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聯盟法院

歐洲聯盟法院(英語: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意語:Corte di Giustizia dell'Unione Europea),簡稱「歐盟法院」,為歐洲聯盟的法院系統之總稱,與各個歐盟成員國的內國法院合作,確保歐盟法律在歐盟各國間能夠有統一的解釋和適用。歐盟法院設置於盧森堡,根據歐盟條約第19條[1],由三種法院組成:

  1. (歐盟)普通法院:為了減輕原歐洲共同體法院(即今日的歐洲法院(下述3.))的負擔而於1989年1月1日成立,原名為「一審法院」(Court of First Instance)。隨着2009年12月1日里斯本條約的生效,改名為「普通法院」(General Court)。掌理一般案件的一審。
  2. 專門法庭(specialized courts):雖然歐盟條約允許設立複數的專門法庭,但目前只有一個,即歐盟公務員法庭。它是2004年設立,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ivil Service Tribunal」,掌理歐盟公務員(即:任職於歐盟官方機構的公務員;不同於會員國內的公務員)與歐盟之間糾紛的一審。
  3. 歐洲法院:1952年時設立,目前英文的正式名稱為「Court of Justice」。為歐盟法院系統的最高法院,掌理對普通法院裁判的救濟案,以及解釋歐盟諸條約,統一會員國內國法院對條約的解釋適用(詳見該條目)[2]

歷史

  • 成立:1952年「歐洲煤鋼共同體」成立,同步設立一座(歐洲煤鋼共同體)法院(英文正式名稱只有:Court of Justice。但為了辨識,通常會後綴為: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3]
  • 改名:1958年,隨着另外兩個歐洲共同體的成立(歐洲經濟共同體歐洲原子能共同體),同步改名為「歐洲各共同體之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 ECJ)[4]
  • 改名:2009年12月1日,隨着里斯本條約的生效,再次改名為歐洲聯盟法院(Court of Justice of the European Union),該條約整合了歐洲聯盟中所有的司法部門,並使歐洲聯盟法院成為一個統整名稱。

任務

歐盟法院的任務主要有三[5]

  1. 審查歐盟各機構的立法與決議(總稱為:歐盟法律)是否合乎歐盟諸條約之精神。
  2. 確保各會員國遵守歐盟諸條約所課予之義務。
  3. 依內國法院之請求,解釋歐盟法律。

註腳

  1. ^ 歐盟條約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官方德文版,2010年3月30日)
  2. ^ Official Website: Court of Justice > Presentation > Jurisdic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 ^ Official Website: Treaty establishing the European Coal and Steel Community, ECSC Treat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 ^ Project on International Courts and Tribunals (PiCT). [2013-02-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11-24). 
  5. ^ Official Website: The Institution > General Presentation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