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公有領域
對於維基百科上各種實際用途而言,公有領域涵蓋無版權作品:任何人均可以任何方式、任何目的使用這些作品。不過即便這些作品屬於公有領域,編者仍須恰當地指出該作品的創作者或來源,才算是符合相關政策。
公有領域通常(例如按美國版權局所述)解釋為所有無版權作品的總和,也就是指這些作品:
- 本身一開始就不合擁有版權的資格;
- 版權期限已過;或者
- 已由版權持有者釋出至公有領域之中。
但是,沒有互聯網上的公有領域之說。《伯恩公約》之類的國際條約非自動執行,也不能取代當地法律。沒有優先於當地法律的全球範圍內有效的「國際版權法」。相反,《伯恩公約》的簽署國的法律中已經制訂了比需要的更強有力的條款來遵守條約規定的最低標準。某作品在一些國家是否無版權取決於各國的法律。
總部設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的維基媒體基金會是對維基百科負責的法人。雖然立法對於互聯網上應該用到何種法律有時是不清晰的,但與維基百科有關的主要法律是美國法律。而對於維基百科內容的再次使用者們,則需要遵循他們各自國家的法律。
在美國,世界任何地方發表在1929年1月1日前[1] 的作品,都在公有領域。但其他國家不一定把這個時間局限在1929年。當考慮特殊情況,如試圖確定一個在1929年後發表的作品在美國是否有可能在公有領域,或處理未發表的作品的時候,就會出現複雜的情形。當作品尚未在美國發表,但已在其他國家發表時,其他國家的版權法也必須加以考慮。維基百科內容的再次使用者也可以在這裏找到有用的解釋。
重要文獻
- 《伯恩公約》是國際間首要的法律文件,此條約協議了各締約國間對關於版權的管理原則。各簽署國同意修改法律,以符合公約內文的最低要求。但此公約本身並不是法律,各締約國仍保有對部分段落條文排除的權利。而如何實踐此條約,是各簽約國自身的立法問題。公約的全文可在維基文庫查閱:簡體中文版、繁體中文版,以及在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網站上找到全文的英文版。
- 美國版權法可參見於《美國法典》的第17篇(英文版)1至8章與第十章;9至13章是半導體晶片保護、錄音錄影保護法、船體設計保護法、數字千年版權法等,與維基百科較無直接相關。
- 歐盟的所有成員國間都須遵守一個具有約束力的歐盟指令,即《版權持續期間指令》(Copyright Duration Directive),此指令協調了歐盟各會員國間的版權保護時間。此指令在1995年7月1日生效,個別國家因此指令而修改了法律。此指令經過了幾次修訂,後於2006年改為《版權期限指令》(Copyright Term Directive)最近一次的修訂是在2011年,可以參見:立法歷程(英文)
美國版權法明確表明《伯恩公約》只是一個公約,而不是能夠優先於美國法律的"超法律"。17 USC 104(c) 闡明:
- 依本法有受保護資格之著作,不得基於、或憑藉伯恩公約之規定、或美國對伯恩公約之遵守,主張權利或利益....[2]
在非正式地(維基百科上的所有這些討論都是非正式的)討論版權問題時,仍然可以在《伯恩公約》的條款下論證:書寫「根據《伯恩公約》§y ......」用來簡化書寫「根據國家版權法的§x,它實現了《伯恩公約》的§y,……」。然而,人們應該牢記,在《伯恩公約》的某些段落是非強制的,而且任何國家可以超越《伯恩公約》的大部分規定的最低標準。
其他文件
以下列出其他版權的相關文件,在處理版權問題時也適用,這些文件對於維基百科而言更加重要。
- 世界版權公約(1952年日內瓦版(英文), 1971年巴黎版(英文)):是另一份國際性的版權條約,其規定的保護標準較伯恩公約寬鬆。但由於《世界版權公約》規定,如果加入該約的國家同時也是《伯恩公約》的簽約國,則適用《伯恩公約》之規定。因此在今日,《世界版權公約》較不重要;然而迄今仍有某些國家遵循此條約,在維基文庫可參見本公約的中文版。
- 《羅馬公約》[3](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sations):於1961年簽訂,目的為保護表演、錄音、廣播者的版權,為《伯恩公約》的補充約定。簡而言之,是保護鄰接權的公約。
