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發送電

日本發送電株式會社(日語:日本発送電にっぽんはっそうでん Nipponhassōden),簡稱為日發(日語:日発にっぱつ Nippatsu),是1939年至1951年間一家負責日本全國電力業的特許公司,是二戰時為了構建國家全面戰爭體系,根據當時日本政府的國家電力管理政策,將東京電燈日本電力等全國性電力公司合併而設立的半官半民公司。戰後因盟軍總司令部推動壟斷企業解散,於1951年被迫解散,成為東京電力關西電力等,今日日本重要電力企業的前身。

日本發送電株式會社
日本発送電株式会社
公司類型株式會社
公司前身東京電燈日本電力
公司結局被迫解散
後繼機構東京電力關西電力
成立1939年(昭和14年)4月1日
結束1951年5月1日
總部 日本東京都文京區小石川
產業電力業

成立

電力管理的誕生

 
茅場町火力發電廠使用的愛迪生發電機(國立科學博物館展出)

日本的電力業誕生於1882年,藤岡市助等人請願,並在隔年成立東京電燈。此後東京電燈於1887年在日本橋 (位於當時的日本橋區茅場町)建立了發電廠,開始在附近非常有限的區域內輸電。此後神戶電燈日語神戸電燈大阪電燈名古屋電燈日語名古屋電燈京都電燈等公司相繼成立,並因甲午戰爭的勝利進一步加速電力業的發展。

起初日本沒有法律體系來規範這些公司的電力業務。 1891年1月帝國議會的臨時國會大廈被大火燒毀,起火的原因推測可能是照明設備短路引起。以此為契機,警視廳於12月制定了《電氣營業取締規則》,監督電力行業實施安全措施,是日本第一部電力相關法律。此後為了監管全國各地新興的電力公司,監管權從警視廳轉移到遞信省[註 1] ,並於1896年5月制定了《電氣事業取締規則》,要求電力企業在發電、輸電、配電各環節落實安全等義務。

1907年東京電燈開始運營位於山梨縣水力發電廠--駒橋發電廠。此時電力資源的開發被視為富國強兵的必要措施,因此在1910年針對全國河川實施第一次發電水力調查。1911年頒佈了《電氣事業法》 ,確立了電力事業的公益性質。同時,電力事業的發電用水權、土地使用權、林木採伐權等各項權利均得到保障。該法頒佈後,電力公司在全國各地競相建設大型水壩式水力發電廠,如福澤桃介修建的木曾川大井水壩日語大井ダム

1914年豬苗代水力電氣成功架設從福島縣豬苗代第一發電站到東京田端的長距離高壓輸電線,線路長約225公里,標誌電力輸送技術的成熟。在長距離輸電技術出現後,電力公司之間的競爭加劇,電力公司開始進行跨區域競爭,最終出現了包括東京電燈、東邦電力、大同電力、宇治川電氣、日本電力的「五大電力會社」,五大電力會社推動了木曾川、信濃川飛驒川日語飛騨川天龍川莊川日語庄川流域的水力發電開發。

然而,在電力開發另一方面,電力事業興建水壩攔阻水源,與水壩下游用水減少的地方民眾矛盾卻愈演愈烈,各地爆發衝突,而《電氣事業法》無法處理此類糾紛。為此,管轄河川的內務省[註 2]於1926年8月26日發佈了河川行政監督令,規定在河流上安裝所有水壩、水力發電廠和相關設施,必須獲得內務大臣的許可,達成了初步解決。內務省對電力管理的這次干預,成為後來國家控制電力的開始。

電力連盟

相對於國家對電力業的控制,1932年4月當時的五大電力會社(日本電力、東京電燈、東邦電力大同電力宇治川電氣)組成稱為電力連盟卡特爾,這成為日本發送電的基礎。關東大地震時五大電力公司曾發行巨額外國債券,但由於1931年12月日本宣佈禁止黃金出口導致外匯貶值,五大電力公司的外債利息支付負擔加重。於是在遞信省推動下成立電力連盟。1933年7月,政府電氣委員會考慮了連盟提交的書面意見,引入了電價審批制度。

事實上電力連盟在許多方面獨立於政府運作。具體例子包括要求修改《擔保付公司債信託法》、推動針對外國債券的反制措施、決定關東與關西之間的電力互通、聯合採購火力發電廠用煤炭、在中國大陸地區的電力控制、反對國家管理電力業[1]

