小時刷上百個頁面,感覺自己像個Bot一樣……
  • 從Makecat離開也有幾個月了,遺留問題之一就是《維基人》的投遞問題。由於各種原因,一直沒有機械人來完成其工作;而實際上,以目前的規模,如果由人工投遞的話,完全可以在兩三小時內完成全部投遞。

考慮到如上兩件事,我想到也許可以把這些原本由機械人完成,但由於各種原因臨時沒有機械人完成的工作,交給人工來代為完成。同時為了避免刷編輯量,或者由於其他原因不宜使用個人名義(比如《維基人》投遞),可以考慮建一個類機械人賬戶(比如冠名為「AI」)來完成。

在下倒是很樂意用燃玉AI來暫時進行維基人的投遞。只是擔心有不妥之處,希望大家明察。(Ps:第8期不知道來不來的及了)

在下愚見,一時之想,拋磚而望引玉。


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18日 (三) 17:41 (UTC)

可以找shizhao,L大,Jimmy那幾位有機械人帳號的OP幫手寫個程序啊,或者自行研究AWB寫個半自動腳本也可。(管理員可以自己授權機械人模式找機械人的事)——Sakamotosan 2013年9月19日 (四) 01:08 (UTC)

中立方針中如何界定「重要的少數意見」和「極少數意見」?

感覺維基上經常有中立相關的問題,比如說前些時候risk關於大紀元的討論,我對方針有些疑惑: WP:DUE說:

根據吉米·威爾士在2003年9月於英語維基百科的郵件列表裏給出的解釋:
  • 如果是多數觀點,那麼提及普遍接受的參考文字便可很容易地證實它;
  • 如果是重要少數觀點,那麼很容易找到一批知名的擁護者;
  • 如果是極少數(或極有限)觀點,那麼它並不屬於維基百科,無論它是否真實,無論你是否能夠證明它,除非它出現在一些補充條目中。
請記住,我們是根據觀點在可靠來源中的流行程度來確定合理比重的,而不是靠支持它的維基百科編者來確定的。

我有點疑惑的是:

「一批知名的擁護者」是不是「是重要少數觀點」的充分條件?如果是的話,「一批」是多少人?「知名」又如何判斷?多知名才算?知名人士在其非專業領域的發言算不算知名?比如說某國總統對諾貝爾獎的評論,某知名作家或奧運冠軍對某功的評論等。

如果說從在可靠來源中的流行程度看,那麼又怎麼判斷「在可靠來源中的流行程度」?如果是統計數字的話1%算不算?2%算不算?而且很多時候數字也可能有不準確,比如「和某事物相關的可靠來源」全集的定義、同樣的文章被多次轉載、一些來源中只有很少的部分和關鍵詞有關等。--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07:28 (UTC)

維基百科:非原創研究#日常計算中允許的不算原創研究的計算有哪些?

例如Talk:大連理工大學中「大連理工大學是國內少有的從未進行任何合併的重點大學。」應該是原創研究吧?--管閒事且對地圖炮具有100%抗性的朝鮮的輪子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3:34 (UTC)

應該需要來源支持。另外應該避免模糊主觀的說法。可以改成「大連理工大學是中國大陸的XXX所重點大學中XX所從未進行任何合併的大學之一。」然後附上來源。—Snorri留言2013年9月19日 (四) 13:48 (UTC)

145.03 > 21.4,155.95 + 345.31 = 501.26,2 ^ 10 = 1024,諸如此類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3 (UTC)

可以這麼說:「論述的內容或數據可以通過單一來源查證得到,而非通過多個來源綜合整理方可獲得」;翻譯成人話就是:「條目中的信息可以在至少一個來源中查證,通過多個來源綜合得到的結論不適合出現在條目論述中」。--燃玉 留言 勇踏前人未至之境! 2013年9月23日 (一) 08:22 (UTC)

問:簡潔的情節概述?

WP:IINFO上寫着「維基百科採用百科全書的方式描述具有關注度的虛構作品,介紹它們的受歡迎程度和它們的意義。一般情況下,簡潔的情節概述是可以包含在這些介紹中的」。那麼具有足夠關注度的虛構角色(例如梅莉迪絲·格蕾),其情節概述寫得較多一點是否違反方針?--M940504留言2013年9月22日 (日) 11:21 (UTC)

究竟何謂太細緻的遊戲攻略?

