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討論:格式手冊/生僻字

由Jimmy-bot在話題子格式手冊整合上作出的最新留言:4 年前

子格式手冊整合

上方公示完結後(以此留言發出的時間計,為翌日),我想順道討論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內容的整合問題。我建議將該部分條文以獨立段落的形式併入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並同時加入香港和澳門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相關條文。公示完結後,我會進行討論拆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7日 (六) 01:05 (UTC)

擬議條文如下: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2:01 (UTC)
@Sanmosa:我記得格式手冊似乎有提到不要在信息框內放國旗的規定。---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08 (UTC)
@Koala0090:你說的應該是WP:INFOBOXFLAG,中文維基百科未通過WP:INFOBOXFLAG為正式格式手冊指引,故WP:INFOBOXFLAG並無約束力。而且考慮到現時普遍的使用狀況和WP:INFOBOXFLAG的內容完全相反,WP:INFOBOXFLAG的參考意義似乎不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3:41 (UTC)
雖然尚未正式通過,但這個指引上面所陳述的要點應該也是必須考量的,也要避免日後該指引通過時可能會產生衝突情形。我自己是覺得信息框只佔全篇文章的一小部分,使用全稱應該會更好。---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8日 (日) 03:57 (UTC)
@Koala0090WP:INFOBOXFLAG會通過的可能性極低,畢竟那麼多年都沒有通過;再者,那部分只是草稿,我自行改成其他任何的樣子也是可以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規範的具相關國籍公民名稱是「中國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稱問題;另外也要考量到香港和澳門相關人士的國籍問題,他們的國籍表示方式很特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07 (UTC)
尚有一點要考慮的是:上方的提案牽涉的是原有在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已通過條文,已通過條文應比未通過條文具優先性。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26 (UTC)
我會在這幾日內盡快補充有關香港和澳門人士的國籍表示的條文,以及中國以外國籍同時存在的情況下的國籍表示的條文。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5:36 (UTC)
更新:剛剛補充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6:07 (UTC)
  • 其實我覺得兩者條文可以請管理員連同編輯歷史完全合併,因為講述主題是相同的。另外關於國籍,現行條文已經規定編者可自由選擇是否採用旗幟模板,沒有問題。——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8日 (日) 07:00 (UTC)
@Ericliu1912:不建議如此。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並不是只有國籍部分的條文,剩餘部分我想有另外的處理,另外國籍部分的條文我也打算有所更動。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7:29 (UTC)
那麼,我建議關閉此討論,在下方重新開啟以中國相關條目格式手冊為主體的討論,決定整個頁面的出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8日 (日) 08:00 (UTC)
我認為不必。反正這裏已經拆分了討論,開新討論恐怕只是流於形式。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8日 (日) 08:39 (UTC)
其實這裏可以算是第四輪討論  ——羊羊 (留言|貢獻) 2020年11月8日 (日) 12:45 (UTC)

比較完整的提案

這裏做一個比較完整的提案如下: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中國大陸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後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表述為「  中國」({{CHN}})。
  3. 1949年以後逝世;或1912年以後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8.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2.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國({{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
  • 樣式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中國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中國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1. ^ 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若決定不使用旗幟模板,則下列國籍應分別表述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時所處的時期為準,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3. ^ 3.0 3.1 條目信息框國籍欄如出現需與「  中華民國」({{ROC}})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4. ^ 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現行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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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僻字 對於撰寫條目時隨時可能用到的生僻字,您可以參考Wikipedia:Unicode擴展漢字的指引,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以下模板標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於標示已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但容易因用戶作業系統的配置問題發生錯亂的字符
  • {{Unihan}}——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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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為含有生僻字的條目添加聲明
提議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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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僻字}}、{{全局僻字}}——用於標示已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但容易因用戶作業系統的配置問題發生錯亂的字符
  • {{Unihan}}——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關連結
  • {{缺字}}——幫助條目正文顯示未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的漢字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為含有生僻字的條目添加聲明

以上。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0 (UTC)

