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真忠(1927年—1954年2月8日),廣西省修仁縣人,六十七軍五十六師代理連長,1953年6月至西莒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服勞役。同年6月29日,因煽惑同僚佔領全島,劫持艦艇投共等事未果而遭逮捕,1954年2月2日遭判死刑,1954年2月8日槍決。

生平

梁真忠,1927年生,廣西省修仁縣人,軍校學員隊第一期,六十七軍五十六師代理連長,1950年5月隨軍來台,因請求真除連長職務及申請軍校深造未准而投水自殺獲救,不久獲准長假,在桃園農民處受僱農事及茶行工作,1951年12月13日其部隊有人托其出售手槍,竟持槍至台北市中華路某旅行社行搶未遂,遭逮捕判刑十四年,於軍人監獄坐牢年餘後奉准調服勞役,1953年6月派往馬祖西莒反共救國軍閩北地區司令部砲兵隊,1953年6月29日梁真忠向羅會財、林明、周佑文、謝凱表示曾加入中共華東局,有華東局聯繫人員等事,煽動其調查軍械及兵力分配,計劃佔領全島,劫持艦艇投共,周佑文、謝凱兩人向所部檢舉,羅會財、林明兩人表示不確認梁真忠所述是否為真因而未向上級呈報,梁真忠審訊時則對加入華東局一事堅決否認。

羅會財、林明兩人被依知匪不報判徒刑,梁真忠於1954年2月2日經軍法局判處死刑,於同年2月8日執行槍決。[1]

參考資料

  1. ^ 梁真忠等案. 國家檔案管理局. 1954/01/16~1954/03/19.  [永久失效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