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等公民

二等公民不是一個正式的術語,用來描述一個社會體系內對一部分人的歧視或對外來人口的政治限制,即使他們作為一個公民或合法居民的地位。二等公民雖然不一定是奴隸罪犯,但他們只享有有限的合法權利、公民權利和經濟機會,並經常受到虐待或忽視。法律無視二等公民,不向他們提供保護,甚至在制訂法律時可能會根本不考慮他們的利益。劃分出二等公民的行為,普遍被視為一種侵犯人權的行為[1]。典型的二等公民所面臨的障礙包括但不僅限於(缺乏或喪失表決權):權利被剝奪,限制民事或軍事服務(不包括任何情況下的徵兵),以及限制語言、宗教、教育、行動和結社的自由,武器的所有權,婚姻,性別認同和表達,住房和財產所有權 。

這個術語通常含有貶義,用來作為某些背景下的民間社會行動,政府通常會否認其管轄內存在二等公民。作為一個非正式的術語,二等公民並沒有客觀的劃定範圍,然而,有一些歷史上公認的劃分二等公民的事件和群體,例如:美國南方種族隔離,南非的種族隔離,在議會時代的羅馬天主教徒,在北愛爾蘭和邊緣化的其他宗教和少數民族,婦女,男性,非監護家長,低到中期收入的父母誰可以不負擔律師和有孩子的兒童保護服務,和世界許多國家的其他少數族裔等等。

相比之下,居民外國人或外國公民可能有司法管轄區(如沒有被投票,並不必向政府註冊)內有限的權利,但是也給予法律的保護,並且通常被當地的民眾接受。入籍的公民基本上具有與任何其他公民(一個可能的例外是某些公職禁選)同樣的權利和責任,也受法律保護。

參見

參考資料

  1. ^ 二等公民 (談移民系列之三). [2021-08-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