- 《日內瓦錄音物公約》(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gainst Unauthorized Duplication of Their Phonograms):於1971年簽訂,是一份延長錄音製品(例如唱片)版權保護期間的新增國際公約[4]。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WIPO Copyright Treaty,中文版):縮寫為WCT,1996年簽訂,2002年生效。本條約為《伯恩公約》的延伸,主要為保護電腦程式與數據庫的版權。在維基百科網站所在地的美國,有專法《DCMA》規範。
- 《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及錄音物條約》(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縮寫為WPPT,1996年簽訂,2002年生效,為《羅馬公約》的更新版。在美國,屬於DCMA的一部分。
沒有版權保護資格的作品
- 簡而言之: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或非創造性內容。
- 另請參見: 標誌的版權 。
美國政府作品
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包括編寫的哥倫比亞特區 , 波多黎各政府工程,以及美國有組織地區 [5]不符合版權保護( 17 USC 105 )。目前尚不清楚是否這適用世界性-見CENDI版權常見問題解答的列表,3.1.7和在上,一個討論LibraryLaw博客 。美國政府自己的聲明,他們「可以斷言版權美國境外的美國政府工作。」 [6]
在實踐中,這意味着,在*.gov和*.mil,以及一些*.us網站(如美國林務局的網站)料多 的材料,都是在公有領域。請注意,並非所有的 這些材料是在公有領域,雖然:
- 美國政府網站可能使用受版權保護的作品,也;無論是已經授權他們還是下了「合理使用」的規定。在一般情況下,對美國聯邦政府及其機構的網站,這樣的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受到適當的署名表示。一個例子是美國國家公園管理局網站「訪客圖像畫廊」:除非這些有一些跡象表明,照片是通過發佈他們的NPS網站放置在公有領域,這些圖像是由他們的攝影師,誰是觀眾受版權保護國家公園中,NPS的不是僱員。據的「常見問題解答關於著作權」,在CENDI FAQ「不是由政府擁有的,應列入政府網站只有在著作權人許可,並應包括適當的版權聲明版權保護的作品。」 [7]
- 美國的一些州和地方政府 也已經在*.gov域名的網站。國家和地方政府 通常會做 保留版權在他們的作品。17 USC§105唯一的地方的聯邦 文件,在公有領域。 [8] 然而,在一些國家的法律和/或法院的判決可以將自己的工作,在公共領域。見,例如, {{PD-CAGov}}和{{PD-FLGov}}
- 由承包商下產生的佣金從美國政府的作品最 有可能受版權保護。這通常包括從研究實驗室的任何文件。橡樹嶺國家實驗室 ,例如,由一個承包商為美國能源署提供 ,但是,這並不意味着它產生的作品是「聯邦政府的作品」。橡樹嶺國家實驗室的作品受版權 保護,美國政府被授予非獨家許可使用,發佈,並允許這些作品的再版。精確的術語從一個實驗室變化到下一個,但在一般情況下,商業再利用他們的作品是禁止的。 [9] 這也適用於由獨立承包商 或自由作家或藝術家 ,甚至當他們的作品是由一些美國政府機構的委託創作的作品。 [10]
- 即使是美國聯邦政府可能持有版權,如果原始版權持有人分配或版權轉讓給美國政府。這方面的一個顯着的例子就是薩卡加維亞美元硬幣,其中它的設計者Glenna古達克聲稱之前,她傳遞的設計和版權, 美國鑄幣局版權的正面。 [11] 當美國政府機構擁有這樣一個轉移的版權,可能申報工作是在公有領域(或沒有)。 [10]
根據美國法律,法律本身和法律裁決也形成一個特殊的類。所有現在或以前的綁定的法律,法規,並通過各級政府,包括其他國家政府產生的法規,任何訴訟案件,法院的意見是在公有領域。這也適用於州和市制定的法律,按說聲稱的版權在他們的作品。美國版權局曾解釋這是適用於所有國內和國外「政府法令」。 [12]
美國版權局 , 美國版權局做法的匯編 ,表明了其對美國郵政服務的作品是不是 「美國政府的作品」,從而受到 版權的地位。 [5] 美國郵局部門的美國郵政服務形成前的作品仍然被認為是政府的工作,並在公共領域。 [來源請求]
