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一类罪名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類罪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確定罪名的規定》及其補充規定,侵犯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包括以下幾部分犯罪:

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

  1. 故意殺人罪(刑法第232條)
  2. 過失致人死亡罪(刑法第233條)

侵犯他人身體健康的犯罪

  1. 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條)
  2. 組織出賣人體器官罪(第234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八)》第37條第1款))
  3. 過失致人重傷罪(刑法第235條)

侵犯婦女兒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1. 強姦罪(刑法第236條)
  2. 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刑法第237條第1款)
  3. 猥褻兒童罪(刑法第237條第3款)

侵犯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

  1. 非法拘禁罪(刑法第238條)
  2. 綁架罪(刑法第239條)
  3. 拐賣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0條)
  4. 聚眾阻礙解救被收買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2條第2款)
  5. 誣告陷害罪(刑法第243條)
  6. 強迫勞動罪((取消強迫職工勞動罪罪名)第244條(《刑法修正案(八)》第38條))
  7. 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刑法第244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四)
  8. 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兒童罪(刑法第241條第1款)
  9. 非法搜查罪(刑法第245條)
  10. 非法侵入住宅罪(刑法第245條)

侵犯他人名譽、人格的犯罪

  1. 侮辱罪(刑法第246條)
  2. 誹謗罪(刑法第246條)

藉助國家機關權力侵犯他人人身權利的犯罪

  1. 刑訊逼供罪(刑法第247條)
  2. 暴力取證罪(刑法第247條)
  3. 虐待被監管人罪(刑法第248條)

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

  1. 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罪(刑法第249條)
  2. 出版歧視、侮辱少數民族作品罪(刑法第250條)
  3. 破壞選舉罪(刑法第256條)
  4. 報復陷害罪(刑法第254條)
  5. 非法剝奪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刑法第251條)
  6. 侵犯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罪(刑法第251條)
  7. 侵犯通信自由罪(刑法第252條)
  8. 私自開拆、隱匿、毀棄郵件、電報罪(刑法第253條第1款)
  9. 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1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1款))
  10. 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第253條之一第2款(《刑法修正案(七)》第7條第2款))
  11. 打擊報復會計、統計人員罪(刑法第255條)
  1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刑法第257條)
  13. 重婚罪(刑法第258條)
  14. 破壞軍婚罪(刑法第259條第1款)
  15. 虐待罪(刑法第260條)
  16. 遺棄罪(刑法第261條)
  17. 拐騙兒童罪(刑法第262條)
  18.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刑法第262條之一刑法修正案六)
  19. 組織未成年人進行違反治安管理活動罪(第262條之二(《刑法修正案(七)》第8條))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