@Koala0090Ericliu1912羊羊32521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9日 (一) 09:52 (UTC)
我覺得對於1949年之前的中國條目應該再加入中華民國的用法,提案修改如下。---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3:41 (UTC)
@Koala0090:你的意思是{{ROC-1928}}?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14:01 (UTC)
@Sanmosa:可以這麼理解,差別只在於有沒有國旗---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0日 (二) 15:52 (UTC)
@Koala0090:已調整提案。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0日 (二) 23:43 (UTC)
@Sanmosa:調整了一下表現方式,用表列式比較清楚也比較有擴充性---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1日 (三) 01:14 (UTC)
@Koala0090:同意如此調整。接着就看其他人的意見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1日 (三) 05:44 (UTC)
  • 必須注意,當初社群決定在1949年前不用中華民國標示中國大陸人物國籍的原因與國籍法規有關,詳見相關討論。這裏叨擾一下主持上次討論的@Patlabor Ingram。——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1日 (三) 15:22 (UTC)
    @Ericliu1912:剛才看過相關論據了,我認為並不合理。我不明白為何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國籍法未將國籍改為寫作「中華民國」時即可把國籍寫為「中華民國」,但1949年以前則不可。如果依照前者的情況,那中華民國國籍法就並不是表述國籍的唯一根據,那就沒必要完全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進行相關表述;如果依照後者的情況,1949年以後中華民國國籍法未將國籍改為寫作「中華民國」時即把國籍寫為「中華民國」則是有問題的寫法,因為你未完全依照中華民國國籍法進行相關表述。況且,我又不是只容許使用「中華民國」作為當時的國籍表達方式,我不明白禁絕的合理理由何在。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3 (UTC)
    另外,尚有一點要注意: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要求條目內如果要使用「中國」這個詞語,「中國」的指代在條目內必須惟一。如果將「大清」和「中國」並列,則某程度上隱含了不承認清朝是「中國」的意涵,而這會違反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雖然國籍表達上這個問題可以忽略(當成沒有違反),但出於迴避此負面影響的考慮而採用另類的合理表達方式並非完全不可為。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2日 (四) 10:58 (UTC)
  • 是說這樣是不是也需要規範在英屬香港時代出生和葡屬澳門時代的情形?另外依據WP:CS4D2.8條的規定,似乎樣式3應該容許{{ROC-TWN}}或{{TWN}}--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2:50 (UTC)
    • 相反了,該條規定的是敘述國籍時不應用臺灣代指中華民國。——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7日 (二) 14:24 (UTC)
      • @Ericliu1912:沒有弄反,你會這樣感覺是因為這個情境下條文2.1後半段會與條文2.8產生競合。但優先序而言,對於「中國」一詞的用法,WP:CS4D的2.1條的第一句即已經開宗明義地表明「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等。」,因此在下在先前討論中有提到建議使用全稱。會提出這個考量是因為SANMOSA的提案中容許中華人民共和國直接以「中國」代稱,而這樣的代稱共識在WP:CS4D的提案構思中,是基於文章的簡潔(原本我的提案版本有這句話,但後來好像正是閣下把這句話拿掉了)。基於以「台灣」代稱中華民國也是一樣的緣由,如果情境容許前項援引2.1條,理論上也應該適用2.8條。只是SANMOSA回覆我不必規定使用全稱的原因,是基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中規範的具相關國籍公民名稱是『中國公民』,因此不存在全稱問題」,但SANMOSA在回覆閣下不必參考先前相關討論時,卻似乎又認知到其實國籍法上的用辭紀載,並不會影響一個人真實的國籍歸屬,所以在標準認定上我是覺得有些模糊。總而言之,我自己是覺得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都用全稱的問題最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7日 (二) 17:14 (UTC)
        • 不,2.8條的現行版本是由我制定提案通過的,意涵當然是我最清楚。這條原本是拿來對應使用「中國」一詞那一章的修改提案十(預定豁免「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可使用中國,以符合當時的中國大陸人物國籍表述規範,不過因為沒共識最後沒通過)。該款條文如下:「在指代具體的政府機關和職位(如⋯⋯;包含用於國籍的情形⋯⋯)時,不宜使用『臺灣』一詞代指中華民國⋯⋯」顯然可以看得出來是規範在表述中華民國國籍時,不應以「臺灣」代稱中華民國。總之,我也覺得用全稱麻煩最少。——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8日 (三) 00:10 (UTC)
@Ericliu1912:2.8的雛型是源自於我先前的討論提案,可以看到當時的提案版本跟現在並沒有太大變化。當時的版本有提及「若為求行文簡潔」的字樣,允許再有置頂模板宣告的情形下使用「中國」、「台灣」代替全稱。但當時因為太多人直接動手直接在提案版本上修改,且後續大家協商過程中共識有所變化,最後為什麼變成現在這個樣子我也就不太清楚了。不過這並不是重點,理論上一個完整的條文應該要能夠從條文中解釋這些問題,而不是還要去追溯到原提案者的想法。我認為如果單純基於條文分析,使用全稱會是優先序最高的方式。---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12 (UTC)
全稱是好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18日 (三) 08:05 (UTC)
@Ericliu1912Koala0090Twarrior:我認為Ericliu1912對2.8的理解才是正確的。確然,這會造成如Koala0090所言2.1和2.8之間的衝突。我上面也開了在部分情況下不允許置頂宣告解套的提案,我會把國籍一併列入相關情況。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18日 (三) 09:12 (UTC)
我也認為Ericliu1912對條文2.8的國籍理解是正確的,但我提出的是其他的離題問題,所以就先不在此做離題討論了。--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
題外話:當時我對使用「台灣」一詞、「中國」一詞仍有一些意見,但考慮到討論實在拖太久了,為避免節外生枝而沒有提出。台灣可以作為1949年後,中華民國的代稱,唯須避免作為金門、馬祖、南海諸島的定語,以及代指國籍、具體的政府機關和職位;此時再規定可使用置頂模板推翻前述就顯得矛盾了,因為既然這兩種例外情況是合理的,就應當遵守不用,何必又使用置頂模板形成:台灣金門縣、台灣行政院等這類的表述。即便仍要使用置頂模板,「台灣一詞指涉對象相同」這說法也有問題,1949年後「台灣」一詞指涉政權只有「中華民國」,應該沒有指涉第二種政權。--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3:52 (UTC)
@Twarrior:這個置頂模板一開始是為了解套舊條文的設計。因為即使我們都知道,1949年後的台灣並沒有什麼歧義可言,但當時的條文允許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列,卻對於「台灣」與「中國大陸」這些詞如何排列卻有一濤複雜且語焉不詳的規範。當時大家都同意如果用了置頂模板就可以解套台灣一詞的使用,不過現在大家的共識似乎有所變化,是可以再討論。---Koala0090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7:23 (UTC)
台灣置頂模板條文對應到你的版本是較合理的,對應到Ericliu1912版本則有上方所示問題。不過我不會在一些小細節上打轉,再加上這又是離題討論,日後如有人提出我們再繼續討論吧。--Twarrior留言2020年11月18日 (三) 09:33 (UTC)

