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區

教育制度

學區制(英語:district system),狹義上來說是盛行於英國美國的教育制度。全名地方教育行政區域,即地方學區。廣義上來說指國民教育義務教育階段招收學齡兒童的居住範圍,即所謂的入學學區。中國大陸房地產業因此產生學區房的概念。

美國的學區,是美國公立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體系里地方政府對市、鎮居民區的一種劃分,以利於對各學校的管轄、撥款,並對哪些地區居民子女可以進入附近的公立學校作出規定。

狹義的學區

指英、美兩國的地方教育行政區域,也是地方學區的通稱,或簡稱為學區(school district)。現行的學區制(district system)起源於1789年美國麻州(Massachusetts)修正通過的州憲法,該法規定地方政府成立「學校委員會」(school committees)負責教育事務。1826年,該法再度修正,將學校委員會獨立於地方政府之外,並享有教育行政權以及決定與課徵教育稅的權力,奠定了今日美國地方學區制度的基礎。

美國統治琉球時期也在琉球實施美式學區制,稱為教育區(日語:教育区)。[1]

廣義的學區

一個學區通常包括一到若干所公立學校,小的學區可能只設有一所小學,大的學區可能設有幾所小學中學,設有多所學校的學區,為方便學童就近入學。學生以鄰近區域就近入學為原則。

目的

  1. 保障國民教育義務教育階段學齡兒童能就近入學。
  2. 作為政府設置學校或核准私人設置學校的依據

設立學區制的問題

許多地區的資源分配不平均,包括教育資源。許多父母會刻意遷入其他地區,讓小孩有更好的學習環境。形成越區就讀。越區就讀是學區制的一個漏洞,因為學區制的規定並不能強制規定越區就讀的情形(違反自由遷徙的人權)。此現象破壞了學區制的目的,此外多數會以遷徙來越區就讀的家長多半擁有較好的經濟能力,使得資源較多的學校附近可能房價較為高、學校內學生競爭激烈。

台灣的學區制

國民中小學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劃分學區分區設置,學齡兒童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按學區分發入學。

台灣目前想往高中職社區化為目標。考高中職的申請入學即為學區制的作法之一,但目前還是屬於漸進式的。即使申請入學的方式已經行之有年,但台灣考高中職目前還是以分數為基準的登記分發為主流。若不是明星高中,學生有時也會以地區遠近作為志願的基準。

現在台灣中小學已經是完全的學區制,在早期國民中學仍然是以分數為入學依據。隨着義務教育推行,國民中學改為學區制。

香港

在香港,學區稱之為校網。教育局將香港劃分為36個小學校網。[2]

參見

參考來源

  1. ^ 梅本大介,佔領期沖縄の教育行政制度に関する一考察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早稲田大学大学院教育学研究科紀要,別冊 18号-2,2011年3月。
  2. ^ 2020年度統一派位各小一學校網選校名冊. 教育局. [2020-01-2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9).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