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簡稱壽險,是人身保險的一種。和所有保險業務一樣,被保險人將風險轉嫁給保險人,接受保險人的條款並支付保險費。與其他保險不同的是,人壽保險轉嫁的是被保險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
在中世紀,各種行會盛行,德國的「扶助金庫」,英國的「友愛社」,荷蘭和法國的「年金制度」等以集資的形式開始了人壽保險業。英國蘇格蘭長老會教士羅伯特.華勒斯(Robert Wallace)與亞歷山大.韋伯斯特(Alexander Webster)在1744年建立的「蘇格蘭教會牧師遺孀基金會社」(演變成今日蘇格蘭遺孀基金)等保險組織,使人壽保險企業化。
人壽保險的運作
人壽保險交易中存在四種法律意義上的人:保險人、被保險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險人通常是一家保險公司,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經常同一個人。例如,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他是投保人和被保險人;但如果張三的妻子李四經張三同意給張三購買了人壽保險,李四是投保人,張三是被保險人。保險人和投保人構成人壽保險合約的當事人,被保險人是保險合約的關係人。另外一個重要的關係人是受益人。受益人是因被保險人的死亡而獲取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不是保險合約的當事人,對自己是否受益無法自行決定,而是被投保人選定,投保人若要變更或者指定受益人需要經被保險人同意,而受益人則必須接受這個變化。
人壽保險合約與其他保險合約一樣,是一個指定承擔風險的期限和條件的法律合約。在責任免除中約定了包括自殺條款在內的一些限制條款。自殺條款規定,如果被保險人投保後一定時間內(通常是一年或兩年)自殺,保險人不承擔給付責任。多數人壽保險合約有一個觀察期(通常是兩年),如果被保險人在這個期間之內去世,保險人有一種法定權利決定是給付保險金還是退還保險費。
當被保險人去世或者達到保險合約規定的年齡時,保險人給付保險金。人們購買人壽保險的一個原因是防止受益人因為被保險人死亡導致陷入金融困境。保險金所得可以支付葬禮和其它死亡費用,並且可以通過投資收益替代逝者的薪水。購買人壽保險的另外一個原因是,人壽保險可以進行家庭財產規劃。防止退休後的生活受到因退休導致的收入減少的影響。
保險人的定價政策與預定給付保險金數額、管理費用和預定利潤有關。預定保險金給付數額通過保險統計參照生命表確定。保險統計使用的數學方法有概率論和數理統計。生命表是一種顯示平均餘命(平均剩餘壽命)的表格。通常,生命表僅考慮被保險人的年齡和性別。
保險公司從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那裏收取保險費,使用該資金在一定時期的本利和來確定保險金給付數額。所以,人壽保險的費率對被保險人的年齡很敏感,因為保險人認為年齡較老的人所繳納的保險費用於投資的時間太短。
因為有害習慣可能有對保險人的經營成果起到消極作用,所以保險人會在政策允許範圍內,最大限度對被保險人展開生存調查。保險人會在承保前儘量詳細地詢問並記錄被保險人的生活方式和健康狀況。在特定的條件下,比如保險金額很高或者懷疑隱匿告知事項的,保險人將進一步調查。很多情況下,保險人從被保險人的醫師那裏獲得被允許獲得的信息。
法律並沒有強制要求人壽保險覆蓋所有的人。保險公司自行確定哪些人可以承保,哪些人因為為他們自己的健康狀況和生活方式的原因拒保。但是如果非健康的生活方式或者次標準體導致的風險可以被估測,保險公司可能會同意加費承保。
當被保險人死亡,受益人向保險人提交死亡證明和索賠表格,提出索賠申請。如果被保險人的死亡可疑,保險人可能對被保險人死亡的事件是否符合保險合約的規定開展調查。
保險金的給付有時候是一次性給付,也可按照合約約定分期給付,以保障受益人在未來(通常是老年退休之後)較長一段期間的生活。
人壽保險的類型
請參見保險業務體系表
人壽保險可以被劃分成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和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
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偏重於保障人的生存或者死亡的風險。風險保障型人壽保險又可以分為定期死亡壽險、終身死亡壽險、兩全保險、年金保險。
定期死亡壽險
定期死亡壽險提供特定期間死亡保障。保險期間經常為1年、5年、10年、20年或者保障被保險人到指定年齡時止。該保險不積累現金價值,所以,定期死亡壽險一般被認為無任何投資功能的「純淨」的保險,部份人因此稱之為「純人壽保險」。
