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邦民事訴訟程序

聯邦民事訴訟程序(英語:Federal Rules of Civil Procedure;正式縮寫為Fed.R.Civ.P; 俗稱FRCP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管轄在美國(聯邦)法院民事訴訟。在州的法律作為案件中的實體法時,聯邦法院必須以各州的法律為實質法律,但聯邦法院一般使用聯邦民事訴訟規則作為其程序規則。儘管各州可以針對於州法院制定自己的民事訴訟規則,但大多數州都採用了基於FRCP的規則。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由美國最高法院根據規則授權法英語Rules Enabling Act頒佈,然後美國國會有七個月的時間否決頒佈的規則。如果國會沒有否決,最高法院頒佈的規則就會成為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一部分。最高法院對規則的修改通常基於美國司法會議(Judicial Conference of the United States,聯邦司法機構的內部決策機構)的建議。

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制定於1938年,取代了聯邦平等規則(Federal Equity Rules)和協調法案((Conformity Act(28 USC 724(1934))。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合併了普通法衡平法案件中適用的程序。 訴訟規則在1948年、1963年、1966年、1970年、1980年、1983年、1987年、1993年、2000年和2006年經歷了重大修訂。(聯邦民事訴訟規則包含註釋,在其文本後詳細說明了自1938年以來每次修訂的變化)。 2006年12月生效的修訂版對證據開示(discovery)規則進行了適當的修改,使法院和訴訟當事方能夠更輕鬆地管理電子記錄。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的新修版自2007年12月1日起生效。新修版的目的是使語言更易於理解,並沒有對規則做出實質性修改。[1]

自2009年12月1日起,對十數條規則進行了修改或刪除。大部分的修訂關乎訴訟程序中的時間要求及截止日期的計算方法。最重要的修訂在規則6。

有35個州根據聯邦規則,制定了其自身的民事訴訟規則。

註釋

  1. ^ Staff, LII. Rule 1. Scope and Purpose.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30 November 2011 [2019-08-1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4-11). 

延伸閱讀

參見

外部連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