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捕即解政策
港英政府的移民政策
即捕即解政策是1980年代英屬香港政府為解決非法入境者問題而推行的措施。
1970年代至1980年代實行抵壘政策時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居民偷渡來港人數不斷增加,1980年10月23日,立法局三讀通過《1980年人民入境(修訂)(第2號)條例》,取消抵壘政策,轉為實施「即捕即解」,拘捕及遣返所有非法入境者。在當日以前已來港的中國非法入境者,可在其後3日(24日至26日)寬限期內,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當日後抵港的偷渡者,則會被立刻遣返中國。[1] 而香港僱主僱用偷渡客者,可罰款5萬港幣並判監一年[2]。
政策公佈後,數以千計偷渡入境者,在寬限期內到位於金鐘道的辦事處,不斷地辦理登記領取香港身份證。
參考資料
- ^ 【蘋話當年】1980年抵壘政策終結時. 2013年11月4日 [2017年3月1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年3月14日).
- ^ 七十年代末的廣東反偷渡鬥爭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楊建
這是一篇與香港歷史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