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3]又稱「A公約」,是第2200A (XXI)號決議,它承諾其締約方致力於向非自治領土和託管領土和個人授予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包括勞動權和健康權、受教育權和適當生活水平權。是聯合國通過的國際人權公約,包括序言及五個部分,共31條。它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着共同的序言及關於人民自決權的規定,是國際人權憲章體系的第二個文件。
A公約 | |
---|---|
類型 | 聯合國大會 決議 |
起草完成日 | 1954 |
簽署日 | 1966年12月16日[1] |
簽署地點 | 紐約聯合國總部 |
生效日 | 1976年1月3日[1] |
簽署者 | 71 |
締約方 | 171 |
保存處 | 聯合國秘書長 |
語言 | 法語、英語、俄語、漢語、西班牙語和阿拉伯語[2] |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 |
公約(及其任擇議定書)與《世界人權宣言》(UDHR)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CPR)一起,包括後者的第一任擇議定書和第二任擇議定書都是國際人權公約的一部分。[4]
該公約由聯合國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委員會監督。[5]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後,聯合國人權委員會開始起草國際人權公約。1950年,第五屆聯合國大會審議人權委員會提交的僅保護個人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的公約草案。大會認為這一公約草案不全面,沒有包括《世界人權宣言》的全部內容,未對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予以保護,要求人權委員會對草案進行補充和修正。鑑於公民和政治權利與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難以共用一套監督機構,1952年,第六屆聯合國大會決定由人權委員會起草兩個人權公約,一個包括公民和政治權利,另一個包括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1954年,人權委員會將《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國際公約草案》(同時提交的還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草案》)提交第九屆聯合國大會審議。1966年12月16日,第二十一屆聯合國大會第2200A號決議通過,並開放各國簽字、批准和加入。1976年1月3日生效.[1]。截至2018年9月,《盟約》共有169個締約方[6]。包括美國在內的另外四個國家已經簽署但尚未批准該公約。
公約締約方
國家/地區 | 簽署日期 | 批准日期,加入或繼承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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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富汗 | 1983年1月24日 | ||
阿爾巴尼亞 | 1991年10月4日 | ||
阿爾及利亞 | 1968年12月10日 | 1989年9月12日 | |
安哥拉 | 1992年1月10日 | ||
阿根廷 | 1968年2月19日 | 1986年8月8日 | |
亞美尼亞 | 1993年9月13日 | ||
澳洲 | 1972年12月18日 | 1975年12月10日 | |
奧地利 | 1973年12月10日 | 1978年9月10日 | |
阿塞拜疆 | 1992年8月13日 | ||
巴哈馬 | 2008年12月4日 | 2008年12月23日 | |
巴林 | 2007年9月27日 | ||
孟加拉 | 1998年10月5日 | ||
巴巴多斯 | 1973年1月5日 | ||
白俄羅斯 | 1968年3月19日 | 1973年11月12日 | 簽署和批准的名義為白俄羅斯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 |
比利時 | 1968年12月10日 | 1983年4月21日 | |
伯利茲 | 2000年9月6日 | 2015年3月9日 | |
貝寧 | 1992年3月12日 | ||
玻利維亞 | 1982年8月12日 | ||
波黑 | 1993年9月1日 |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 |
巴西 | 1992年1月24日 | ||
保加利亞 | 1968年10月8日 | 1970年9月21日 | |
布基納法索 | 1999年1月4日 | ||
布隆迪 | 1990年5月9日 | ||
柬埔寨 | 1980年10月17日 | 1992年5月26日 | 民主柬埔寨曾在1980年10月17日簽署的公約 |
喀麥隆 | 1984年6月27日 | ||
加拿大 | 1976年5月19日 | ||
佛得角 | 1993年8月6日 | ||
中非 | 1981年5月8日 | ||
乍得 | 1995年6月9日 | ||
智利 | 1969年9月16日 | 1972年2月10日 | |