Billytanghh的建議

香港和澳門有部份人士由於並非華裔而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者是因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其以前的祖籍國家簽訂雙重國籍協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印度尼西亞共和國關於雙重國籍問題的條約)而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華裔人士,但修訂條文並沒有規定以上人士的國籍,故本人建議修訂如下: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中國大陸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後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表述為「  中國」({{CHN}})。
  3. 1949年以後逝世;或1912年以後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8.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註 5]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國({{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
  • 樣式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中國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中國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國({{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1. ^ 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若決定不使用旗幟模板,則下列國籍應分別表述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時所處的時期為準,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3. ^ 3.0 3.1 條目信息框國籍欄如出現需與「  中華民國」({{ROC}})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4. ^ 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5. ^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以上。--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0年11月21日 (六) 23:19 (UTC)

@Billytanghh:大致同意如此改動,不過14.2和14.3未必需要限定「並於1999年前只有葡萄牙國籍」,因為1999年前發予澳門人的所有葡萄牙國籍若未經放棄,至今仍有效,而《葡萄牙國籍法》容許雙重國民身份。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2日 (日) 00:51 (UTC)
有關人士持有的葡籍(或6、7項人士所持有的英國國民(海外)國籍)建議根據第15條處理。--Billytanghh 討論 歡迎參與亞洲月 2020年11月22日 (日) 19:22 (UTC)
@Billytanghh:不行,你這樣其實就是無視了《葡萄牙國籍法》容許雙重國民身份的規定。即使該人在獲得葡萄牙國籍時持有其他國籍(我舉例,例如一般英國國籍),其葡萄牙國籍仍不受影響。我代改提案好了。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50 (UTC)

表格之類的東西

身分\逝世年分 1862年前 1862年至1889年 1889年至1912年 1912年至1928年 1928年至1949年 1949年後 1997年後 1999年後 現仍在世
大清人民 大清 不適用
不適用   大清   大清
中華民國國民 不適用 中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國   中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不適用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中國
  中華人民共和國
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香港永久性居民
不適用 中國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中國香港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
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澳門永久性居民
不適用 中國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中國澳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

這張表是在Billytanghh的提議之前做出來的,而且只是草稿,先做出來看看效果,之後可以再調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2日 (日) 04:44 (UTC)