其他大多數國家的政府確實持有版權,和他們的作品的版權保護。與此同時,許多國家都宣佈法令,以及其他國家的,如法律和法院判決,以免除版權。這種豁免通常是狹義的, 不能 被解釋為「任何出版物由政府辦公室」。
聯合國及其機構在美洲國家組織的或作品都受到版權保護。[12] 部分聯合國文件屬公共領域,見聯合國作品。
非創造性作品
- 簡而言之:赤裸的事實是在公有領域的。作品必須表現出足夠的人類 的創造性才能獲得版權。
一般不能受版權保護的第二類作品是那些沒有(或沒有顯著)創造性內容的作品:它們不能通過原創性門檻 。在美國,電話簿是個典型的例子。依照判例法(如Feist v. Rural)的原則,其中姓名和號碼都是「發現的事實」,而不是一個創造性的表達或判斷的結果。美國已經明確指出發現事實所花費的努力的量不能證明其受到保護。由於這一原則,地址、電話號碼、大部分的科學數據、體育比賽成績、投票結果,以及類似的事實都免除版權保護。
儘管事實本身是免除版權的,在事實的匯編中的其他創造性元素可能會令版權受到保護。例如,Eckes v. Card Prices Update 認可了從事實中的具體進行挑選以包括在列表中,作為創造性行為的結果時,是應當受到版權保護的,即使個別元素不受版權保護。(見17 USC 103(B)。)《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是遵循這一理念的國際條約;它已經由歐盟(EU)在《歐盟數據庫指令》中採納,出台了禁止任何意義上地從一個由大量努力創建的數據庫「提取」或「再利用」信息的特別保護。在所有這些情況下,數據庫的版權是作為一個整體的,即選擇這個集合。這樣的數據庫中的個別項目也有自己的版權,它可能已過期。
同樣,儘管科學數據通常免除版權,但用來呈現具體數據的具體圖示和風格在大多數情況下是受到版權保護的。此外,在某些情況下,可免除版權的事實仍然可能受到專利法的保護。
另一類在美國無法要求版權保護的非創造性作品是那些機械複製產生的作品。遵循 Bridgeman Art Library v. Corel Corp,二維藝術品的簡單再生照片不對照片產生新的版權。其他許多國家(但不是全部!)類似地認可二維公有領域的作品再生照片無版權保護資格。
所有這些情況的共同點在於,只有人類創作的作品可享有版權。[13]
由非人類動物或機器產生的作品(例如,黑猩猩產生的照片)[13]是不受版權保護的,雖然在通過電腦程式產生圖畫的情況下,程序本身可能有版權。甚至有時由電腦程式產生的圖形也可能是受版權保護的;如見 Stern Electronics, Inc. v. Kaufman。
在美國專利申請書中的描述(包括圖表)已由美國專利及商標局「發佈到公共領域」。[14] 有些部分可以含有非強制性的版權 © 或掩膜作品 Ⓜ 保護通告,但專利申請書中必須以文字描述形式聲明,受保護部分的權利所有者同意允許任何人製作這些部分描述的複製品,但在其他方面保留所有權利37 CFR § 1.71(e) 。
照片複製品,作為衍生產品的一種形式,可以繼承原作的版權。如果藝術作品在公共領域,那麼它的照片也同樣。[15] 然而,如果所描述的作品受版權保護,那麼雖然照片本身沒有獨立的版權,但也不能認為它是在公共領域的,因為原始權利人仍然有權控制他的作品是如何製成複製品的,包括拍照片及發表。這一點同樣適用於數碼化圖像。
還應當指出的是,在美國,再現照片的豁免只延伸到二維的藝術品。即使三維雕像本身屬於公共領域,雕像的照片也可能獲得版權保護。這些權利是由涉及相機定位、照明和可變因素的創造性衍生出來的。
在美國,美國版權局的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給出了一些具體的例子,並暗示一個作品在什麼條件下,有充分原創性以受版權保護。
字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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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簡而言之:可縮放字體本身作為電腦程式受版權保護;字體本身可能通過設計專利保護,而在一些國家中受版權保護;字體的實際使用沒有限制,即使所使用的字體是非法基於受保護的字體。
