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開放空間

城市開放空間(英語:urban open space),又稱城市開敞空間,也簡稱開放空間開敞空間,係城市規劃及法律用語,其定義為於建築基地內留設可連通道路並供公眾通行或休憩之空間[1],近似於日本的「綠地」。開放意味着必須對公眾開放,供市民休閒;是戶外的,而非室內的;包含植被。開放空間的定義有時是含糊不明的[2]都會公園廣場綠園道公路均屬開放空間。

福賽斯公園英語Forsyth Park薩凡納市中心內的一大片城市開放空間。
印度奎隆市內的Asramam Maidan,是喀拉拉邦各城市境內最大的開放空間。
美國紐約州特洛伊的華盛頓公園是私有開放空間的一個案例。

一些城市為了讓民間業者、土地發展商主動創造公共空間,城市政府實施「獎勵性開放空間」措施。民間業主在私有的物業內提供公眾使用的公共空間,以換取額外的獎勵容積,這種公共空間則是私有公共空間,英文簡稱為 POPS[3]

定義

術語「城市開放空間」可以描述許多類型的開放區域。一種定義認為,「作為發展的對應物,城市開放空間是一種自然和文化資源,既不是『未利用土地』,也不是『公園和遊憩區』的同義詞。」另一個是「開放空間是表面向天空開敞的土地和/或水域,有意地獲取或被明文要求(consciously acquired or publicly regulated),以提供娛樂的機會、保育和城市塑造的功能。」[4]幾乎在所有情況下,實際上,該術語所指的空間幾乎城市是綠色空間。然而,有一些城市綠地雖然不是公有、受到監督的,但仍被視為城市開放空間。

而從另一個觀點看,公共空間在一般意義上被定義為除家庭和工作場所之外的集會或聚會場所,通常允許公眾進入,並促進居民互動以及提供聯繫和接近的機會。[5]該定義意味着更高層次的社區互動,並將重點放在公眾參與上,而不是公有或管理上。

現代意義的「開放空間」最早由英國的1877年《大都市開敞空間法》(Metropolitan Open Spaces Act 1877)定義,它也是與開放空間相關的最早的法律法規。該法的1906年版定義開放空間如下:

益處

城市開放空間為市民提供的益處大致可分為三類:遊憩生態美學價值。城市開放空間給造訪的遊客帶來的心理效益隨着生物多樣性的增加而增加,[7]這表明僅有「綠色」是不夠的,綠地的品質同樣很重要。

相關條目

參考文獻

  1. ^ 《內需產業小百科》 - 〈Public open space〉. 嘉實資訊. [2015-09-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7-19). 
  2. ^ 中華民國建築師雜誌社. 〈開放空間法定架構〉. 《建築師》. 1993, 第 19 卷. 
  3. ^ 楊震、徐苗. 〈私人拥有的公共空间的演变与批判:纽约经验〉. 《建築學報》 (北京: 建築學報雜誌社). 2013-06-20. 
  4. ^ Marilyn. "Decision Making in Allocating Metropolitan Open Space: State of the Art." Transactions of the Kansas Academy of Science 1975. pp 149–153.
  5. ^ Francis, Jacinta; Giles-Corti, Billie; Wood, Lisa; Knuiman, Matthew. Creating sense of community: The role of public space. Journal of Environmental Psychology. 2012, 32 (4): 401–409. doi:10.1016/j.jenvp.2012.07.002. 
  6. ^ Open Spaces Act 1906. [2019-07-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7-31) (英國英語). 
  7. ^ Fuller, R.A.; Irvine, K.N.; Devine-Wright, P.; Warren, P.H.; Gaston, K.J. Psychological benefits of green-space increase with biodiversity. Biology Letters. 2007, 3 (4): 390–394. PMC 2390667 . PMID 17504734. doi:10.1098/rsbl.2007.0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