購買定期死亡壽險要考慮三個關鍵的因素:保險金額、保險費和期間的長短。保險市場上出售的定期死亡保險有許多種,均是這些三個參量的許多不同的組合。定期死亡壽險價格一般低廉,適合收入較低或者短期內承擔一項危險工作的人士購買。
「定期壽險」屬純粹「人壽保險」,並無儲蓄、投資成分、紅利,只會在投保人去世時提供賠償,合約設有定期時限,例如10年或20年。期滿而未有索償的話,合約便會自動終止。
「定期壽險」提供的保障於保險合約生效期內維持不變,但是投保雙方可以根據需要,調整保額。以樓宇按揭這類定期保險為例,投保人可以因為按揭的欠款遞減而減少投保額。
終身死亡壽險
終身死亡壽險提供被保險人終身的死亡保障,保險期間一般到被保險人年滿100周歲時止。無論被保險人在100周歲前何時死亡,受益人將獲得一筆保險金給付。如果被保險人生存到100歲時,保險公司給付被保險人一筆保險金。由於被保險人何時死亡,保險人均要支付保險金,所以終身死亡壽險有儲蓄性質,其價格在保險中是較高的。該保險有現金價值,有些保險公司的有些險種提供保險單貸款服務。 終身壽險計算保險費時,皆假設所有被保險人在100歲以前死亡,並且給付所保之保險金額,故終身(死亡)壽險亦有「100歲的養老險」、「100歲的定期壽險」之稱。
兩全保險
兩全保險也稱「生死合險」或「儲蓄保險」,無論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間死亡,還是被保險人到保險期滿時生存,保險公司均給付保險金。該保險是人壽保險中價格最貴的。
兩全保險可以提供老年退休基金,可以為遺屬提供生活費用,特殊情況下,可以作為投資工具、半強迫性儲蓄工具,或者可以作為個人借貸中的抵押品。
年金保險
年金保險在約定的期間或被保險人的生存期間,保險人按照一定周期給付一定數額的保險金。年金保險的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年金領取者的收入。純粹的年金保險一般不保障被保險人的死亡風險,僅為被保險人因長壽所致收入損失提供保障。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
投資理財型人壽保險產品側重於投資理財,被保險人也可獲取傳統壽險所具有的功能。該類型保險可分為分紅保險、投資連結保險和萬能人壽保險。
分紅保險
分紅保險保單持有人在獲取保險保障之外,可以獲取保險公司的分紅,即與保險公司共享經營成果。該保險是抵禦通貨膨脹和利率變動的主力險種。
分紅保險的紅利主要來源於「三差」:利差、死差和費差。 利差是保險公司實際投資收益率和預定投資收益率的差額導致的收益或者虧損; 死差是預定死亡率和實際死亡率的差額導致的收益或者虧損; 費差是保險公司預定費用率和實際費用率的差額導致的收益或者虧損。
一般來說,在規範的保險市場,保險公司之間死差和費差差異不大,紅利主要來源於利差收益。
投資連結保險
投資連結保險保單持有人在獲取保險保障之外,至少在一個投資賬戶擁有一定資產價值。投資連結保險的保險費在保險公司扣除死亡風險保險費後,剩餘部分直接劃轉客戶的投資賬戶,保險公司根據客戶事先選擇的投資方式和投資渠道進行投資,投資收益直接影響客戶的養老金數額。
萬能人壽保險
萬能人壽保險具有彈性,成本透明,可投資的特徵。保險期間,保險費可隨着保單持有人的需求和經濟狀況變化,投保人甚至可以暫時緩交、停交保險費,從而改變保險金額。萬能人壽保險將保險單現金價值與投資收益相聯繫,保險公司按照當期給付的數額、當期的費用、當時保險單現金價值等變量確定投資收益的分配,並且向所有保單持有人書面報告。
人壽保險常見的標準條款
寬限期條款
人壽保險大部分為長期合約,交費期間有的長達幾十年。交費期間常出現一些無法按時交費的情形,比如出差、遺忘、暫時性經濟拮据等。為避免保險單輕易失效,保險人一般給投保人繳納續期保費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發生保險事故的,即使投保人沒有繳納保險費,保險人仍給付保險金。如果突破寬限期仍未交費,有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保護的,進入墊交期,沒有保護的,則進入失效期。
以中國大陸為例,《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規定的寬限期為2個月。香港多採用美式標準,寬期限通常為30或31日。
保險費自動墊交條款
突破寬限期仍舊未繳納保險費的,如果保險單現金價值足以墊交保險費及利息時,保險人將自動墊交保險費,除非投保人書面反對該條款。墊交保險費一直到累計貸款本息達到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時結束,此時保險單將進入失效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未強制規定該條款,但許多保險公司提供該條款,此條款在許多國家都不是法定條款。
復效條款
復效條款規定人壽保險單如因欠交保費而中止效力的,投保人可以在兩年內申請補交保險費使保險單復效。但是其他原因導致的失效並不受復效條款的保護。
不喪失價值條款