用前斜號而非後斜號。--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0:49 (UTC)
這是因為表格技術限制而採用的折衷辦法,原本左上那格應該要沿着西北-東南走向切成兩半的。——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3日 (一) 06:41 (UTC)
那可用箭號表達該文字是在說哪一行:
逝世年分→
身分↓
如何?--LuciferianThomas留言 2020年11月23日 (一) 07:05 (UTC)
太佔空間了。嘛,我覺得這種小事可以押後討論,重點是實質內容。——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3日 (一) 08:34 (UTC)
我的一個建議是,不使用國旗圖片--百無一用是書生 () 2020年11月25日 (三) 02:25 (UTC)
這張表格內已明確說明可使用純文字標注國籍。——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25日 (三) 03:55 (UTC)
@Ericliu1912:我有一個建議是:由於現行提案使用的點列式表述並不妨礙理解,因此可以先讓上方提案通過,大表格可以容後經討論再加入。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29日 (日) 12:55 (UTC)
呃,其實現行提案的樣式表太過冗長,並不太好理解(或者說要花很長時間去理解),所以我才建議使用表格方式處理的。提案應沒有急着通過的必要,我們在這裏把它完善再部署為宜。——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30日 (一) 08:16 (UTC)
@Ericliu1912:提案有儘快過的必要。現在的未整合條文其實是與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的規定是有一定程度上的衝突的。而且,最終表格樣式可能還要花很久的時間才能得出一個結果,讓表格拖住主體提案是本末倒置。SANMOSA SPQR 2020年11月30日 (一) 10:38 (UTC)
問題是現行提案實在是太難看懂了,即使強硬通過,實際上執行起來也可能是窒礙難行。不然我們訂一個期限,期限內沒把優化方案出臺就先通過上面那個稍微麻煩了一點的樣式表,如何?另外,想向您請問現行條文與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的矛盾所在,也方便除錯。——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學生會 2020年11月30日 (一) 13:23 (UTC)
(1)我認為只要配合充足解釋工作,現行提案是能讓人看懂的,拖太久或會出變數。(2;其實上方已提及)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要求條目內如果要使用「中國」這個詞語,「中國」的指代在條目內必須惟一。但現行條文卻容許將「大清」和「中國」並列,則某程度上隱含了不承認清朝是「中國」的意涵,而這會違反兩岸四地用語格式手冊。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日 (二) 06:01 (UTC)
  • 關於國籍一項的表格化我覺得"指定樣式表"用成表格,而細則條文可維持條列形式,需稍作排版分段,例如標示1~3項是一組(1945年前相關規定)、4~9是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規定)、10~14則是有關港澳回歸問題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4日 (一) 13:10 (UTC)

第一階段整合提案公示

下列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結果過了七日還是沒有人討論表格的事情,那不如依WP:7DAYS公示第一階段整合提案(見下,上方有列出過一次)好了。表格的事情可以繼續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8日 (二) 15:41 (UTC)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中國大陸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註 1]

  1. 1912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1912}})或「  中國」({{CHN-1928}})[註 2]
  2. 1949年以後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表述為「  中國」({{CHN}})。
  3. 1949年以後逝世;或1912年以後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註 3],其國籍應當僅表述為「  中國」({{CHN}})[註 4]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兩岸四地用語;〈下級行政區劃〉後,〈非官方機構及國際活動〉前) 國籍 在人物資訊框中表述兩岸四地近現代人物國籍時,應當遵循下列原則。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以下各條所指的「指定樣式」為下列指定樣式表中的指定樣式。

  1. 1912年至1928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註 2]
  2. 1928年至1949年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2。[註 2]
  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3:
    1. 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出生之中華民國國民;
    2. 1945年以前在中國大陸或臺灣出生,1945年以後在臺灣地區(含澎金馬)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4.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4:
    1. 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或
    2. 1949年以前在中國大陸出生,1949年以後在中國大陸逝世;或1912年以後在中國大陸出生,現仍在世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5。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6.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6:
    1. 1997年以後在香港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7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7. 就6.1、6.2及6.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7。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8. 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8:
    1. 1999年以後在澳門出生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後在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現仍在世的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9. 就8.1、8.2及8.3條之情形,如出現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9。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0. 就第4、6、8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不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6指定樣式8同時表述。
  11. 就第5、7、9條之情形,如相關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同時具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澳門永久性居民兩種身份,在需與中華民國國籍(指定樣式3)並列之情況下,相關人物的國籍應以指定樣式7指定樣式9同時表述。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1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在具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的情形下逝世,其國籍表述應為指定樣式10。
  13.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1:[註 5]
    1. 1983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以前在具英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及於1997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7年以前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83年至1997年間只有英國屬土公民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4. 以下人物的國籍應表述為指定樣式12:
    1.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並於1999年以前在具葡萄牙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2.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及於1999年以後在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情形下逝世;或
    3. 1999年以前獲得澳門永久性居民身份與葡萄牙國籍,現仍在世的不具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人士。
  15. 就以上各條之情形,如相關人物同時實際上持有其他國籍,在有來源支持相關聲稱的情況下,應同時標記相關國籍。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指定樣式表

