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三權,是指結社權、協商權、罷工權。它的主體,在企業機構中,是企業和其員工;在政府機關中,是政府和其公務人員。在制度上,對於該權利的研究,是來自於勞資關係(英語:industrial relations)或員工關係(英語:employee relations)的學科。[1]
於1935年,由美國聯邦政府所通過的《全國勞資關係法》,是最早包含了這三項權利的法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