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理模式 (犯罪學)

偏差行為的精神病理模式(英語:psychopathological models of deviance,或譯為:心理病理模式)曾主宰過精神病患/心理疾患的犯罪預測與矯治之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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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犯罪原因的認識和犯罪(再犯)預測上,精神病學模式重視的變數主要是與精神問題、心理問題相關的,像是:精神分裂焦慮重度憂鬱躁鬱症等等。——雖然實際上這些因子的預測力大多很弱,相關系數最高的也不到0.3,不過學界還是曾追逐這條錯誤路線好一段時間。[1]

與精神病理模式競爭的是犯罪心理學上的通用理論(或稱:一般化理論,general theory)。「通用」一詞意味着:不論什麼類型的犯罪人(暴力/非暴力,精神疾病/精神正常,性犯罪/非性犯罪)都可適用社會心理學和普通人格心理學的研究成果來認識和矯治。這方面當前最成功的模式是起源於加拿大社會心理學界的「一般人格與社會認知學習理論」(英語:General Personality and Cognitive Social Learning Theory)。

精神病犯罪人矯治

矯治上,精神病理模式對待精神病的犯罪人和一般無犯罪的精神病患相同,例如:憂鬱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抗憂鬱藥物(像是百憂解),躁鬱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鋰鹽(Lithium salt),精神分裂症的犯人可能被開給鎮定劑(depressant)。直到症狀被消除了(或者,至少症狀控制住了),患者才被認為是「治癒」,不再需要治療

這種矯治計劃的成果很令人失望,研究發現大部分是無效的,表現最差的正好是那些鎖定精神疾病症狀的計劃。也因此,媒體在報導精神病患的犯罪人(尤其性犯罪人)時,經常以聳動的口吻渲染恐懼:「效果有限,永難治癒!」[2]

然而情勢轉變中。近十餘年來,主要來自犯罪心理學的研究得出:用藥雖然迅速抑制生理反應,但效果短暫;若採在矯治一般犯罪人時已證明效果卓越的認知行為療法,並注意「風險-需求-一般反應性」原則(簡稱RNR原則,principles of risk, need and general responsivity),將能收到明顯優於精神病理模式的效果——即使是精神病尚未完全消除的病患,也能降低他的再犯率,也包括暴力行為。[1]

註腳

  1. ^ 1.0 1.1 Andrews, Donald Authur; Bonta, James. The Prediction of Criminal Behavior Among MDOs. In: Ch 14. Criminal Subtypes: From the Common to the Exceptional. The Psychology of Criminal Conduct 5th ed. Amsterdam, Boston et al.: Anderson Publishing, Lexis Nexis. 2010. ISBN 978-1-4224-6329-1 (英語). 
  2. ^ 精神科醫師:"刑後治療" 效果有限,永難治癒!. Youtube (中華民國台灣): 華視新聞). 2010-09-17 [2013-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4-01)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