該條款規定,即使保險單失效,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所有權仍歸投保人所有。
年齡誤報條款
鑑於年齡是影響人壽保險費率的重要因素,該條款規定,當保險人發現被保險人年齡誤報時,將根據真實年齡調整保險金額。若年齡誤報超出保險公司規定的承保年齡範圍時,保險合約無效,保險人退還保險費。 年齡誤報不屬於不可抗辯條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無年齡錯誤處理,有些保險公司條款中關於年齡誤報有零星規定。
在香港,如果受保人的年齡或性別與保單不符,保險人會在這種情況下把保額向上或向下調整,或是退還多繳保費。而英式標準則只有下調保額或退還多繳保費。
受益人條款
請參見本條目人壽保險的運作節
請參見保險受益人法律問題研究
該條款亦規定,如果未指定受益人的,並且被保險人沒有遺囑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作為受益人。受益人先於被保險人死亡的,該保險金轉回被保險人,被保險人可另行支配。
自殺條款
一般規定,被保險人在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後一定年期內(年期長短視乎地區,就中華人民共和國而言,一般是兩年,也有是一年的,如香港)自殺,無論精神是否正常,保險人都不給付保險金,而只支付所交保險費給受益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關於自殺規定為退還現金價值。
不可抗辯條款
又稱為「不可異議條款」,保險單生效(或者復效)之日起兩年後,保險人不得因為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投保時的故意隱瞞、過失、遺漏和不實說明等原因否定保險合約的效力,但是投保人欠交保險費的除外。國際通用的該條款一般側重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側重於保護保險人的利益,其敘述為:「訂立保險合約,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約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約。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約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請參見最大誠信原則
保單貸款條款
人壽保險保險單具有現金價值,一般規定在保險單經過兩年後,可將保單抵押給保險人申請貸款。實際操作中,一般貸款額度不超出保單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比如80%。當貸款本利和達到保單現金價值時,投保人應按照保險人通知的日期歸還款項,否則保單失效。領取保險金時如果款項未還清,則保險金將扣除該款項後支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單貸款期限一般為6個月,時間短、額度小、筆數多,一般貸款淨收益低於保險人投資收益,所以該條款是保險人向投保人的優惠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有些保險公司的一些條款規定了此款。
意外事故死亡雙倍給付條款
如果被保險人在規定年齡(60或者65周歲)前死亡,保險人死亡的近因是意外事故,並且在意外事故90日內死亡,保險人給付雙倍或者3倍保險金,以彌補其家人受到的精神打擊和經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有些保險公司的一些條款規定了此款。
保單轉讓條款
保險單有現金價值,可作為金融資產,在一定條件下轉讓(不侵犯受益人的既得權利等情形)。轉讓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把保單所有權完全轉讓,同時轉讓一些未履行的義務;另一種是將保單作為被保險人的信用擔保或者貸款的抵押品。保險單轉讓時必須書面通知保險公司,否則轉讓不成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並沒有規定此條款,也未出現規定了此款的條款。
紅利及保險金任選條款
分紅保險的紅利有多種處置方式,可以選擇。它們是:領取現金、累積生息、抵交續期保費、自動增加保額、自動購買定期死亡壽險、併入準備金以提前滿期等。 保險金任選條款規定,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可選擇所列方式:收入利息(領款人死亡後,受益人領回本金)、定期收入(年金)、定額收入(年金)、終身收入(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