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

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刑事案件

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指控加拿大公民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Robert Lloyd Schellenberg)在中國走私毒品的案件。檢方指控,2014年11月,謝倫伯格企圖將淨重222.035千克的222包冰毒大連走私到澳洲,察覺事情有變後,謝倫伯格在大連周水子機場登機,打算逃往泰國曼谷。飛機中途在廣州白雲機場停靠時,謝倫伯格被中國警方逮捕。謝倫伯格最初辯稱自己是被陷害的無辜遊客。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15年、沒收個人財產15萬元人民幣、驅逐出境。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同年12月29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公開開庭審理本案。庭審中,遼寧省人民檢察院檢察員稱一審認定謝倫伯格是從犯、犯罪未遂因而從輕處罰的判決不當。遼寧省高院當庭裁定發回大連市中院重審。2019年1月14日,大連市中院開庭重審此案,當庭判決謝倫伯格死刑、沒收全部財產。[1]謝倫伯格方在重審後再次提起上訴[2]。2021年8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判決[3]

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
公訴機關大連市人民檢察院
遼寧省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
公訴罪名走私毒品罪
審理法院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重審一審)
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宣判日期2018年11月20日(一審)
2019年1月14日(重審)
2021年8月10日(二審)
宣判結果死刑
其他
調查機關大連市公安局

謝倫伯格案在法律、外交上引起了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否則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所謂「上訴不加刑」[1]。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北京莫少平律師事務所張冬碩等人認為大連市中院的判決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法律規定[4]。中國官方媒體和一些中國法學家則認為大連市中院的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中「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形,可不遵守「上訴不加刑」的規定[1]。此外,還有人質疑此案的證據、審理程序存在問題[4]

重審之前,加拿大在2018年12月1日應美國要求拘捕了中國華為公司副董事長、創始人任正非長女孟晚舟,引起中加關係摩擦。中國以危害國家安全為由拘捕了兩名加拿大公民。有觀點認為,中國借謝倫伯格向加拿大施壓,此前的「人質外交」已升級成「行刑外交」。加拿大總理賈斯汀·杜魯多公開表示嚴重關切,認為中國的死刑判決是武斷的。加拿大政府發出旅遊警告[5],稱前往中國可能面臨該國任意執行法律的風險,要求赴華旅遊公民高度警惕[4]。重審後,加拿大外交部長英語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Canada)方慧蘭稱已向中國表示堅決反對這一殘酷且非人道的刑罰,並將繼續與中國當局交涉,為謝倫伯格提供寬大處理[6]。2021年8月維持死刑判決後,加拿大總理、外交部長發佈聲明表示譴責該判決,不放棄提供領事協助[7][8]

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說加拿大反而應該提醒其人民不要走私毒品,稱加拿大的旅遊禁令如同賊喊捉賊,要求加拿大尊重中國法律、停止發佈不負責任的言論。[9]中國外交部發佈提醒,稱加拿大近期出現任意拘捕中國公民的事件,赴加旅遊應注意風險[10]

謝倫伯格其人

羅伯特·勞埃德·謝倫伯格生於1982年,是加拿大公民[11],在卑詩省亞博斯福長大[12]。謝倫伯格在中國被捕之前,曾兩次在加拿大因毒品犯罪入獄。加拿大媒體稱,謝倫伯格並非販毒鏈條中的底層人員。據2012年的法庭文件,謝倫伯格此前在工作中股骨受傷,為了緩解疼痛開始過量使用止痛藥品而染上毒癮。2003年2月,謝倫伯格因販賣、運輸毒品被判入獄六個月。2012年,因販運可卡因海洛英,持有大麻樹脂甲基苯丙胺,謝倫伯格被判入獄兩年(判決公佈前已經關押,因而最終入獄16個月12天)。據報道,因為犯罪入獄,其父與之斷絕了關係,但其他親人仍支持他。2013年謝倫伯格出獄後,行蹤不明,有資料暗示其前往加拿大亞伯達省阿薩巴斯卡油砂上班[13]。據謝倫伯格的姑媽勞莉·奶路臣—瓊斯(Lauri Nelson-Jones)說,謝倫伯格2014年去中國之前曾在亞洲旅遊,在泰國旅遊期間曾與父親聯繫,稱自己要去中國[12]