建議建立行政區劃關注度子則

事緣於本年7月4日,有4條中國內地基層行政區劃條目被提刪,當時我建議保留,因為本站有大量同類條目而從未惹起爭議,當中突然有4條被提刪,顯得突兀,更有雙重標準之嫌。在討論通過後,我於8月3日提請存廢覆核,但被駁回。的確,我在兩次討論中都不能提供實質的保留理據,而覆核討論的處理者則建議我盡快起草關注度子則,以解決雙重標準的矛盾。現特於此提案,以求達成相關共識。初步草案如下:

一個行政區劃如果符合以下所有準則,則它擁有關注度:

  1. 該行政區劃及其確實位置獲所屬國家的官方組織正式記錄。
  2. 該行政區劃有清晰的邊界。
  3. 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
  4. 政府有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基本資訊,例如人口、人口密度、海拔高度等。

以上準則主要參考存廢尚無爭議的法國市鎮條目的特質而制定(例子)。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4日 (六) 12:36 (UTC)

  • 你怎麼定義「清晰」。我看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邊界那麼多領土糾紛,也不「清晰」嘛。香港和中國內地在深圳灣口岸那塊飛地是怎麼劃分的也不「清晰」啊。--♥VC XC 2013年9月15日 (日) 06:24 (UTC)
    • 請注意即使某行政區劃位處有領土糾紛的區域,它也可有清晰的邊界。以西藏墨脫縣為例,該縣即使有一部份地區被印度實際控制,但在中方的地圖裏,它仍有清晰的邊界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08:32 (UTC)
      • 你說的「清晰邊界」,好像是根據行政區劃所屬國家而定,而耶葉爺所說的「清晰邊界」,好像是按照實際邊界而定。在這個情況下,所謂「清晰邊界」,應該按照實際邊界而定。原因是我們不是為中共政權服務,而是應該記錄事實,一切邊界爭議問題,可以列出爭議各方的理據,但是要指出有爭議地區的實際主人是誰。以南沙群島為例,華陽礁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南省三沙市管轄的,可是在維基百科,我們總不能說南威島也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實際上,南威島是越南慶和省長沙縣的一部分。當然,我們也可以說,大陸、台灣不認為南威島屬於越南,而是認為南威島屬於自己。另外,根據香港政府網頁,深圳灣口岸位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地界以外,法理上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只不過大陸當局立法,容許香港政府在深圳灣口岸港方口岸區執行邊檢工作,執行香港法律。以前新加坡的丹戎巴葛火車總站也有類似的情況:那裏是新加坡領土,可是業權屬於馬來亞鐵道,馬來西亞執法部門有權在當地執法。--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0:03 (UTC)
        • 閣下好像沒留意到方案針對的是行政區劃,而非廣義的地理位置,閣下所提的華陽礁和南威島也不是行政區劃。當然,在描述這些地理位置時,應中立地描述其領土爭議,但行政區劃是一國單方面對聲稱版圖內的地理位置的劃分,與領土爭議無關。引用閣下的例子,當描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劃三沙市時,就應該指出南威島是三沙市的一部分,而當描述越南長沙縣或中華民國高雄市時,亦應作同樣處理,即指出南威島是它們的一部分。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越南和中華民國三方的眼中,三沙市、長沙縣和高雄市分別都是有清晰的邊界的。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1:17 (UTC)
          • 我不是針對地理位置,我是針對行政區劃——我說,南威島實際上不是三沙市的一部分,可是由於我們可以列出領土爭議各方理據,所以,大陸當局聲稱南威島不屬於越南(長沙縣),屬於中國(三沙市),這個事實我們應該記錄到條目當中,也可以大陸出版的中國地圖佐證。無論如何,南威島不是由大陸、台灣當局管轄,這個我們不能篡改。按此,我們可以在相關條目中寫道某行政區劃的政府未能管轄所有有領土爭議的地區,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局聲稱擁有西沙群島、中沙群島和南沙群島全部島礁、海域的主權,並將以上地域劃歸三沙市管轄;然而西沙、南沙部分島礁、海域由越南、菲律賓、馬來西亞控制,大陸當局未能在這些島礁、海域行使主權。還有,閣下也錯了:高雄市是中華民國的直轄市,是一級行政區,不能和三沙市/長沙縣相比,三沙市、長沙縣都是二級行政區劃。你應該拿旗津區和三沙市、長沙縣相比,才不至於給鄉民罵。
閣下還是堅持「清晰邊界」=當局定下的邊界,而非實際邊界。若是該行政區劃的官方邊界,沒人爭議,那麼稱之為「清晰」不足為過。至於涉及領土爭議的地區,實際邊界和聲稱邊界都應該如實記述。就算當局未能管轄那個行政區劃的轄區(例如台灣省 (中華人民共和國)),我們也應該列出他的聲稱邊界,然後說所屬政權未能管轄該地區。這是各語言維基百科的一貫做法。
不過,你列出那四個給刪掉的行政區劃,邊界應該沒爭議吧,不需要搞茶杯風波了。反倒是「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這個是有待商榷的——香港的18區、選區,澳門的堂區和新加坡的社區、集選區都沒有行政機關。區議會/社區發展理事會並不是行政機關。再拿香港/新加坡選區為例,我們怎知道它的海拔高度?按此,上面列出的各種行政區劃都可以提刪麼?我看未必。不過,以下準則仍然可取:
  1. 該行政區劃及其確實位置獲所屬國家的官方組織正式記錄。
  2. 當局已為該行政區劃劃界,並在文獻中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地界。
  3. 政府有記錄該行政區劃的基本資訊,例如人口。(中文沒有「例如……等」的說法。)--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2:18 (UTC)
既然描述的是一國的行政區劃,所說的「邊界」就自然是該國聲稱的邊界了。至於對於有領土爭議的行政區劃,在條目內文中描述相關情況,亦是理所當然之事。另外「該行政區劃有一合法的地方行政機構」一條的確值得商榷,但選區卻不算是行政區劃的一種。最後關於「海拔高度」的準則,其實該條的主要字眼是「基本資訊」,「海拔高度」只是例子,那3項資訊可以不需全部齊備。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15日 (日) 13:01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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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認為選區也是行政區劃的一種——所謂「行政」,是國家、群體因為要管理、統治國家/群體而行使權力的行為[3]。政府不只是行政機關,但是政府是行政主導的,這個事實或許這裏很多人也不知道。部分國家、地區的行政機關會把轄境劃分為若干個選區,然後讓選民選出民意代表,代表選民審議法案,並為選民發聲。所有民意代表能夠行使立法權,也會決定是否通過某法案。而立法權也是政府的職能,沒有法律,政府執法、施政哪有法律依據?其他的就不跟你費唇舌了。--春卷柯南夫子 ( ) 2013年9月15日 (日) 13:44 (UTC)

