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院 (中華民國)
沿革
大理院的前身是清朝的大理院。清光緒32年(1906年),清廷頒行《大理院審判編製法》,光緒33年(1907年),正式定大理院官制,為全國最高終審機關,配置總檢察廳。中華民國成立之後,保留大理院。民國16年(1927年),國民政府定都南京,改大理院為最高法院;民國17年(1928年)公佈《國民政府最高法院組織法》,定最高法院為全國終審審判機關,至此最高法院正式成立,大理院告終。
大理院設院長一人,民事與刑事各若干庭,每庭設庭長一人,推事若干人。大理院負責審判不服高等裁判廳第二審而上訴的案件,以及依法屬大理院特別權限的案件。總檢察廳和大理院相配設置,獨立行使職權。
建築
中華民國北洋政府時期的大理院,仍設於清宣統二年(1910年)在司法部街(原名「刑部街」)建造的大理院衙署。大理院撤消後,此大樓仍為司法機關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前,北平地方法院、河北高等法院在此大樓辦公。中華人民共和國時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單位都曾在此大樓辦公。1958年,為興建人民大會堂,大樓和司法部街被拆除。[1][2][3]
院長及推事
參考文獻
參見
- 大理院 (清朝)、大理寺
- 平政院(行政訴訟審判機關)
- 最高法院 (中華民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