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撒馬利亞人法

好撒馬利亞人法》(英語:Good Samaritan law),在美國加拿大是給自願向傷者、病人救助的救助者免除責任的法律,目的在使見義勇為者做好事時沒有後顧之憂,不用擔心因過失造成傷亡而遭到追究,從而鼓勵旁觀者對傷、病人士施以幫助。該法律的名稱來源於《聖經》中耶穌所做的好撒馬利亞人的著名比喻。

在其他國家和地區(例如意大利日本法國西班牙,以及加拿大的魁北克),他們甚至要求公民有義務幫助遭遇困難的人(如聯絡有關部門)(但這也被指屬於「壞撒瑪利亞人法」),除非這樣做會傷害到自身。德國有法例規定「無視提供協助的責任」是違法的,在必要情況下,公民有義務提供急救,如果善意救助造成損害,則提供救助者可以免責。不過考慮到傷重需要固定才能移動患者的情況,在德國就規定,必須先考取緊急救助知識教育,才能獲取例如駕照等文件。

英國戴安娜王妃發生死亡車禍後,當時據說有跟蹤她的記者被調查是否違反了《好撒馬利亞人法》。

來源

它來源於《聖經·路加福音》十章25至37節耶穌基督講的寓言:

美國

共通處

雖然好撒馬利亞人法的法律細節在聯邦和各州有各種各樣的司法變化,不過一些特點是共同的:

總則

  1. 除非「照應提供」關係(譬如父母孩子或醫生患者關係)在病症或傷害事前存在,或「好撒馬利亞人」對病症或傷害負有責任,否則任何一個人不被要求提供受害者任何援助。
  2. 任何急救的提供,不能用以交換任何獎勵或財政報償,作為結果。醫療專家當執行急救是由於與他們的就業相聯時,是不受好撒馬利亞人法保護的法律典型。
  3. 如果援助開始,援助者不能離開現場,直到:
    • 召喚需要的醫療協助是必須的。
    • 與援助者相等或更高的訓練到達接管。
    • 繼續提供援助是不安全的(例如在未有足夠的裝備下接觸潛在的疾病)。援助者永遠不應使自己處於危險中幫助其它人。
  4. 援助者只要在同樣的訓練水平、於同樣情況下作合理的反應,法律上不需對受害者的傷殘死亡或毀形負責。

同意

作出回應的人,不應該在未經受害者同意的情況下,強行幫助而使人受傷害。

默許同意

當病人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或有合理理由相信是這樣──的情況下,則可視為病人已默許回應者的幫助。在法律擬制下,人遇上危難時會願意接受其他人援助("peril invites rescue"),故法庭宣判時常會較寬容,若病人不被視為成年人(無論病人聲稱如何),當未能聯絡上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也可視為病人已默許。

父母同意

若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依據各國所訂定之法定成年或該國年齡計算方式之不同,未成年人之定義非單一標準),必須先得到病人的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同意。但是,若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不在場、陷入昏迷狀態、受錯覺影響或中毒時(如前述情況),也可視為默許同意。但若有虐待兒童的嫌疑,特別的情況也可出現。

相異處

適用一般民眾/僅限取得證照者

在一些司法管轄區,好撒馬利亞人法只會保護從美國心臟協會、美國紅十字會美國安全及健康所American Safety and Health Institute)或其他健康組織接受基本急救訓練和取得證明的人。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只要回應者的行動合理,都受到此法保障。

加拿大

加拿大,好撒馬利亞人法是屬於省司法權,例如:

安大略 – 好撒馬利亞人法案給出典型的加拿大法律的例子:

第二部分:保護免受責任:自願和沒有報償或獎勵的期望提供服務不對因於人的疏忽(行動或不行動)的損傷負責, 除非損傷由人的重大過失造成。(2001 年)

同美國相似,大多數省規定公民沒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

魁北克有例外,「義務法案」規定公民有義務對緊急傷病者提供援助,違者有法律責任。魁北克並且是唯一的省會補償一位好撒馬利亞人遭受的傷害或其它損失。

歐洲

義務協助處於危險中的人是近年來起源在法國比利時的趨向。並擴展到高度均一的歐洲法律之中。根據歐洲大多數國家民法,不協助在緊急狀態的個體是一個刑事罪。有趣的是,根據古羅馬法典,它卻未必要求人對陌生人提供緊急援助。

歐洲好撒馬利亞人法要求每個司機當遇到事故或事件時,並基於安全的情況下,停車和提供援助。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目前有類似的法規(刑法民法緊急醫療救護法),自2013年(民國102年)《緊急醫療救護法》修法後,已鮮少有非義務下進行救命急救反遭起訴賠償之案例,但仍受法學者及醫療工作者認為其免責定義不夠明確,質疑在司法判決中法官有過多的空間,應可更加完善。

《緊急醫療救護法》第十四條之二:「救護人員以外之人,為免除他人生命之急迫危險,使用緊急救護設備或施予急救措施者,適用《民法》、《刑法》緊急避難免責之規定。救護人員於非值勤期間,前項規定亦適用之。」

《民法》第一百五十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急迫之危險所為之行為,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避免危險所必要,並未逾越危險所能致之損害程度者為限。」

《刑法》第二十四條:「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現代急救術常使用的心肺復甦術哈姆立克法等,由未經專業訓練者施行時可能造成二度傷害,若善意施救的好人因此反被冤枉時,便得引用上述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在無全國性法律規定前,在部分地區定已有相關規定,如2015年7月27日北京市14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次會議審議的「北京市院前醫療急救服務條例(草案)」給予救助者相關保障[1],2013年8月1日正式生效的《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2],以及2015年11月3日杭州市人大常委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文明行為促進條例》[3]

2017年10月1日,中國大陸的「好人法」以民法總則第184條形式頒佈實施,"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4] 之後實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規定:「因自願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該項法條繼承2017年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同款法條,旨在保護「見義勇為」者的合法權益。

香港

在香港地區,好人法暫時未有納入法律條文之中。不過,社會上相關醫療團體及醫護專家關注立法事宜。[5]香港心肺復蘇委員自2013年起積極推動及組織專家及業界探討好人法的議題。[6]好人法立法亦引起傳媒關注。[7]

韓國

2000年4月18日,前棒球選手任秀赫韓語임수혁沒有獲得應有的急救處置而變成植物人,於韓國國內成為重大的話題。因此韓國國會於2008年5月23日引入善良撒馬利亞人法的旨趣,藉此通過緊急醫療法修正案。2008年7月善良撒馬利亞人法開始施行,在緊急情況下,一般目擊者為了救援實施的應急處置行為免除法律責任。

參見

文內註釋

  1. ^ 北京院前急救服务条例草案:急救车费用拟纳入医保. [2015-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4). 
  2. ^ 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深圳特区报. [2013-08-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年8月24日). (2013年6月28日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深圳經濟特區救助人權益保護規定》經深圳市第五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於2013年6月28日通過,現予公佈,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3. ^ 杭州立法规定:救人者无须自证清白. [2015-1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4). 
  4. ^ 高潔; 林苗苗; 王豐; 孫飛; 李放. 民法总则为中国好人“撑腰” 专家解读做好人的“正确姿势”. 中央電視台「央視網」新聞. 新華社. 2017-09-28 [2017-09-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9-30). 
  5. ^ http://www.hkcna.hk/content/2018/1111/722824.shtml[失效連結]
  6. ^ http://www.rchk.org.hk/photo_album.aspx
  7. ^ 存档副本. [2020-04-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9-13).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