中國 | 1997年10月27日 | 2001年3月27日 | 中華民國 當時代表中國席位的中華民國政府於1967年10月5日簽署。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72年取得聯合國中國席位後,聲明中華民國政府的簽署無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於1997年10月27日重新簽署、2001年3月27日批准該公約。 中華民國政府2009年4月22日公佈「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自行將其國內法化,該法於同年12月10日開始施行。但中華民國政府的締約請求於2009年6月15日被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而拒絕[7]。 |
哥倫比亞 | 1966年12月21日 | 1969年10月29日 | |
科摩羅 | 2008年9月25日 | ||
剛果共和國 | 1983年10月5日 | ||
哥斯達黎加 | 1966年12月19日 | 1968年11月29日 | |
科特迪瓦 | 1992年3月26日 | ||
克羅地亞 | 1992年10月12日 |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 |
古巴 | 2008年2月28日 | ||
塞浦路斯 | 1967年1月9日 | 1969年4月2日 | |
捷克 | 1993年2月22日 | 捷克斯洛伐克於1968年10月7日簽署了公約和1975年12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 |
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 | 1981年9月14日 |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1976年11月1日 | ||
丹麥 | 1968年3月20日 | 1972年1月6日 | |
吉布提 | 2002年11月5日 | ||
多米尼克 | 1993年6月17日 | ||
多米尼加 | 1978年1月4日 | ||
厄瓜多爾 | 1967年9月29日 | 1969年3月6日 | |
埃及 | 1967年8月4日 | 1982年1月14日 | |
薩爾瓦多 | 1967年9月21日 | 1979年11月30日 | |
赤道幾內亞 | 1987年9月25日 | ||
厄立特里亞 | 2001年4月17日 | ||
愛沙尼亞 | 1991年10月21日 | ||
埃塞俄比亞 | 1993年6月11日 | ||
芬蘭 | 1967年10月11日 | 1975年8月19日 | |
法國 | 1980年11月4日 | ||
加蓬 | 1983年1月21日 | ||
岡比亞 | 1978年12月29日 | ||
格魯吉亞 | 1994年5月3日 | ||
德國 | 1968年10月9日 | 1973年12月17日 | 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簽署並批准了與保留的公約1973年3月27日和1973年11月8日。 |
加納 | 2000年9月7日 | 2000年9月7日 | |
希臘 | 1985年5月16日 | ||
格林納達 | 1991年9月6日 | ||
危地馬拉 | 1988年5月19日 | ||
幾內亞 | 1967年2月28日 | 1978年1月24日 | |
幾內亞比紹 | 1992年7月2日 | ||
圭亞那 | 1968年8月22日 | 1977年2月15日 | |
海地 | 2013年10月8日 | ||
洪都拉斯 | 1966年12月19日 | 1981年2月17日 | |
匈牙利 | 1969年3月25日 | 1974年1月17日 | |
冰島 | 1968年12月30日 | 1979年8月22日 | |
印度 | 1979年4月10日 | ||
印度尼西亞 | 2006年2月23日 | ||
伊朗 | 1968年4月4日 | 1975年6月24日 | |
伊拉克 | 1969年2月18日 | 1971年1月25日 | |
愛爾蘭 | 1973年10月1日 | 1989年12月8日 | |
以色列 | 1966年12月19日 | 1991年10月3日 | |
意大利 | 1967年1月18日 | 1978年9月15日 | |
牙買加 | 1966年12月19日 | 1975年10月3日 | |
日本 | 1978年5月30日 | 1979年6月21日 | |
約旦 | 1972年6月30日 | 1975年5月28日 | |
哈薩克 | 2003年12月2日 | 2006年1月24日 | |
肯雅 | 1972年5月1日 | ||
科威特 | 1996年5月21日 | ||
吉爾吉斯 | 1994年10月7日 | ||
老撾 | 2000年12月7日 | 2007年2月13日 | |
拉脫維亞 | 1992年4月14日 | ||
黎巴嫩 | 1972年11月3日 | ||
萊索托 | 1992年9月9日 | ||
利比里亞 | 1967年4月18日 | 2004年9月22日 | |
利比亞 | 1970年5月15日 | ||
列支敦士登 | 1998年12月10日 | ||
立陶宛 | 1991年11月20日 | ||
盧森堡 | 1974年11月26日 | 1983年8月18日 | |
馬達加斯加 | 1970年4月14日 | 1971年9月22日 | |
馬拉維 | 1993年12月22日 | ||
馬爾代夫 | 2006年9月19日 | ||
馬里 | 1974年7月16日 | ||
馬爾他 | 1968年10月22日 | 1990年9月13日 | |
毛里塔尼亞 | 2004年11月17日 | ||
毛里裘斯 | 1973年12月12日 | ||
墨西哥 | 1981年3月23日 | ||
摩納哥 | 1997年6月26日 | 1997年8月28日 | |
蒙古國 | 1968年6月5日 | 1974年11月18日 | |
黑山 | 2006年10月23日 | ||
摩洛哥 | 1977年1月19日 | 1979年5月3日 | |
納米比亞 | 1994年11月28日 | ||
尼泊爾 | 1991年5月14日 | ||
荷蘭 | 1969年6月25日 | 1978年12月11日 | |
新西蘭 | 1968年11月12日 | 1978年12月28日 | |
尼加拉瓜 | 1980年3月12日 | ||
尼日爾 | 1986年3月7日 | ||
尼日利亞 | 1993年7月29日 | ||
挪威 | 1968年3月20日 | 1972年9月13日 | |
