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導意見
指導意見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政下的規範性文件,此類意見並沒有法律效力,由上級對其下級之相關行政部門施政進行引導和示範[1],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2]。此意見的行政效力具有層次性,因多方因素不同有不同的行政效力[3]:29。
2000年8月14日,國務院發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中取消了「指示」而增加了「意見」,意見成為正式的公文文種之一,有參考、啟發、和指導的作用[3]:10。
法律相關的指導意見在法律實踐中存在事實上約束力[4]。
參考來源
- ^ 商務部廖曉淇副部長就《關於網上交易的指導意見(暫行)》答記者問
- ^ 公正透明 中国政府体制改革之路. 法律出版社. 2004. ISBN 978-7-5036-4904-2 (中文(中國大陸)).
指導意見,下達給各市各縣,這個指導意見,實際上是一個由省級政府制定的具有普遍效力的抽象行政行為。
- ^ 3.0 3.1 秘书. 上海大學. 2002 (中文(中國大陸)).
- ^ 黃金榮. “规范性文件”的法律界定及其效力. 《法學》. 2014-09-15 [2016-08-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09). 參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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