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加LGBT權益
概述
女同性戀、男同性戀、雙性戀與跨性別者的權益在湯加不受法律保障,目前沒有任何法律保障LGBT權益。男性間的同性性行為在湯加違法,最高可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或鞭刑;而女性間的同性性行為則沒有法律限制[3]。
湯加的LGBT權益 | |
---|---|
同性性行為 | 男性違法(10年有期徒刑,無實際執行)[1] 女性合法[2] |
性別認同和表達 | 無相關保障 |
同性伴侶關係 | 不承認 |
反歧視保障 | 無 |
同性性行為
根據湯加的刑事法(Criminal Offences Act)§136,成年男性間的合意性行為,可處最高十年的有期徒刑。
在2016年LGBT權利倡議團體「Tonga Leitis Association」呼籲同性性行為的除罪化;根據司法部長的說法,截至2016年為止,無人因為成年男性間的合意性行而被判刑。該條款實際上沒有執行[1]。
參見
參考文獻
- ^ 1.0 1.1 LGBT community calls for change in conservative Tonga. [2020-02-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9-03).
- ^ State-sponsored Homophobia A world survey of laws prohibiting same sex activity between consenting adults (PDF). 國際男女同性戀聯合會. [2011-02-14].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0-11-22) (英語).
- ^ The Tongan Criminal Offences Act. Pacific Islands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2-10-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23) (英語).
這是一篇與LGBT(同性戀、雙性戀及跨性別)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