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 (美國)

安樂死在美國大多數的州都屬非法,目前8個州合法俄勒岡州華盛頓州蒙大拿州佛蒙特州加州科羅拉多州夏威夷州新澤西州德克薩斯州則在有限程度上合法。美國俄勒岡州1994年經過公民投票通過了《尊嚴死亡法》,這是美國歷史上第一個合法的醫生協助自殺法案。雖然《尊嚴死法》的目的是為了減少病人的痛苦,但由於這些法案牽涉到醫學、法律、道德等諸多問題,因此非常具有爭議。[1]

尊嚴死亡法

《尊嚴死亡法》的宗旨是給予末期病患選擇的權利。但是當病人不想成為家庭的負擔,或是無力在支付昂貴的醫藥費用時,申請醫生協助自殺便成為他們的「唯一選擇」,這也使得尊嚴死有可能被貧困者濫用。

俄勒岡州

1994年,俄勒岡州選民投票通過《尊嚴死亡法案英語Oregon Death with Dignity Act》,允許醫生在有兩位醫生診斷病人生命不超過六個月的情況下為減輕病患的痛苦,給身患絕症的病人開致命藥物,供病人自己服用,加速死亡過程。法律規定,病人必須是有能力做出醫療決定而且自願這麼做的成年人。

聯邦地區法院以違反憲法為由禁止實施這項法律,但是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卻推翻了下級法院的判決。這個案子最後上訴到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時由於法庭不予審理,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的判決因此成立,《尊嚴死亡法》1997年10月27日在俄勒岡州生效。 [2]

俄勒岡州起訴美國司法部

2001年11月,當時的美國司法部長約翰·阿什克羅夫特發佈一項指令說,醫生協助病人自殺不具備合法的醫學目的。他警告說,如果醫生給病人開受管制的麻醉藥物,以協助病人自殺,那麼他有可能受到刑事處罰,並被中止或吊銷開業執照。之後,俄勒岡州的一些醫生和病人就把司法部長告上了聯邦法院。

聯邦地區法院法官羅伯特·瓊斯在2003年判決說,聯邦政府沒有權力推翻俄勒岡州的法律。聯邦第九巡迴上訴法院2004年5月維持了下級法院的這一判決。同年11月,阿什克羅夫特在他宣佈辭職的當天上訴聯邦最高法院,司法部在時任司法部長阿爾韋托·岡薩雷斯的領導下繼續這個案子的訴訟。

聯邦最高法院在這個案子中要解決的問題是俄勒岡州人是否有權決定本州法律。聯邦最高法院在2006年1月17日以六比三的多數判決說,原司法部長阿什克羅夫特試圖對那些給身患絕症的病人開藥以加速其死亡的醫生實施懲罰,超越了他的權限範圍。判決指出,在管理醫生的執業行為方面,俄勒岡州法律優先於聯邦法律,布什政府不恰當地使用了「聯邦管制藥物法」懲罰俄勒岡州協助病人安樂死的醫生。這個判決並沒有直接觸及俄勒岡州允許醫生協助病人自殺的《尊嚴死亡法》本身,而只是從技術層面確立了州法律在這個問題上的優先地位。 [2]

華盛頓州

2008年11月華盛頓州以57.82%贊成、42.18%反對的投票通過《尊嚴死亡法》,成為美國第二個通過該法案的州,並於2009年3月5日開始實施。一個名為「同情心與選擇權」的全國性團體,推動了這項法案的通過。[3]

根據華盛頓州《尊嚴死亡法》,年滿18歲的病人需要經過兩位醫生診斷患有不可治癒的末期疾病,生命不到6個月,方有資格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另外,病患必須分兩次提出口頭請求,每次請求相隔15天,而且要在兩人見證下提出書面申請,其中一個見證人不能是患者的親屬、繼承人、看護醫生或與患者所住醫院有關的人員。在收到申請後,有關部門將派出4名醫生分別對病人的身心狀況進行評估。一旦得到許可,醫生為病人開出處方,病人必須自己服下致命藥物,旁人不得協助。[1]

根據美國衛生及公眾服務部的一項報告,在華盛頓州的《尊嚴死亡法》開始執行的頭10個月裏,已有63人得到了合法的藥物死處方,至少有36人最後服用藥物結束了自己的生命。[1]

蒙大拿州

2009年12月31日,蒙大拿州最高法院裁定,醫生幫助絕症患者實施安樂死合法,成為美國第3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法院說,該州法律及法院以前的判例中沒有任何地方表明安樂死違反公共政策。之前蒙大拿州地方法院在2008年裁定,州憲法賦予的保護個人私隱和尊嚴的權利允許絕症患者有權選擇死亡。醫生現在可以向絕症患者開必要的藥物處方以幫助他們結束生命,而不用擔心受到起訴。[4]

佛蒙特州

2013年5月,佛蒙特州立法通過安樂死,成為美國第4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5]

加利福尼亞州

2015年9月加州議會通過了一項法案《選擇死亡權利法案》(California End of Life Option Act)合法化醫生協助自殺,而該法案被州長傑里·布朗(Jerry Brown)於10月5日簽署成為法律,隔年2016年6月9日該法案開始生效。成為美國第5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6]

夏威夷州

2018年3月29日夏威夷州參議會通過立法,23比2的票數贊成醫療協助死亡合法化,夏威夷成為美國第6個安樂死合法化的州。2019年1月1日生效[7]

德克薩斯州

1999年,德克薩斯州通過《事先指示法英語Advance Directives Act》,醫院可以在違背病患或其法律監護人意願的情況下撤除病患的生命維持系統。醫院這麼做可以免於被起訴或刑事處罰,醫生的營業執照也不會被吊銷。(嚴格意義上講,並非合法化,而是非刑罰)

如果醫生認為病患及其家人要求維持病患生命的治療方案毫無成效,他會把病例提交醫院的道德委員會審議,如果道德委員會贊同醫生的意見,那麼病患的家人和代理人有10天的時間把病患轉到另外一位願意實施家人治療方案的醫生那裏,或轉到另一家醫院接受治療。如果10天到了,這個手續還沒有完成,醫院方面可以不考慮病患的意願,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維持系統。如果涉及未成年人,也可以不考慮孩子父母和法律監護人的意願,而撤除病患的生命維持系統。[8]

新澤西州

2019年4月,新州輔助安樂死法案(Medical Aid in Dying for the Terminally Ill Act)由州長墨菲簽署成為法律,同年8月1日生效。允許主治醫生為預期壽命剩餘六個月或更短的晚期絕症患者開具終止生命的處方。2019年8月1日至12月31日之間,有6名男性、6名女性共12人申請並獲准,年齡分佈50歲至93歲。[9]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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