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身禁業

終身禁業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非刑罰性處置措施的一種。該制度禁止罪犯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

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對終身禁業制度作出了詳細規定:

第三十七條之一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實踐

2022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教育部印發《關於落實從業禁止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全國各級法院、檢察院與教育行政部門認真貫徹執行《意見》,嚴格執行犯罪人員從業禁止制度,淨化校園環境,保護未成年人[1]

2022年11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對一起猥褻兒童案一審依法開庭並當庭宣判,以被告人王某某犯猥褻兒童罪,判處有期徒刑;同時,禁止被告人王某某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工作。該案系前述《意見》出台後,全國首例對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教職人員依法宣告終身禁止從事密切接觸未成年人工作的刑事案件[2]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