巴基斯坦 | 2004年11月3日 | 2008年4月17日 | |
帕勞 | 2011年9月20日 | ||
巴勒斯坦國 | 2014年4月2日 | ||
巴拿馬 | 1976年7月27日 | 1977年3月8日 | |
巴布亞新幾內亞 | 2008年7月21日 | ||
巴拉圭 | 1992年6月10日 | ||
秘魯 | 1977年8月11日 | 1978年4月28日 | |
菲律賓 | 1966年12月19日 | 1974年6月7日 | |
波蘭 | 1967年3月2日 | 1977年3月18日 | |
葡萄牙 | 1976年10月7日 | 1978年7月31日 | |
大韓民國 | 1990年4月10日 | ||
摩爾多瓦 | 1993年1月26日 | ||
羅馬尼亞 | 1968年6月27日 | 1974年12月9日 | |
俄羅斯 | 1968年3月18日 | 1973年10月16日 | 簽署和批准的為蘇聯。 |
盧旺達 | 1975年4月16日 | ||
聖馬力諾 | 1985年10月18日 | ||
聖多美和普林西比 | 1995年10月31日 | ||
塞內加爾 | 1970年7月6日 | 1978年2月13日 | |
塞爾維亞 | 2001年3月12日 |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宣言;南斯拉夫聯盟共和國繼承了2001年的宣言。 | |
塞舌爾 | 1992年5月5日 | ||
塞拉利昂 | 1996年8月23日 | ||
斯洛伐克 | 1993年5月28日 | 捷克斯洛伐克於1968年10月7日簽署了公約和1975年12月批准了23條協議。 | |
斯洛文尼亞 | 1992年7月6日 |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 |
所羅門群島 | 1982年3月17日 | ||
索馬里 | 1990年1月24日 | ||
南非 | 1994年10月3日 | 2015年1月12日 | |
西班牙 | 1976年9月28日 | 1977年4月27日 | |
斯里蘭卡 | 1980年6月11日 | ||
聖文森特和格林納丁斯 | 1981年11月9日 | ||
蘇丹 | 1986年3月18日 | ||
蘇里南 | 1976年12月28日 | ||
斯威士蘭 | 2004年3月26日 | ||
瑞典 | 1967年9月29日 | 1971年12月6日 | |
瑞士 | 1992年6月18日 | ||
敘利亞 | 1969年4月21日 | ||
塔吉克 | 1999年1月4日 | ||
泰國 | 1999年9月5日 | ||
北馬其頓 | 1994年1月18日 | 前南斯拉夫已於1967年8月8日簽署了公約和1971年6月批准了兩項協議。 | |
東帝汶 | 2003年4月16日 | ||
多哥 | 1984年5月24日 | ||
特立尼達和多巴哥 | 1978年12月8日 | ||
突尼斯 | 1968年4月30日 | 1969年3月18日 | |
土耳其 | 2000年8月15日 | 2003年9月23日 | |
土庫曼 | 1997年5月1日 | ||
烏干達 | 1987年1月21日 | ||
烏克蘭 | 1968年3月20日 | 1973年11月12日 | 以烏克蘭蘇維埃社會主義共和國的名義簽署 |
英國 | 1968年9月16日 | 1976年5月20日 | |
坦桑尼亞 | 1976年6月11日 | ||
美國 | 1977年10月5日 | ||
烏拉圭 | 1967年2月21日 | 1970年4月1日 | |
烏茲別克 | 1995年9月28日 | ||
委內瑞拉 | 1969年6月24日 | 1978年5月10日 | |
越南 | 1982年9月24日 | ||
也門 | 1987年2月9日 | 簽署國:阿拉伯也門共和國 | |
贊比亞 | 1984年4月10日 | ||
津巴布韋 | 1991年5月13日 |
註釋
參考文獻
- ^ 1.0 1.1 1.2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refworld.org. [2020-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3).
-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www.eisil.org. [2020-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03-03).
- ^ 联合国人权事务: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2013-10-0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7-29).
- ^ 概况第2号(Rev.1),《国际人权公约》. 聯合國高專辦. 1996年6月 [2008年6月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年3月13日).
- ^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 www.ohchr.org. [2020-01-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2-28).
- ^ 《联合国条约汇编: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聯合國. 1976年1月3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年2月11日).
- ^ 活路外交再挨巴掌 我兩人權公約被聯國退回. [2009-11-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27).
外部連結
參見
- 世界人權宣言
- 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B公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