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種自由概念

積極自由......是一個合理的普遍目標。我從未懷疑這一論斷,也未懷疑它所衍生出的,關於民主自治是人類的基礎需求,它有其內在價值的敘述,即使它們可能與消極自由或是其它目標相衝突......但是,無論消極自由與積極自由之間有多少共同的土壤,也無論這兩個概念如何時常的被扭曲,我想要明確的是,它們並不是同一種事物。
以賽亞·伯林 《自由論》[1]

兩種自由概念》(Two Concepts of Liberty)是以賽亞·伯林在1958年10月31日在牛津大學進行的就職講演。該文隨後被作為57頁的單行本發表,也被收入伯林的《四論自由》(Four Essays on Liberty)一書。在該文中,伯林區分了兩種自由的概念,即消極自由negative liberty)和積極自由positive liberty),他認為「消極自由」是「免於……」的自由,而「積極自由」是「去做……」的自由。「積極自由」在政治上是危險的,因為它誘使統治者「為了自身利益」而削弱人們的消極自由。

這篇文章因為其對政治哲學採用的分析態度而為當代政治哲學重新引入了分析的方法,它也是伯林對自己持有的倫理價值多元論英語Value pluralism的首次表述。伯林將「消極自由」(也即托馬斯·霍布斯筆下的自由概念)描述為免於外部社會的強迫或干涉,從而執行私人事務的自由。但同時,伯林也將這個概念引向一個相對更新的政治觀點,這個觀點源於古希臘諸學派,從17世紀晚期開始重新受到人們的關注,伯林在一篇引文中寫道:

對歐塔尼斯而言,他既不希望統治他人,也不希望被他人統治——這與亞里士多德推崇的公民自由正好相反......(這個觀點)一直被人忽略,直到伊壁鳩魯將它整理,但仍未得到發展......應該說這個觀點還未明確的孕育出來。

概述

積極自由

積極自由關注是「誰」或是「什麼」控制或干涉某個個體的所作所為,迫使他選擇某個行為或是向某個方向發展。[2]所以,積極自由更多是關於自我管理。伯林認為兩種自由都分別代表了人類所持有的部分理念,並且它們都是文明社會不可缺少的因素。

消極自由

消極自由關注的是主體(個人或團體)行為的邊界,它旨在探討在什麼情況下,主體可以不受他人干涉而被允許去完成自己的目標。[2]對伯林而言,消極自由代表了一種特殊的、甚至可能相互矛盾的對自由概念的理解,而他也認為,自由需要的是更加細緻的研究。該種自由的擁護者(例如托克維爾康斯坦孟德斯鳩約翰·洛克大衛·休謨以及約翰·密爾等,他們同時也支持克律西波斯民族自決的理解)[3]堅稱,約束與限制是對自由的違背,所以他們並不像理性主義者或是極權主義擁護者那樣將自由與限制混為一談。伯林指出,這種消極自由的概念是現代社會歷來對自由的廣泛認知,有時它取代了積極自由,或甚至站在積極自由的對立面。伯林認為,消極自由的理念是現代自由主義最顯著的特徵之一,他說:

自由主義的締造者——密爾和康斯坦——不願止步於這最小限度的自由:他們需要與社會生活最低標準相符的,最大程度的自由。那麼似乎這種對自由的極端要求就只能在極小部分擁有高度文明,有強大自我認知的人類群體中達成了。

另見

參考文獻

  1. ^ Isaiah Berlin, (Oxford 2004) Liberty, p 1–54
  2. ^ 2.0 2.1 Berlin, I: "Two Concepts of Liberty",1958
  3. ^ Isaiah Berlin, (Oxford 2004) Liberty, page 171 and 260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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