在電力連盟推動下,1933年4月《擔保付公司債信託法》成功修改,同年5月和次年4月批准購買外國債券贖回海外匯款,日本電力、東京電燈與東信電氣日語東信電気進行電力交換,撫順煤炭的聯合採購,擴建關西共同火力,設立中部共同火力。

國家控制之路

1926 年曾任東京帝國大學教授,並就任內務省土木試驗所所長的物部長穗提出河水治理計劃方案。物部在該提案中表示「為了有機地運營這些河川設施,希望河川設施的運營商由政府控制。」這個河川管理計劃草案後續由日本河川管理的第一把手青山士接手。與此同時面對激烈且惡性競爭的電力行業,遞信省部分官員也開始認為「電力業務不能委託給民間」。

1927年主管電力業的遞信省電氣局成立了一個內部機構——臨時電氣事業調查部下令針對日後電力管理的方針進行審議。最終結果於1928年公佈,重點的是要建立一個半政府性質的公司,控制所有的電力開發,適當開發資源,並以低電價提供穩定的電力,遞信省於1932年4月修訂了《電氣事業法》,12月法案生效後,成立了電氣委員會。 1937年(昭和12年)進行了第三次發電水力調查,其核心是物部早先公佈的河水整治計劃,由此開始內務省和遞信省的官僚們開始採取與河流管理一樣的態度,將重要電力業務納入國家管制。

同時九一八事變後,軍部逐漸崛起。其中統制派尤為突出。他們否認自由經濟,並致力於通過國家計劃經濟來建立和加強戰時體制。 五一五事件二二六事件後,東條英機等統制派成員通過清洗對立的皇道派而獲得實權,堅持將公共利益置於私營企業利益之上。之後統制派和內閣官僚開始建立一個成熟的計劃經濟政策,目標之一便是電力行業,並在1938年向帝國議會提交了《電力國家統制法案》。

電力管理法

1938年1月19日第一屆近衛內閣提交了《國家總動員法》,[2] ,反映了隨着中日戰爭的逐漸白熱化,軍方維持戰時體制的意圖,電力國家統制法案也在此背景下通過。《電力國家統制法案》由三部法律組成--《電力管理法》、《日本發送電株式會社法》、《與電力管理相關的公司債券處理法》,其中最重要的是電力管理法。該法案規定政府將徵用並管理日本境內的所有電力設施,包括所有電力會社、道府縣和民間企業運營的電力設施,徵用的電力設施由「半官半民」的日本電力株式會社管理並統一運營。

電力行業對該法案強烈反對,尤其是被稱為「電力之王」的東邦電力社長松永安左衛門,他曾在1933年的一次演講中嚴厲批評追隨軍方的官僚,稱他們為「人間廢物」。 '然而,來自電力行業的這種強烈抵制卻遭到了當時擁有龐大權力的軍方鎮壓,而松永也被軍方標記為危險人物被迫退休,此後該法案就沒有遭到反對。另一方面,議會中對於日本發送電的資本來源和低電價存在分歧。最初眾議院通過的法案被貴族院否決,之後提交了修改後的法案,經過貴族院通過,但又被貴族院再次修改。最終,經眾議院和貴族院兩院協議會調整,電力國家統制法案於3月26日通過,4月6日頒佈,1939年3月18日全法生效。

法案頒佈後,政府於5月5日成立了隸屬於遞信大臣的電力管理準備局以及作為諮詢機構的電力審議會,進行了審議和決定關於電價的設定,這是會議上有爭議的問題。 8月10日成立電力評審委員會對全國將被徵用的電力設施進行評審。按規政府要以投資或收購的方式獲得各經營者轉移經營權,但實際執行上無異於以總體戰的名義強行徵用。為了管理電力設施遞信省將電力局與電力管理準備局合併,於1939年4月1日成立了遞信省直轄的電氣廳[3][註 3]。在電氣廳成立的同一天,日本發送電也掛牌成立了。

配電統制令

隨着《電力管理法》的頒佈,日本所有發電和輸電設施均置於日本發送電的控制之下。然而,配電業務仍然由私營部門進行。 1937年日本有470家電力公司,大正時代開始的激烈市場競爭在運營商之間留下了難以消除的敵對意識,儘管遞信省不斷敦促配電業務整合,但由於利益衝突影響進展十分緩慢。