案情

重審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凱姆、史蒂芬、「周先生」等人控制着一個國際販毒組織,在中國平安銀行、招商銀行擁有兩個賬戶,以便為販毒提供資金。2014年10月中旬,凱姆聘請翻譯許清到大連市租賃倉庫、購買輪胎,將周先生、簡祥榮從廣州運來的20噸塑料顆粒(其中藏有222包冰毒)藏進倉庫。凱姆還告知許清,會派一名外籍人士幫忙處理貨物。11月11日,許清在大連接收了運來的貨物。11月19日,謝倫伯格受凱姆指派抵達大連,設法將毒品藏入輪胎內膽、走私到澳洲。隨後,按照謝倫伯格的要求,許清帶他購買了相關工具,採購了輪胎、內膽、二手集裝箱。在查驗貨物、估計工作量之後,謝倫伯格把裝船運輸的時間由11月推遲到12月。11月27日下午,謝倫伯格電話聯繫了麥慶祥,托他另找倉庫儲存毒品。麥慶祥電話聯繫了大連市的倉儲店鋪尋找倉庫。11月29日,許清懷疑此事涉嫌毒品犯罪,遂向公安報案。謝倫伯格發覺事情不對,在12月1日凌晨從酒店前往大連周水子國際機場,並打算乘坐中國南方航空客機經由廣州中轉逃往泰國曼谷。路上,他扔掉了舊的手機卡,另換新卡。12月1日下午1時飛機停靠廣州白雲國際機場時,公安將謝倫伯格抓獲。經公安查驗,查獲的222包冰毒淨重222.035千克[14][15]。2014年12月,謝倫伯格被刑事拘留。2015年1月,檢方批准逮捕,他被押往大連市看守所[11]

據大連市中院,2014年11月中旬至12月初,周先生兩次派簡祥榮僱車把藏有毒品的貨物自廣州運到杭州,簡祥榮、史蒂芬、麥慶祥參與了運輸。12月5日,麥慶祥被公安抓獲。公安部門查扣了冰毒501千克。期間,凱姆等人利用控制的兩個賬戶為簡祥榮、麥慶祥提供資金支持。截至重審時,凱姆、史蒂芬、周先生未被中國公安抓獲,簡祥榮、麥慶祥被另案處理。簡祥榮因運輸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處無期徒刑,麥慶祥因運輸毒品罪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14]

謝倫伯格辯稱自己無罪,稱自己是被許清陷害的無辜遊客。謝倫伯格說他沒有去過藏有冰毒的倉庫,僅僅在倉庫附近旅遊;許清帶他去了工具店和輪胎店,但他並沒有買工具和輪胎。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冬碩一審時認為此案證據不足、認定事實不清,庭審沒有排除多項重大的合理懷疑[15]

司法審判

一審

2016年3月15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加拿大駐華使館派員旁聽了審理。2018年11月20日,大連市中院一審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有期徒刑十五年、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十五萬元、驅逐出境。[16]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為他做了無罪辯護[17]。謝倫伯格不服判決,提出上訴[16]

二審

2018年12月26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發佈開庭公告,宣佈該院刑事審判第二庭定於2018年12月29日下午2時在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謝倫伯格犯走私毒品罪上訴一案[18]。29日下午2時,二審如期開庭。旁聽人數約為50人,包括加拿大駐華使館官員、一些中外媒體記者和民眾[19]。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冬碩為他做了無罪辯護[20]。張冬碩當庭指出,一審沒有排除多項重要懷疑,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若法院判決謝倫伯格有罪,考慮到他並未實施走私行為,結合其他因素,應改判驅逐出境。張冬碩還說,不能排除證人許清是公安特勤人員的可能性,要求關鍵證人許清出庭。謝倫伯格辯稱,許清曾帶他到工具店、輪胎店,但是他並沒有買輪胎和工具;他從未進入藏有毒品的倉庫,許清僅僅帶他到附近遊覽觀光。謝倫伯格當庭三次說道,「這太荒唐了」(It's ridiculous)。檢方稱,根據正在查驗的線索,此案很可能是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謝倫伯格在其中扮演了重要角色,一審法院以謝倫伯格為從犯、犯罪未遂為由判處有期徒刑15年明顯不當,應發回重審。庭審共約兩個半小時。休庭二十分鐘後,遼寧省高院當庭宣判,稱一審認定事實不清,裁定發回重審[19][21]

