筵席稅中國設立的稅賦之一,屬於對舉辦筵席者徵收的一種特種消費行為稅。中國的筵席稅依據為1988年9月22日頒佈的筵席稅暫行條例規定,徵收範圍指在飯店酒店賓館招待所商業服務場所舉辦筵席的單位和個人,包括消費的菜餚飲料水果香煙等計價;居民家庭營業場所(如單位職工食堂等)自辦的筵席不徵稅;徵收的起點為250;稅率為15%—20%,徵收方式由商業服務場所代征代繳。

根據分稅制改革的要求,自1994年1月1日下放至地方管理,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的實際情況,自行決定繼續徵收或者停止徵收。

歷史

1951年初,原政務院頒佈《特種消費行為稅暫行條例》中曾把筵席作為一個稅目,對在飲食營業場所舉辦筵席者徵稅,在當時經歷戰亂之後恢復經濟、限制過份消費、促進節約、增加國家財政收入起到一定作用。1952年底為簡化稅制,對筵席不再單獨徵稅。

背景

隨着國民經濟的發展,出現了一些追求高消費的不合理傾向,特別是一些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用公款請客送禮、大吃大喝的現象屢禁不止;社會上講排場、比闊氣、婚喪嫁娶大操大辦、大擺宴席的風氣蔓延;故設立該稅種初衷,目的是引導合理消費,制止腐敗、反對公費請客。

現實

筵席稅自1988年開徵以來,到1994年全國筵席稅收入僅為87萬元。隨着分稅制改革,筵席稅下放,稅款納入地方稅,屬於地方財政。除內蒙古陝西等少數省份開徵外,多數地方停徵,到2002年1月1日,內蒙古取消了筵席稅。

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公佈《國務院關於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共有92件行政法規被廢止或宣佈失效,《中華人民共和國筵席稅暫行條例》等6件稅務部門的行政法規宣佈失效或廢止。筵席稅在事實上停止了徵收。

事實上,多數人認為通過徵收筵席稅制止腐敗、剎吃喝風,有人形容為「隔靴搔癢」,屬於政治體制問題。另外,多數人認為徵收筵席稅不利於刺激消費,對經濟發展由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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