根據美國法律, 字體和字符它們含有被認為是實用物品,其效用遠遠超過了可能存在的保護自己的創意元素任何好處。因此,字體會排除在美國的版權保護( 聯邦法規 , 37章二段202.1(五) ; Eltra公司公司與林格 )。然而,這一發現在Adobe系統公司訴 是有限的,南方軟件公司, 其中有人認為,可伸縮的電腦字體,也就是說,要呈現字體的指令,構成「電腦程式」版權的目的法律,因此也受到保護。因而具有可擴展的字體相關聯的計算機文件(S)將通常被保護,即使字符的具體設計是沒有的。另外,字符以可伸縮字體的光柵化的表示(例如,位圖)不受版權在美國的保護。根據美國版權局做法的匯編 , 排版和書法都沒有受版權保護本身在美國[16] [17] 這種治療的字體也不是很尋常的關於國際法和大多數其他司法管轄區並不認為字體受版權保護或者(與英國,但是這也只涵蓋字體這樣的例外,因為它們例如就業在字體,而不是他們的實際使用[18]然而,字體這樣可以通過設計專利 S IN許多國家(自動,或通過登記,或者通過它們的一些組合)的保護。一個突出的例子是歐盟, [19]其中,三年後自動保護(未經登記)到期,並可以擴展(通過註冊)長達25年。 [20]
國際方面
- 簡而言之:原創性門檻因國家而異。
與版權保護期一樣,版權資格首先要受國家法律管轄。在《伯恩公約》,§5(2)明確規定,
- 享有和行使這些權利[即版權]不需要履行任何手續,也不論作品起源國是否存在[版權]保護。
換句話說:在一個國家不受版權保護的作品(即使該國為作品原產國)如果在其他國家是應受版權保護的,那麼它的版權在那裏仍然能夠受到保護。這方面的一個例子如File:Christoph Meili 1997-nonfree.jpg;這幅圖像在其原產國(瑞士)由瑞士聯邦最高法院判決是沒有版權的[21] 然而,它極有可能符合其他國家的(版權)標準:它會通過美國的原創性門檻;它也很可能有資格獲得歐盟的版權。
單純的思想、過程、操作方法或數學概念本身按照《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版權條約》第2條並不受版權保護。[22]
出版
- 簡而言之:整個作品的有形副本提供給公眾,則作品被出版。
在下文中,我們將經常提到作品的「出版」。當公眾在作者或版權持有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以非短暫形式得到整個作品的副本時,作品被出版。可得到作品的短暫製作形式並不構成出版。引述《伯恩公約》,第3.3節 :
- 戲劇、音樂戲劇或電影作品的表演,音樂作品的演奏,文學作品的公開朗誦,文學或藝術作品的有線傳播或廣播,美術作品的展出和建築作品的建造不構成出版。
美國版權法,在17 USC 101中定義的「出版」基本相同,只是用詞不同:
- 「出版」是用出售或其他轉移所有權的辦法,或用出租或出借的辦法向公眾發行作品的複製品或錄音製品。為了向一些人進一步發行、公演、或公開展出的目的而提供發行複製品或錄音製品,則構成出版。公演或公開展示作品本身不構成出版。
「公開展示」包括廣播等方式傳播。美國版權局在Circular 40中闡明:
- 只存在於有一個副本的藝術作品,如繪畫或雕塑作品,若現有的唯一副本被出售或以傳統方式(例如,通過畫商,畫廊,或拍賣行)供銷售,則不視為出版。豎立在公共場所的雕像不一定出版了。
- 當作品轉載於多個副本,如繪畫或雕塑鑄件的複製品,當複製品公開發行或提供給一集團作進一步發行或公開展示,則作品被出版。
因此在作品的副本(可能是印刷出版物、照片、明信片、版畫,或是非印刷出版物,如雕像的複製品)未經出版之前,作品是未出版的。這當然暗示着該副本的發行是合法進行的,特別是在版權持有者的同意的情況下。一個非法發行的副本(例如一個本身就違反版權的副本)不構成作品的出版。出版作品的權利是著作權人的專有 權利(17 USC 106),侵犯這一權利(例如,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傳播該作品的複製品)屬於版權侵權 (17 USC 501(a)),著作權人可以(通過在法庭上起訴)要求沒收和銷毀違背他或她意志發行的副本(17 USC 502,17 USC 503)。
儘管有《伯恩公約》的引用段,在其他國家,如澳大利亞(見Infosheet G023v16: Duration of Copyright (2012年2月,11頁)),廣播和文學或戲劇作品的公開展示仍可能構成出版。
對於以錄音(即唱片)的形式提供給公眾的作品,應該注意的是1978年1月1日之前發表的錄音不構成任何潛在的音樂或戲劇或文學作品的出版[23] 電影和電視節目都作為出版狀態的特殊問題來處理;參見「電影」和「電視節目」章節的詳細介紹。
版權什麼時候到期?
