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咸
程咸在曹魏正元年間為司隸校尉府主簿。司馬師專權時,時任司隸校尉的何曾收到陳情命令程咸上議《議蠲出女科》,使朝廷修改女性受株連的刑法[1]。西晉泰始十年(274年)之後,程咸歷任散騎常侍、左通直郎[2]、侍中等職。西晉滅孫吳。晉武帝派遣侍中程咸犒勞,賜賈充帛八千匹,增邑八千戶。原有集三卷,已佚。《全上古三代秦漢三國六朝文》存其文三篇。《先秦漢魏晉南北朝詩》存其詩二首。
參考資料
- ^ 《晉書·刑法志》:及景帝輔政,是時魏法,犯大逆者誅及已出之女。毋丘儉之誅,其子甸妻荀氏應坐死,其族兄顗與景帝姻,通表魏帝,以匄其命。詔聽離婚。荀氏所生女芝,為潁川太守劉子元妻,亦坐死,以懷妊繫獄。荀氏辭詣司隸校尉何曾乞恩,求沒為官婢,以贖芝命。曾哀之,使主簿程咸上議曰:「夫司寇作典,建三等之制;甫侯修刑,通輕重之法。叔世多變,秦立重辟,漢又修之。大魏承秦漢之弊,未及革制,所以追戮已出之女,誠欲殄丑類之族也。然則法貴得中,刑慎過制。臣以為女人有三從之義,無自專之道,出適他族,還喪父母,降其服紀,所以明外成之節,異在室之恩。而父母有罪,追刑已出之女;夫黨見誅,又有隨姓之戮。一人之身,內外受辟。今女既嫁,則為異姓之妻;如或產育,則為他族之母,此為元惡之所忽。戮無辜之所重,於防則不足懲奸亂之源,於情則傷孝子之心。男不得罪於他族,而女獨嬰戮於二門,非所以哀矜女弱,蠲明法制之本分也。臣以為在室之女,從父母之誅;既醮之婦,從夫家之罰。宜改舊科,以為永制。」於是有詔改定律令。
- ^ 《北堂書鈔》卷58
- 《晉書》卷40 列傳第10
這是一篇與晉朝人物相關的小作品。您可以透過編輯或修訂擴充其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