關注度的基本要件是要有獨立可靠的第三方來源的深入介紹。如果某些領域無法達到這個標準,那麼也應該有一個與此相當的一個標準,例如科學家、學者可以通過他的論文的被引數量來作為一個指標,因為被引得多,說明他的研究工作的重要性大,更容易被同行關注和考察。這同樣是相當於獨立於主體的第三方。而行政區劃也應該參考這種方式處理。而上面提的幾個標準最大的問題就是都缺少獨立性,不是第三方。另外,關於上面討論的邊界問題,如果有邊界爭議,那麼必然會有報道和研究,那麼也就必然會符合關注度要求。因此有爭議的地區,恰恰很容易滿足關注度--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13年9月16日 (一) 01:43 (UTC)
從信息量多少的角度,如果已知信息只有人口面積之類,我覺得只能放進列表不能單獨成為條目,因為條目不能提供比列表更多的信息。法國市鎮巴西市鎮大多數只有幾百人千把人,還不如國內的自然村大,除非有特殊的文化歷史意義,這種行政區單獨寫一個條目根本沒必要。--Gilgalad 2013年9月16日 (一) 01:52 (UTC)
江蘇省山東省還有邊界爭議呢(前三島),刪了吧。 --達師 - 270 - 456 2013年9月21日 (六) 04:35 (UTC)

其實現在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既定、劃一的標準定奪這些條目的存廢,完全是由存廢討論是投票者的喜好來定其生死,沒有人能夠解釋為何法國市鎮和中國基層行政區在維基所受的待遇差這麼遠。如果我上述的標準不能達致訂定劃一標準的目標,我想請教諸位有什麼更好的提案?prOfessOrjOhn 2013年9月23日 (一) 02:14 (UTC)

中文維基百科已經是死路一條了。--Labstore留言2013年9月27日 (五) 01:24 (UTC)

你們重定向是直接用清除所有頁面的內容嗎?編輯紀錄沒合併到另一個主條目可就不妥了!

此討論原發起者為36.232IP用戶(於條目討論分頁),但是在下覺得有必要將它變為方針,故在此另開一串討論。 --William915與我討論2013年9月30日 (一) 08:03 (UTC)

具體討論內容為,什麼時候應該採用Wikipedia:合併和移動頁面中的方式進行剪貼合併,什麼時候應該請管理員協助合併編輯歷史。在下建議設定一個臨界值(例如15個修訂版本,不包括對內容沒有實際影響的修改),超出就必須請求管理員合併編輯歷史,而不能剪貼合併。--William915與我討論2013年9月30日 (一) 08:07 (UTC)

我傾向於兩個頁面如果是fork出來並且差異不大的可以合併歷史,如果是獨立撰寫的兩個頁面最好別合併,否則合併出來混亂的編輯歷史沒法閱讀,但應在合併時的編輯摘要寫明合併自何處。Liangent留言 2013年9月30日 (一) 08:13 (UTC)
我支持應以記註的方式標示出合併前的條目來源提供參考,而不要直接合併歷史。--泅水大象訐譙☎ 2013年9月30日 (一) 11:37 (UTC)
我提請管理員將被合併的頁面做全保護,原因在於這裏是管理漏洞,不知有多少難以數計的被合併頁面乏人管理或疏於查驗而沒立即回退,讓有心人發現這處漏洞可以加以進行破壞,其破壞行為是「將重定向回退而形成沒合併狀態」,所以若採用不將編輯紀錄合併,我提議全保護,又或者將回退功能隱藏,否則合併了還是可以回退,豈不白做了?再說也不可能每個人都有時間、有意願地回退其破壞,等到發現時,下次對方又來,光是封禁就封不完,有心破壞就不會讓你容易抓到,還是預先防範才好。--36.232.219.176留言2013年9月30日 (一) 17:13 (UT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