- 簡而言之:取決於多種因素,但總是在期滿年的年末。
《伯恩公約》旨在確保作品受到來源國和所有其他簽約國的保護,無需向這些國家的每位權利人註冊權利證明。因此,作品來源國的法律,決定作品是否受版權保護,如果是這樣,《伯恩公約》將確保作品在所有其他簽約國的自動版權保護下,同樣基於各國的法律。
(來源國指作品最初發表的國家,為發表作品取決於作者的國籍或「習慣性居住地」,參閱《伯恩公約》第3章。如果作品30天內於多個國家出版,那它可以有多個「來源國」)
版權保護僅限於一定期限——除非是病理情況下的作品才有永久版權保護。各國的版權條款有所出入:在某些國家,作者死亡後50年版權過期(亦稱「作者去世50年後」(50 years p.m.a),是《伯恩公約》規定的最低標準),其他國家為70年,墨西哥甚至是100年。許多國家也有特殊的規則,取決於作品首次發表的日期,無論是不是在該國首次出版,作者是否知情,或是其他因素。例如,對於在1963年到1977年(含)年間帶© 告示的美國,自公佈之日起在美國受95年的版權保護。Peter Hirtle為此編制了一個非常有用的圖表(也可在Commons:Hirtle chart找到),展現什麼時候在什麼條件下,作品版權在美國過期。美國對自1978年以來出版的作品或未發表作品有着「作者去世70年後」的潛規則。若作品是租用的,具備法人簽名,受到的保護比出版後95年或創作後120年要短。許多國家也知道或至少知道文本和攝影作品有不同的版權條款。
世界上所有國家基本上指定版權在期滿年年末過期。因此,一位於1937年6月27日去世的作家,他的作品在2007年6月28日不會無版權,只有在「作者去世70年後」規則的2008年1月1日才是。
較短期限法則
- 簡而言之:「較短期限法則」表明,當版權在原產國的到期時,《伯恩公約》的任何簽署國版權保護終止。這條規則不具有約束力。美國沒有採用它;歐洲聯盟(有例外!),日本,澳門,台灣已經這樣做了。
各國規定
- 簡而言之:重要的是第一次出版,但難以確定。
出版的作品
- 簡而言之:不再需要版權聲明。
未出版的作品
- 簡而言之:1923年這個時間並不適用於未發表的作品。
聲音作品
美國 總之:在美國的版權情況取決於國家的法律對之前1972年2月15日,作出記錄。從1946年或以後外國錄音創作都受到聯邦版權保護(即使1972年以前創作), 和1972年2月15日或之後的國內錄音創作,受聯邦版權保護。
電影
- 簡而言之:很多電影都是其他已存在的作品的衍生作品 。它們只有在電影和那些作為基礎的作品的版權均已過期時才能進入公有領域。
美國版權法將電影稱作「motion pictures」,屬於「視聽作品」類。電影由一系列的圖像和附帶的聲音組成(如果有的話)。(順帶說一句,電影配樂不屬於「錄音」,17 USC 101)。它們和其他作品一樣適用於同樣的版權規則,有幾條例外。在電影版權所有者的專利權中,它是指公開放映電影或其單獨影像的權利。因此,即便是電影中的單幀影像,也適用於電影的版權法。
至於電影,是否屬於已發佈作品的問題可能會出現,因為在影院中公開展映不構成出版行為。同時,電影傳播的過程涉及(或曾牽涉)經銷商將電影的副本放置在他們租給放映商的分支機構(有時被稱為「交易所」和「地區交易所」)中的行為。根據法律作家斯蒂芬·費什曼,法律上的共識是,一旦經銷商製作可在交易時使用的副本,電影即出於版權的目的被發行。最為突出的法庭案例是American Vitagraph, Inc. 訴 Levy,659 F.2d 1023案(第九巡迴法庭,1981年)。因此,一部電影在被分發後在電影院向大眾展映,可視為被發表。
當電影本身是一部以前作品的衍生作品,如之前發表的小說時,電影的版權情況會變得複雜。跟所有衍生作品一樣,衍生作品和潛在改編作品的版權在電影確實存在於公有領域前必須到期。如果電影的版權已經過期,電影的出版物仍是基礎作品版權持有人所要同意的主體。
在羅素訴普萊斯案(612 F.2d 1123, 1128 (第九巡迴法院,1979年))中,法院裁定蕭伯納是《賣花女》的版權持有者,仍受版權的覆蓋,可以阻止戲劇電影版的分銷,即便電影已進入公有領域。同樣,在Filmvideo Releasing Corp訴Hastings案(668 F.2d 91,92 (第二巡迴法院,1981年))中,法院認為,儘管改編自《牛仔卡西迪》的電影已進入公共領域,但電視轉播的必須從仍受版權法保護的基礎書作版權持有者處取得許可。
相似的案例發生在電影《風雲人物》中,當其版權持有者未在1974年更新版權時,這部電影被認為已存在於公有領域。然而,1993年,版權持有者確定他仍持有基礎作品的版權。
動畫片
- 簡而言之:卡通(動畫片或漫畫)及其角色的版權只有過期才能進入公有領域。
動畫片的問題可能稍微不同。卡通人物本身是版權的對象[24]。最突出的例子是米老鼠,1928年他在動畫片《汽船威利號》和《瘋狂飛機》中亮相,在當時受到版權保護。《版權期限延長法案》的條款讓版權被正確地更新,並且原出版版權已運行了95年,目前設置在2023年過期。米老鼠的例子更為複雜,因為該角色成為華特迪士尼公司的商標,意味着甚至是「合理使用」該形象必須仔細評估,避免對商標造成侵權[25]。
