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治者會議
統治者會議(馬來語:Majlis Raja-raja;英語:Conference of Rulers)是由馬來西亞的9位世襲統治者和4位委任州元首在聯邦憲法38條文下組成的理事會,議會的主要功能是每5年在9位世襲統治者中遴選出馬來西亞最高元首和馬來西亞副最高元首,但只有世襲統治者擁有最高元首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其他的功能包括審議並頒佈聯邦法律;對涉及全國性的伊斯蘭教問題做最終裁決權;同時議會也有責任維護馬來語和伊斯蘭教的法定地位,以及在聯邦憲法153條文下賦予土著的特別權益。
歷史
統治者會議的歷史可追溯至馬來聯邦時期,馬來聯邦於1895年在成立,由四個接受英國參政司的州屬——霹靂、雪蘭莪、森美蘭及彭亨組成。在馬來聯邦第一任總參政司瑞天咸的主催下,由四州統治者組成的會議於1897年開始定期舉行。當時的統治者會議只是作為四州「聯邦」的象徵。
二戰以後,英殖民政府籌組由十一州組成的馬來亞聯邦,期間召開了類似的「蘇丹會議」,列席者增至九位世襲統治者,由英國委派的聯邦總督擔任主席,此外還有布政司、首席檢察官及財政司等主要政府官員一同列席。當時會議的主要功能是審定與伊斯蘭教相關的法律事務。
1948年半自治的馬來亞聯合邦成立以後,由九位世襲統治者組成的統治者會議於8月31日第一次召開,直到1957年馬來亞獨立以後,統治者會議正式在憲法架構下定期舉行並行使其職權。
成員
統治者會議現由十三州州元首所組成[1],其中九位世襲統治者如下:
另四位非世襲州元首如下:
已經廢除的州元首如下:
- 新加坡州元首(原因:已脫離馬來西亞聯邦)
秘書:
職責
選舉聯邦正副最高元首
在最高元首遴選過程中,由九位世襲統治者組成表決團,從其中選舉產生最高元首及副最高元首。
以下是1957年至1994年所形成最高元首輪任次序,之後的統治者遵循這個不成文的傳統順序來推選新的最高元首,即:
馬六甲、檳城、沙巴、砂拉越中並無世襲君主,其州元首由各州政府推薦並由最高元首委任,所以不會列入最高元首候選名單,也無權推薦及選舉最高元首,但可以列席於統治者會議之中。
參考
- ^ 馬來西亞統治者理事會官方網站介紹. [2019-01-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