於是繼發送電業務之後,又推動了國家對配電業務的控制在1941年8月30日全國各地的配電公司被迫合併,包括五大電力會社在內的所有配電公司全部解散,在全國九個地區(北海道、東北、關東日語関東配電中部日語中部配電北陸日語北陸配電關西日語関西配電、中國 、四國、九州日語九州配電)成立了新的配電公司,並與日本發送電合作開展配電業務。就這樣,在太平洋戰爭即將來臨之前,日本所有的電力業務都被置於政府的掌控之下,達成電力國家統制的目標。

事業內容

 
佐久發電所(群馬縣
 
讀書發電所(長野縣
 
上麻生發電所(岐阜縣
 
志津川發電所(京都府
 
塚原大壩(宮崎縣
 
千住火力發電所(東京都

組織

日本發送電的總部設於東京市小石川區(現:東京都文京區小石川),公司設置相當於社長的總裁一職,然而公司高層職務的任免掌握於內閣,經營決策也掌握於內閣,因此日本發送電實際上無異於一家國營公司。

電力設施

根據電力管理法施行令,以下設施無條件由日本發送電接收運營:

  • 發電功率5000kW以上的水力發電設施
  • 發電功率10000kW以上的火力發電設施
  • 電壓10萬伏特以上的輸電設施

其他未達上述規模但具有一定重要性的發送電設備也收歸日本發送電所有。只有極少數企業的自用發電設備沒有被徵收,例如:王子製紙的千歲川發電所群、日本輕金屬日語日本軽金属富士川水系發電所群,以穩定生產為由避免了被徵收。除了王子製紙和日本輕金屬外其他沒有被徵收的發電設施,發電功率大多不超過1000kW。

除了發送電設備本身,發送電設備的配套設施也是徵收對象,例如:1942年徵收富山縣電氣局時,富山縣營鐵道千垣粟巢野日語粟巣野駅區間也被一併徵收,不過隔年便被轉讓給富山地方鐵道成為今日立山線的一部分。

電力五年計劃

1939年日本發送電成立之初,其擁有以下發送電設備:

  • 水力發電站134處,發電量197萬6800kW。
  • 火力發電站18處,發電量約27萬3552kW。
  • 變電設備115處,容量464萬8350伏安
  • 輸電線全長7947公里。

當時日本政府為了推動戰時體制,急於開發新的電力資源,並將重點置於水力發電,在1937年第三次發電水力調查後,確認新建堤壩式水力發電站的重要性,1938年的發電及送電計劃要綱提出「水主火從」的發電能源結構,在此基礎上1939年制定電力五年計劃,設置到1943年為止增加水力發電量185萬kW、火力發電量92萬kW的目標。

伴隨電力五年計劃,日本發送電開始着手調查水力發電資源,但在進入實際開發階段時,由於建設許可的獲得並不順利,存在計劃實施緩慢的問題。此外遞信省電力五年計劃下的電廠建設計劃存在性價比問題,設施效益相對於投入成本比例過小。結果到1943年新開發的電力量為44萬千瓦,只有原計劃的15.3%左右。而且隨着太平洋戰爭的加劇,物資短缺更加嚴重,新的電力開發不得不停止,日本發送電只能進行對現有設施的維護。

移交軍需省

太平洋戰爭爆發以來日本局勢逐漸不利,軍方對各種資源的控制力度增大,1943年電力五年計劃截止後,根據軍部意見提出昭和一八年度生產力擴充計劃,計劃至1947年增加發電量151萬kW,然而一個月後又出台新的緊急電力擴充非常對策,計劃到1945年時增加發電量達200~250萬kW。

為了落實緊急電力擴充非常對策,東條內閣開始將電力行政置于軍需行政的直接監督下,為了貫徹總體戰理念,1943年11月東條內閣設立軍需省,主管日本發送電的電氣局從遞信省移交軍需省管轄,成為軍需省電力局。[4]同年12月軍需省提出電力動員緊急措施要綱,將生產電力大部分用於戰機生產,民生用電只提供最低限度的供應。

