剿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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剿匪,即清剿土匪。由於中國人口眾多,山川各異,歷朝歷代都有大量所謂土匪:這裏的「土匪」有時指的是真正的殺人越貨、佔山為王的落草之草寇;有時是被政治軍事對手貶稱為土匪。對於前者,一般來說,在政治清明時期匪患較少,而動亂時匪患則大。
清朝的「剿匪」
清朝入關後,有大批反清復明志士開始在滇黔地區、東南沿海持續反抗滿洲人的民族征服:在滇黔山區的反清復明軍隊被清廷稱為土賊,在東南沿海的被稱為海寇。清廷對李定國的持續攻擊和茅麓山的圍攻以及海禁就被稱為所謂「剿匪」。
到了晚清,由漢地農民組成的太平天國起義反抗清朝統治,被清朝視亂匪、流寇,不斷全力剿滅,曾國藩等大員多次稱平定太平天國為「剿匪」,而太平天國多被貶稱為「粵匪」、「長毛賊」等類似字眼。另外,同時起義的捻軍亦被稱為「捻匪」,朝廷亦把其當作山匪處理,全力圍剿。
中華民國的「剿匪」
赤匪
國民革命軍北伐後,由中國國民黨執政的中華民國國民政府,視當時在南方擁兵自重、割據山區的中國共產黨為匪幫(最常出現的用法為「赤匪」或「共匪」)。蔣中正對中國共產黨領導之中國工農紅軍發動大規模「圍剿」。當時,圍剿中國共產黨的軍事行動稱為「剿匪」或「剿共」。1931年5月12日,蔣向國民會議提出《剿滅赤匪報告案》,指出:「國民政府與全國人民當前最急要之工作,亦莫過於撲滅赤匪……近年以來,受赤匪荼毒最烈而最慘者,厥惟江西與湖南,而湖北次之。今試即就贛、湘二省有形之損失言之,其統計已至堪驚人,江西人民被匪慘殺者約十八萬六千人,難民之流亡者約二百十萬人,各縣被匪焚燬之民房約十萬餘棟,財產之損失約六萬萬元……以各地受匪殘害之種種事實言之,赤匪之存在與蔓延,不惟於中國民族生存與發展不能相容,且於全國人民各個人之生命與生計不能並立……赤匪不僅使吾全國人民受物質上之有形損害,其處心積慮所蓄之陰謀,乃在於赤色帝國主義卵翼之下,直接利用青年男女農民工人,以破滅吾國之社會基礎與經濟基礎,而間接亦即所以破滅青年男女農民工人自身之生命。蓋吾國之社會基礎為家庭,而家庭之新生命即為青年男女,設匪一方利用青年好奇心理之弱點,煽惑青年男女為種種反叛家庭之慘害舉動,而社會唯一基礎之家庭為所破壞矣。他方更乘青年血氣未定之弱點,誘使一般青年男女自由縱欲,則家庭之新生命又為所戕賊矣。若使此種破滅社會基礎之禍患未除,則中國民族非至滅種不止」。
一系列以「剿匪」為名的軍事單位,如「剿匪總司令部」等,在兩次國共內戰時期使用,並持續使用到1949年中國國民黨因第二次國共內戰失利退守臺灣後,直至中華民國政府結束動員戡亂。第二次國共內戰開始後,中國共產黨對在東北地區消滅國民政府支持的地方武裝、雜牌軍的軍事行動,亦稱之剿匪。
白匪
與國民政府將共產黨視為赤匪相對應的,蘇維埃政府也將蔣介石與國民政府視為蔣匪、白匪、白狗子、蔣幫,並在建政以後延續了剿匪政策。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剿匪」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後,於1950年3月16日開始動員150萬軍隊圍剿土匪(大部分是抵抗共產黨而未撤退到臺灣的中華民國國軍游擊隊,還有部分是不服從共產黨政策的鄉紳),剿匪和鎮反運動是一明一暗的行動,前者針對公開的武裝反抗中共的群體,後者針對所謂敵特反壞右等黑五類分子。[1]
參考文獻
- ^ 1950年3月16日 全国展开大规模剿匪斗争. [2011年5月20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