類似於上面,一部動畫片僅當電影本身或角色的版權過期才能進入公有領域,即便一部米老鼠電影由於沒有續約或出於其他原因而沒有版權,那部電影直至2023年底《瘋狂飛機》、《汽船威利號》和米老鼠的版權過期,都不會在公有領域。
電視節目
許多電視節目出於版權目的,實際上是未發表的作品,因此無線廣播不構成出版物。此外,目前尚未明確廣播聯賣的電視節目處於版權目的,是否構成出版物[26]。從美國聯邦審判法院的兩項裁決(Paramount Pictures Corp. v Rubinowitz, 217 U.S.P.Q. 48 (E.D. N.Y., 1981)以及NBC v Sonneoborn, 630 F.Supp 524 (D. Conn, 1985)) 來看,限制性協議下播出的聯賣電視節目不構成出版物,但其他法院是否會得出同樣的裁決,目前尚未明確[26]。
建築物的照片
- 簡而言之:從公共場所拍攝的民用建築物照片在大部分國家都屬公有領域,但也有部分國家例外。
根據17 USC 102(a)(8),自《建築作品版權保護法》(Architectural Works Copyright Protection Act)於1990年通過後,美國建築物就成為受法律保護的作品。這一保護對所有1990年12月1日以後建成、或者其建築方案是在這天后公佈的建築物有效。不過,美國聯邦版權法在17 USC 120(a)明確排除了這些受版權保護建築物的照片的版權要求。任何人都可以從公共場所拍攝這些建築物的照片。只有拍攝者擁有照片版權,可以通過任何方式公佈照片,包括建築物業主和建築師在內的其他任何人對此沒有任何發言權。德國的版權法也有類似規定,見「Panoramafreiheit」。不過,並非所有國家的規定都是如此,例如法國和比利時就沒有這種全景自由,因此建築物的版權擁有者有權控制建築物照片的發佈。布魯塞爾的原子球塔就是個典型的例子,該建築受版權保護,版權持有人會對未經授權和許可出版原子球塔照片的行為提出法律訴訟。[27]
17 USC 120隻適用於建築作品,不適用於包括雕塑在內的其它視覺藝術品。其他許多國家都將這種全景自由的適用範圍擴大到永久放置在公共場所的其他視覺藝術品上,但美國卻並非如此。許多國家的法律都禁止拍攝軍事設施的照片,也不允許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複製文化遺產,但這些規定與版權無關。
- 參見世界各國全景自由立法名單。
公共領域作品的派生和修復作品
- 簡而言之:新的作品會產生新的版權,但該版權不適用於原件。
對於公有領域的作品的衍生品或改編版,只有衍生品的創作者賦予這件衍生品自己的創造力,衍生品才能收到版權保護。例如,一個著名攝影作品的抽象畫就會受到版權保護。吉米·亨德里克斯演繹出《星條旗》的不同版本,同樣,也受版權保護。雖然這類衍生品受版權保護,但並不意味着最基本的原作品脫離公有領域的範圍,因此,針對同一原作(公有領域),一位衍生品的創作者沒有理由起訴另一位衍生品的創作者。
如果一件作品僅是「依樣畫葫蘆」,或是對原作品(公有領域)僅進行修復,那麼這件作品就不會受版權保護。在Hearn v. Meyer, 664 F. Supp 832 (S.D.N.Y. 1987) 一案中,一名插畫師試圖聲稱他享有《綠野仙蹤》(Wizard of Oz)插畫的修復版本的版權,但未果。這些插畫是公有領域的。法官認為,加粗插畫線條,使插畫顏色鮮明,這種行為並沒有對插畫注入足夠的自身創造力,所以該插畫師對此不享有版權。
在Feist v. Rural案例中,美國最高法院已明確否認將辛苦勞作或花費納入版權性的考慮範圍。參見上面「非創造性作品」。
公有檔案
公有檔案不一定要列入公有領域,公民一般擁有訪問眾多政府公有檔案的權利,但該訪問權利不適用於再版或再分發可訪問作品。一般情況下,版權既不會丟失,也不會因作品列入公有檔案而被免除。列入共有檔案和版權是兩個正交的概念。使用公有檔案作品必須遵守著作權法[28]。
公有領域中的眾多美國公共記錄項目,是美國聯邦政府的作品,如聯邦法院的判決書。法律、法規和法院意見,或是《稅收地圖》等其他官方文件在美國單州乃至全境都沒有版權[29][30]。憲法和某些州的法規,如加利福尼亞州和佛羅里達州,一般不允許公有檔案受版權保護[31][32]。
其他公有檔案作品(第三方的作品、國家或政府除法律法規之外的作品,等等)可能受版權保護[8][9],即便它們已部分成為公有檔案。
在英國,許多公有檔案受版權保護。英國政府作品的版權歸皇室所有,該版權因在作品被公佈前崔放在公有檔案儲藏庫中而存在。僅有未被發表的作品被放置在該類倉庫中,才表示皇室放棄了版權[33]。
版權恢復
按照常識,某一作品的版權一旦在某一國家已經過期,它就會進入到該國的公有領域,並永遠留在公有領域。但不幸的是,這種認識是錯誤的。國家版權法的修訂完全可能,依照舊法律而言已經過期的版權,在新法下會再次受版權保護。版權恢復是否意味着作品確實屬於公有領域的問題相當之複雜。
版權恢復有幾個例子。歐盟版權協調指示於1995年7月1日生效,對所有歐盟成員國具有約束力,標誌着在1995年1月1日至少受一個歐盟國家版權保護的作品,受所有歐盟成員國的版權保護,即便該作品的版權已經過期。由於西班牙有着死後70年長期版權條款(一度改為80年)嚴格的著作權法,並自1879年起沒有放寬條例,這實際上就意味着在整個歐盟,作品必須申請死後70年版權條款,不論某一歐盟成員國歷史上可能存在期限較短的法律條款。關於該例子,參見下文德國二戰的圖票。在美國,《烏拉圭回合協定法》(URAA)提到了另一個美國版權法案的版權恢復。這突然使得以前該國公有領域的作品受版權保護。版權恢復的例子也出現在其他國家中。
