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英語:defendant)是訴訟主體之一,屬於被動進入訴訟的一方當事人,與原告合稱兩造。被告和原告乃僅存在於第一審的用詞,如果上訴到第二審以上,兩造當事人會改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在法庭中,被告席的位置通常位於法官的右側。

紐倫堡大審的被告席
「被告」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被告人(刑事)、被告(民事)
臺灣被告
港澳被告

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中,被告是指與原告處於對立面的當事人,通常其訴訟主張(答辯)會與原告相反。原告與被告於審判中皆居於同等的地位,均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傳喚英語Summons證人

不過並非所有的自然人法人法人團體等皆能夠成為民事訴訟的被告,民事訴訟法對於訴訟當事人的資格有一定規範,稱為「當事人適格日語当事者適格」。當事人適格屬於程序事項,一旦當事人不適格即會遭到法院裁定駁回,而不會進入實體審理。而當事人適格與否則與實體法的規定有關,被告需為實體法上負有義務法律主體,才能享有訴訟實施權,即接受本案判決的資格。例如,成年人甲竊取A之財物,A卻向甲的母親乙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此時由於乙並非侵權行為人,依法不負賠償義務,且甲亦已成年而不負連帶賠償責任,故乙不具被告適格,A的起訴將會被駁回。

刑事訴訟

刑事訴訟的「被告」是指涉嫌犯罪而受刑事追訴之人,在偵查階段與檢察官並不處於對等地位,但基於訴訟武器平等原則,國家不得剝奪被告委請律師辯護權利。刑事程序中的被告受到「無罪推定原則」和「不自證己罪原則」的保護[1],享有緘默權聽審權閱卷權等權利;而檢察官則負有實質的舉證責任,若其無法證明被告確有犯行,法院即必須判決被告無罪

參見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