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學官是明清時期,掌管儒學事務的衙門官吏。

歷代沿革

明代[1]

明初,置儒學提舉司。洪武二年詔天下府州縣皆立學。十三年改各州學正為未入流。先是從九品。二十四年定儒學訓導位雜職上。三十一年詔天下學官改授旁郡州縣。正統元年始設提督學校官。儒學教授、學正、教諭,掌教誨所屬生員,訓導佐之。凡生員廩膳、增廣,府學四十人,州學三十人,縣學二十人,附學生無定數。

  • 府學教授一人,從九品,訓導四人。
  • 學正一人,訓導三人。
  • 教諭一人,訓導二人。
  • 都司儒學,洪武十七年置,遼東始。
  • 行都司儒學,洪武二十三年置,北平始。
  • 衞儒學,洪武十七年置,岷州衞,二十三年置,大寧等衞始。以教武臣子弟。俱設教授一人,訓導二人。
  • 河東設都轉運司儒學,制如府。
  • 宣慰、安撫等土官,俱設儒學。

清代[2]

教授、學正、教諭,掌訓迪學校生徒,課藝業勤惰,評品行優劣,以聽於學政。訓導佐之。例用本省人。同府、州者否。江蘇安徽兩省通用。

  • 儒學府教授、正七品。訓導,從八品。
  • 州學正、正八品。訓導。
  • 縣教諭、正八品。訓導,俱各一人。

參考資料

  1. ^ 《明史》卷七十五 志第五十一/職官四/儒學
  2. ^ 《清史稿》卷一百十六 志九十一/職官三 外官/儒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