常見案例
另見
腳註
- ^ 嚴格地講,只有1929年1月1日前發佈的美國作品和此日期前公佈股的符合美國手續的(註冊、©宣告)外國作品才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對於不符合美國手續的作品(例如沒有©或宣告),情況會變得較為複雜:
- 對於1909年前發佈的作品,它們在美國屬於公有領域。
- 對於1909-1922(包括1922)年發佈的非英語作品:根據Peter Hirtle,第九巡迴法院將其作為「未發佈作品」看待,並在1996年的Twin Books v. Disney案中使用了這個上訴到美國第九巡迴法院的決定。The case was about the book Bambi, A Life in the Woods; the decision is heavily criticized in Nimmer on Copyright (ISBN 0-820-51465-9), the standard commentary on U.S. copyright law.
- 基於上述案件僅與外語作品有關,對於1909-1922(包括1922)年發佈的英語作品:它們很可能屬於公有領域。
- 另外,任何1989年前(即美國簽訂伯恩合約前)在美國之外完成的沒有版權聲明的作品,在美國均屬於公有領域。if it 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in its country of origin on the URAA date (in most cases January 1, 1996).
- ^ 原文:"No right or interest in a work eligible for protection under this title may be claimed by virtue of, or in reliance upon, the provisions of the Berne Convention, or the adh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hereto....",中文翻譯引自:美國著作權法.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2015-02-25].的中文翻譯版。另可參見:美國對較短期間規則的不接受性(在元維基)。
- ^ 中文全稱譯名引自熊誦梅、洪純莉. 國際法官協會第五十五屆美國華盛頓年會報告. 中華民國法官協會. 2012-12 [2015-02-28].
- ^ 中文譯文可參見:1971保護錄音物製作人對抗未經授權重製其錄音物之日內瓦公約-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 5.0 5.1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313.6(C)(1) (PD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36. December 22, 2014 [December 22, 2014].
- ^ 美國政府: 版權和其他權利修飾或美國政府工程 ,被檢索2010-10-14。
- ^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About Copyright, "3.1.9 Are Government websites provided copyright protection?". CENDI. October 8, 2008 [December 29, 2010].
- ^ 8.0 8.1 美國 各州,區,縣,市機關刊物有資格獲得版權。聯邦 機構只能免除版權;看到雷德克里夫和布林森: 著作權法 ,或CENDI版權FAQ列表,3.1.3 。
- ^ 9.0 9.1 CENDI版權常見問題列表,第4.0和17 USC 105 。
- ^ 10.0 10.1 戈爾曼,RA: 。著作權法,第二版 ,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 2006年6月19日 ;第2章:版權所有標的,部分「政府工程」,第52ff。URL最後訪問2008-08-13。
- ^ 美國鑄幣局網站的私隱政策請參見「知識產權」 [1]
- ^ 12.0 12.1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313.6(C)(2) ("Government Edicts") (PD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37-38. 2014-12-22 [December 22, 2014].