  • 樣式1:1912年至1928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12}})
  2.   中華民國({{ROC-1912}})
  3. [[北洋政府|中國]]
  4. [[北洋政府|中華民國]]
  • 樣式2:1928年至1949年在中國大陸逝世之中華民國國民
  1.   中國({{CHN-1928}})
  2.   中華民國({{ROC-1928}})
  3.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
  4.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華民國]]
  • 樣式3
  1.   中華民國({{ROC}})
  2. [[中華民國]]
  • 樣式4
  1.   中國({{CHN}})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
  • 樣式5
  1.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
  • 樣式6
  1.   中國香港)({{CHN-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7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PRC-HKG}})
  2.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居民#永久性居民|香港]])
  • 樣式8
  1.   中國澳門)({{CHN-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國]]([[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9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PRC-MAC}})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門居民#永久性居民|澳門]])
  • 樣式10
  1.   英國屬土({{BDTC}})
  2. [[英國海外領土公民#香港英國屬土公民(BDTC)|英國屬土]]
  • 樣式11
  1.   英國({{GBR}})
  2. [[英国]]
  • 樣式12
  1.   葡萄牙({{POR}})
  2. [[葡萄牙]]
現行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中國相關條目

在維基百科撰寫或者編輯中國相關的條目時,除遵守格式手冊外,您還應當遵循下列規則。

生僻字 對於撰寫條目時隨時可能用到的生僻字,您可以參考Wikipedia:Unicode擴展漢字的指引,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以下模板標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於標示已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但容易因用戶作業系統的配置問題發生錯亂的字符
  • {{Unihan}}——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關連結
  • {{缺字}}——幫助條目正文顯示未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的漢字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為含有生僻字的條目添加聲明
提議條文

(位置:Wikipedia:格式手冊/生僻字;不列入指引)

在維基百科撰寫或者編輯條目時,如果遇到生僻字,可以參考Wikipedia:Unicode擴展漢字的指引,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使用以下模板標示:

  • {{僻字}}、{{全局僻字}}——用於標示已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但容易因用戶作業系統的配置問題發生錯亂的字符
  • {{Unihan}}——為生僻字添加Unihan Database的相關連結
  • {{缺字}}——幫助條目正文顯示未被Unicode規範分配碼位的漢字
  • {{CJK-New-Char}}、{{未收錄漢字}}——為含有生僻字的條目添加聲明
  1. ^ 對於具體條目而言,條目編者可以通過共識決定該條目人物資訊框中是否使用旗幟模板。若決定不使用旗幟模板,則下列國籍應分別表述為「[[北洋政府|中國]]」、「[[中華民國大陸時期|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
  2. ^ 2.0 2.1 2.2 以該人物逝世時所處的時期為準,割據政權可採用註釋形式另行說明。
  3. ^ 3.0 3.1 條目信息框國籍欄如出現需與「  中華民國」({{ROC}})並列之情況,則其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應表述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PRC}})。
  4. ^ 如確有需要者,可採用註釋形式說明其國籍變更情況。
  5. ^ 詳見英國國籍法與香港#1997年英國國籍(香港)法令

2改成1971年。61.221.30.98留言2020年12月13日 (日) 08:15 (UTC)

不妥,如此則與第3、4條衝突。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3日 (日) 14:29 (UTC)

本討論已經關閉,請勿修改。如有任何意見,請至合適的討論頁進行,並不要再次編輯本討論。

第二階段討論

表格的問題可以在這裏繼續討論。SANMOSA SPQR 2020年12月15日 (二) 23:39 (UTC)

  • 我認為可以僅指定樣式表進行表格化,而國籍目前的條列式能再稍微分段即可,例如:

把1至5為化為一組,有關中華民國國國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指定樣式 ;6至8、10化為一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前後之指定樣式;9、11至化為一組,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三者並列之指定樣式,12至14化為一組有關港澳回歸前之指定樣式

現行條文

國籍 在人物....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4.1及4.2條之情形...

指定樣式表

提議條文

國籍 在人物....

  1. 有關中華民國國國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之指定樣式
    1. ...
    2. ...
    3. ...
      1. ...
      2. ...
    4. ...
      1. ...
      2. ...
    5. 就1.3.1及1.3.2條之情形...
  2. 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或中華民國國國籍與港澳回歸前後之指定樣式

指定樣式表

最後個人認為9跟10調換,使6至8、10一組變成6至9一組Heartingvia留言2020年12月16日 (三) 05:42 (UT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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