重審

2019年1月10日,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告將在1月14日8時於第六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遼寧省大連市人民檢察院指控謝倫伯格走私毒品案[22]。14日的庭審有超過50人旁聽,包括4名加拿大駐華使館人員、民眾、中外記者。據報道,謝倫伯格要求法庭禁止加拿大媒體旁聽庭審[23][24]。法庭上,檢方補充指控謝倫伯格參加國際販毒組織,並在其中起主要作用。一審、二審時從未出庭的許清出庭作證,歷時超過一個小時。法庭午間休庭一小時,下午1時30分繼續審理[23]。庭審總時長約13小時。法庭當天宣判,認定謝倫伯格參與國際販毒組織,為主犯,犯罪既遂。大連市中院以走私毒品罪判處謝倫伯格死刑、沒收個人全部財產[25]。被告人辯護律師張冬碩稱謝倫伯格將會上訴[17]。最終,2021年8月10日,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死刑原判[3]

中國法律相關規定

走私毒品罪

199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章第七節規定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甲基苯丙胺(即謝倫伯格涉嫌走私的冰毒)50克以上可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4]

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英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

(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三)武裝掩護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五)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下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6]

在中國,有不少外國人毒品犯罪被判死刑的先例。2009年,英國人阿克毛·沙伊克因走私毒品被執行死刑。時任英國首相白高敦曾親自向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求情。2010年至2016年,六名日本人在中國因毒品犯罪被處死刑。2014年,三名韓國人因走私毒品被處死刑。[27]

「上訴不加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提出上訴、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案件,除非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否則原審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即所謂「上訴不加刑」。[1]

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8]

第三百二十七條 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提出上訴的案件,第二審人民法院發回重新審判後,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原審人民法院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29]

反應與評論

中加外交糾紛

謝倫伯格案二審前,因加拿大拘捕華為公司副董事長CFO孟晚舟中加關係迅速惡化。12月1日,應美國要求,加拿大拘捕了正在溫哥華國際機場轉機的孟晚舟。中國駐加拿大大使館公告認為加拿大拘捕孟晚舟嚴重侵犯人權,中方表示強烈抗議,要求加拿大立即釋放孟晚舟[30]。根據12月7日保釋聽證會上的消息,美國指控孟晚舟進行欺詐行為、違反美國對伊朗的制裁[31]。11日,法官裁定允許孟晚舟保釋,保釋金為1000萬加拿大元。保釋期間,她被兩位保安和一位司機監視居住,需佩戴裝有GPS設備的電子腳環,監控費用由孟晚舟支付,每日晚11時至次日6時她不得外出[17][32]。2019年1月15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在例行記者會上聲稱,孟晚舟案不是普通法律案件,加拿大並非依照公平正義辦案,而是在濫用司法程序,加拿大必須承擔後果和責任[33]

2018年12月10日,前外交官康明凱被北京市國家安全局拘捕。同日,另一位加拿大人米高·斯帕弗Michael Peter Todd Spavor)被遼寧省丹東市國家安全局拘捕。康明凱、米高兩人被控危害中國國家安全[34][35][36][37][38]。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表示中方是依法、依規採取行動[39]

美國的中國問題專家利明璋將謝倫伯格案與孟晚舟事件聯繫起來,形容此案後中加關係「人質外交升級為行刑外交」[40]喬治·華盛頓大學法學院中國法教授郭丹青英語Donald C. Clarke指出,很難讓人相信此案與孟晚舟事件無關[41]。郭丹青說,謝倫伯格從2014年12月被捕到2016年3月一審開庭和2018年11月判決經歷了相當長的時間,而重審卻非常快,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16天就重新開庭審判,這是很罕見的[41];刑事案件重審很罕見,據郭丹青統計,2017年中國刑事案件僅有2%發回重審;此外,中國法院也很少主動邀請外國媒體旁聽庭審[41]BBC駐北京記者麥笛文(Stephen McDonell)指出,中國死刑判決需要最高人民法院覆核,中國政府或許會將謝倫伯格作為籌碼,要求加拿大釋放孟晚舟[40]