As a matter of longstanding public policy, the U.S. Copyright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that has been issued by any state, local, or territorial government, including legislative enactments, judicial decisions, administrative rulings, public ordinances, or similar types of official legal materials. Likewis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a government edict issued by any foreign government or any translation prepared by a government employe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A work that does not constitute a government edict may be registered, even if it was prepared by an officer or employee of a state, local, territorial, or foreign government while acting within the course of his or her official duties.
- ^ 13.0 13.1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313.2 (PD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22. 2014-12-22 [December 22, 2014].
To qualify as a work of 'authorship' a work must be created by a human being.... Works that do not satisfy this requirement are not copyrightable.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works produced by nature, animals, or plants. Likewise, the Office cannot register a work purportedly created by divine or supernatural beings.... Similarly, the Office will not register works produced by a machine or mere mechanical process that operates randomly or automatically without any creative input or intervention from a human author.
The Compendium lists several examples of such ineligible works, including "a photograph taken by a monkey" and "a mural painted by an elephant". - ^ http://www.uspto.gov/main/ccpubguide.htm
- ^ Bridgeman Art Library, Ltd. v. Corel Corp., 25 F. Supp. 2d 421 (S.D.N.Y. 1998), aff‟d on reh‟g, 36 F. Supp. 2d 191 (S.D.N.Y. 1999).
- ^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313.3(D) ("Typeface and Mere Variations of Typographic Ornamentation") (PD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25. 2014-12-22 [December 22, 2014].
The copyright law does not protect typeface or mere variations of typographic ornamentation or lettering.
- ^ Compendium of U.S. Copyright Office Practices, § 906.4 ("Typeface, Typefont, Lettering, Calligraphy, and Typographic Ornamentation") (PDF). United States Copyright Office: 13. 2014-12-22 [December 22, 2014].
As a general rule, typeface, typefont, lettering, calligraphy, and typographic ornamentation are not registrable.
- ^ 著作權,外觀設計和專利法1988(C,48),第54條
- ^ OAMI-ONLINE -社區設計實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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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Moffat, V.: Mutant Copyrights and Backdoor Patents: The Problem of Overlapp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Berkeley Technology Law Journal, Vol. 19, 2004, pp. 1474–1532. (Alternate link to full article)
- ^ 26.0 26.1 Fishman, Stephen. The Public Domain: How to Find & Use Copyright-Free Writings, Music, Art & More. Nolo.com (retrieved via Google Books): 189. 2012 [2012-09-04].
- ^ See e.g. this take-down no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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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Perritt, H. H.: Sources of rights to access public information, section B.1, article presented at "Access Versus Privacy: Approaches to State Information Policy", a conference held on March 17, 1995 at the Marshall-Wythe School of Law, College of William & Mary. URL last accessed 2007-08-31.
- ^ Microdecisions, Inc. v. Skinner, Case no. 2D03-3346, Florida Court of Appeal, Second District (Dec. 1, 2004), construing Florida Statutes § 119.07. See Microdecisions, Inc. v. Skinner
- ^ Florida senate committee report On public records and copyright, September 2005.
- ^ UK Office of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Copyright in Public Records, November 30, 2006. URL last accessed 2006-12-22.
外部連結
一般性:
- 美國的版權期限和公有領域,copyright.cornell.edu
- 美國的版權期限和公有領域,Peter Hirtle編寫。
- 英國的版權和錄音。為從事公有領域錄音恢復者編寫的指南。
- 國家版權法集合,UNESCO編寫。
- 電子訪問內容的法律集合(CLEA),來自WIPO。
- 東盟國家的版權法律
- 曾屬蘇聯的國家的版權法律
- 美國的國際版權關係 – 美國版權局通知38a。
- 芝加哥大學出版社的版權指引
- 詹姆斯·喬伊斯作品的版權狀態,說明了一些可能出現的並發問題。
- Gorman, R.著, 版權法, 2nd ed. 美國聯邦司法中心, 2006年6月19日,網頁最後訪問於2006-10-27。
- 公有領域日,其中有許多用於找到和決定公有領域作品的有用工具的連結。
- 公有領域計算器,由Europeana創作。 (流程圖/指導文章)
美國版權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