然而電力動員緊急措施要綱本身便是不現實的,水壩建設進度依舊緩慢,對此問題軍部決定投入更多人力,其中包括強迫中國朝鮮人民,以及盟軍的戰俘在非人道環境下參與勞動,導致許多勞工、戰俘的死亡。隨着戰爭局勢進一步惡化,1944年小磯內閣頒佈決戰非常措施要領,徵用一切可用物資維持戰爭進行,在此情況下電力設施的建設已不可能進行,不斷建設中斷,既有設備也被空襲破壞,到終戰時日本的全國發電量僅剩戰前約60%,電力系統已經完全崩壞。

解散

過度經濟力集中排除法

終戰後日本遭遇嚴重電力短缺,電力系統崩壞的情況下社會面臨頻繁地停電問題。1945年8月26日軍需省廢除,電力局移交商工省日語商工省管轄,並成立經濟安定本部日語経済安定本部對河川資源進行調查,推動日本發送電新建水力發電站。另一方面,終戰後同盟國軍事佔領下,實際統治日本的盟軍總司令部 (GHQ)為了根除日本軍國主義思想,決定推動經濟民主化,解散戰前日本的財閥和壟斷企業。1947年12月在GHQ要求下通過《過度經濟力集中排除法》,日本發送電也被認定為壟斷企業之一。

電氣事業再編成

由於被認定為壟斷企業,GHQ要求日本發送電和九家配電公司提交重組計劃,日本發送電提出的重組計劃依舊維持國家管理的形式,僅新設民間參與的「電氣委員會」,作形式上的民主化;九家配電公司則提出由九家配電公司統一運營發電、輸電和配電業務,九家公司民有民營彼此競爭。

由於最終方案遲遲未能決定,導致GHQ對日本政府的不滿,企圖強行執行電氣事業再編成,為了避免GHQ介入,1949年11月第二屆吉田內閣成立電氣事業再編成審議會。電氣事業再編成審議會最終通過電氣事業再編成計劃,基本上採用九家配電公司的方案,但九家配電公司分區運營。GHQ對最終方案雖然不甚滿意,仍勉強通過該方案。儘管國會朝野反對,迫於GHQ壓力日本政府在1950年強行通過《電氣事業再編成法》和《公益事業法》,GHQ當時威脅在日本發送電重組以前不會批准任何新的電力建設。

日本發送電的結局

在日本發送電解散過程中,日本發送電所屬設施的分配和水力發電水權的歸屬成為重要討論議題。設施的分配按照所在區域由九家電力會社 (北海道電力東北電力東京電力中部電力北陸電力關西電力中國電力四國電力九州電力)接收,水力發電水權原則上也是如此,但是在中部北陸地區,特別是日本阿爾卑斯山區,由於富含水力資源,導致激烈的水權爭奪議題。

最終作為例外各電力會社達成協議,採取「一河川一社主義」,形成同一流域不同河流歸屬不同公司的現象。1951年5月1日日本發送電正式被解散並分割為九家電力會社,由於九家電力會社在成立後的一段時間內財務狀況不佳,無法投入開發新電力資源,1952年頒佈了《電源開發促進法》,為了促進電力開發,政府出資66.69%,與其餘九家電力會社共同出資成立新公司--電源開發,負責電力資源的開發。電源開發與日本發送電一樣是半官半民企業[註 4],在一定程度上延續日本發送電的使命,日本發送電最後一任總裁小坂順造就曾經擔任電源開發總裁。

參考資料

註釋

  1. ^ 之後的郵政省(現在総務省的一部分及日本郵政)及日本電信電話公社(現在的NTT)、國際電信電話日語国際電信電話(現在的KDDI)等通信行政及國有通信事業體的前身。
  2. ^ 管理河川行政的建設省國土交通省前身。
  3. ^ 1942年11月1日根據行政簡化命令,改為電氣局。
  4. ^ 已於2004年民營化。

來源

  1. ^ 栗栖赳夫 「外債が我社債制度に與へた影響(中)」『ダイヤモンド』1933年12月1日號
  2. ^ Tomohide Ito: Militarismus des Zivilen in Japan 1937–1940: Diskurse und ihre Auswirkungen auf politische Entscheidungsprozesse, (Reihe zur Geschichte Asiens; Bd. 19), München: Iudicium Verlag 2019, S. 207-246.
  3. ^ 電気廳官制(昭和14年勅令第153號)
  4. ^ 軍需省官制(昭和18年勅令第824號)。

書籍

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