環球時報發表社評,表示將謝倫伯格案與孟晚舟案聯繫起來的推測是「對中國法律的粗暴輕視」、不應將司法判決說成是「政治判決」[42]

2019年1月,加拿大政府發出旅遊警告,稱前往中國可能面臨該國任意執行法律的風險,要求赴華旅遊公民高度警惕[40]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華春瑩稱加拿大的旅遊禁令如同賊喊捉賊,要求加拿大尊重中國法律、停止發佈不負責任的言論[43]。同時,中國外交部也發佈提醒,稱加拿大近期出現任意拘捕中國公民的事件,赴加旅遊應注意風險[44]

2021年8月,加拿大駐華大使鮑達民表示在中國在加拿大審理孟晚舟案時發佈維持死刑的判決,「不是巧合」[45]法國國國際廣播電台分析認為,中國政府是用一個加拿大人的生命去做施壓手段[46]

上訴加刑相關

謝倫伯格的辯護律師張冬碩等人認為,重審時檢察院補充起訴的內容仍在舊的犯罪事實範圍內,公訴人沒有補充新的犯罪事實,大連市中院違反了「上訴不加刑」的規定[40]

針對謝倫伯格的上訴加刑問題,環球時報援引林維教授、黃風教授等中國的法學博士觀點,認為大連市中院的判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二十七條中「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情形,可不遵守「上訴不加刑」的規定[47]大連海洋大學法學院院長裴兆斌撰文稱,他全程旁聽了此案的庭審和宣判,重審庭審中公訴人補充起訴謝倫伯格參與了國際販毒活動、並在犯罪組織中起主要作用、應被認作主犯,庭審中檢方也出示了相應的證據;此外,二審時檢方就提到當時正在追查的證據顯示謝倫伯格可能參與國際犯罪組織並起到主要作用,遼寧省高院當時也採納了檢方意見[48]

審理程序相關

BBC報道,一位熟悉案件的人士向其透露,此案證據存疑,一審時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逐級請示,一直請示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批函指示判處有期徒刑15年,知情人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這一做法違反法律規定;這位人士還說,二審本不需要開庭,通常書面審理,但是遇到孟晚舟事件,法院突然決定改為開庭審理,司法部、北京市司法局、西城區司法局還向律師施加了壓力[40]

謝倫伯格的辯護團隊等人認為,二審法院發回重審後的司法流程過快,不過重審程序合乎法律規定[40]

死刑判決相關

2019年1月14日 ,加拿大總理賈斯汀·杜魯多表示對此案嚴重關切,認為中國的死刑判決是武斷的[49]。之後,為該案能得到中國的寬大處理,加拿大外交部長方慧蘭中國駐加拿大大使照會[50][51]。但曾為前加拿大駐華大使趙朴認為加政府的寬大處理請求不會改變中國政府的態度[52]。14日,環球時報發表社評回應杜魯多「武斷」一說,表示加拿大不設死刑,但是依據中國法律毒品犯罪可以判處死刑,杜魯多是在武斷地站在加拿大司法的角度看問題[42]

2021年8月10日,在二審維持死刑的判決下達後,加拿大駐華大使鮑達民表示譴責該案死刑判決決定,並呼籲寬大處理[45]。當日,加拿大外交部長馬克·加諾發佈聲明,表示加拿大強烈譴責中國維持對羅伯特·謝倫伯格死刑判決的決定,譴責對謝倫伯格刑罰的任意性、會繼續與中國交涉,為謝倫伯格先生提供寬大處理,並表示其反對任何案件的死刑[7]。翌日,加拿大總理賈斯汀·杜魯多發佈聲明,表示中國對該案定罪和判決是不可接受和不公正的,絕不放棄為謝倫伯格等人提供領事協助,直至他們安全返家[8]

參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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