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思瑾殺劉夢瑩案
陶思瑾殺劉夢瑩案,又稱陶劉情殺案,陶劉慘案,劉陶慘案,劉夢瑩慘殺案,是1932年2月11日發生在浙江杭州的一起殺人案。此案由於殺人者和死者均為大學在校生,又涉及文藝界知名人士,案情離奇,審理過程曲折,轟動全國。
陶思瑾殺劉夢瑩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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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 | 中華民國浙江杭州石塔兒頭蓮花涼亭二號許欽文宅 |
日期 | 1932年2月11日(UTC+8) |
目標 | 劉夢瑩 |
武器 | 菜刀 |
死亡 | 1 |
受害者 | 劉夢瑩 |
疑犯 | 陶思瑾 |
動機 | 因感情問題發生爭執鬥毆 |
人物介紹
殺人者陶思瑾,又名陶煜煊,別字鐵浪,又字夫諾,浙江紹興人,22歲,已故畫家陶元慶之妹,住紹興大雲橋辛弄28號。曾求學於上海立達學園,1928年9月隨兄轉入國立藝術院繪畫系。[1]一八藝社成員。[2]
死者劉夢瑩,又名劉雪帆,別字斯卜,湖南醴陵人,年齡比陶思瑾小[註 1],軍政部駐湘陸軍醫院院長劉賁予(已於1930年夏紅軍攻打長沙時被殺)次女,[4]生前住長沙小道巷吊馬莊二號。[5]畢業於湖南省立第一女子師範學校初中部,在湖南省立第一中學就讀一年後,1928年3月入國立藝術院西畫系,後轉入雕塑系,[1]師從李金髮。[6]一八藝社骨幹,[2]共青團員。[7][註 2]
案發地屋主許欽文,浙江紹興人,36歲,時任高中教員,系陶元慶好友,陶元慶去世後為其修建墳墓元慶園,並於1930年秋,在石塔兒頭蓮花涼亭建成元慶紀念堂,以保存陳列陶元慶畫作。許從陶思瑾兒時即認識陶,經陶介紹認識劉夢瑩,1931年10月後幫助劉夢瑩在《杭州民國日報》副刊《沙發》上發表文章數篇。[1]陶思瑾與劉夢瑩平時住在學校宿舍。因許宅距離學校不遠,兩人有時一起去元慶紀念堂,並暫住過幾次。[10]
案件經過
案發前
陶思瑾與劉夢瑩1928年冬結識,[11]1929年春到1931年夏同宿舍,發生同性戀愛。陶元慶去世後不久,1929年冬,許欽文曾向陶思瑾求婚,引起陶思瑾反感。在劉夢瑩提議下,陶劉二人遂結成永久盟約,「為永久保持情愛,決不與男性結婚,如有男性向其求婚,即以盟約關係拒絕」。[1]
陶劉雖相愛,卻經常懷疑彼此別有所愛,又因性情、思想不同,常起衝突,時鬧時好。1931年秋開學後,兩人關係惡化。劉夢瑩曾扣押別的同學寄給陶思瑾的信件,並打破陶的唱片和花瓶。[12]陶曾作血書試圖挽回。[13]陶思瑾因向藝專繪畫系女助教劉文如請教,欽慕劉文如的人品和學問,引發劉夢瑩懷疑,要求陶思瑾與劉文如絕交,並放話要殺死劉文如或陶思瑾,公佈兩人三年來感情經歷。[1]
1932年寒假,劉夢瑩到上海江灣投奔姐姐劉慶荇。陶思瑾回紹興家中,離開前把留聲機寄存在劉文如處。劉夢瑩在上海時又寫信一封,交由許欽文轉致陶思瑾,要她和一切人斷絕關係,不得再戀別人,囑其必須書面答覆。見陶思瑾沒有回信,劉夢瑩1月25日又發明信片一張,宣稱「我要實踐在西湖時曾對你說過的」。[1]
一·二八事變爆發,江灣告急,劉夢瑩躲入法租界,劉慶荇則赴南京。因流彈時落租界,2月3日,劉夢瑩乘上海到杭州的火車回到杭州。到杭州已是3日夜,於是投奔許欽文,宿許宅。[1]
2月2日,在紹興家中的陶思瑾致函許欽文,詢問藝專是否開學,許欽文2月3日回函說尚未開學,現不必來。當時劉文如因時局關係,急着回四川老家,亦於2月2日致函陶思瑾,問陶自己若返鄉,留聲機轉寄何處。陶思瑾接到劉文如的信後,於2月6日攜帶土產一籃從紹興趕到杭州為劉文如送行。[1]
陶思瑾到杭州後,路過許宅,見到劉夢瑩,打過招呼,未多談就去了藝專。6日傍晚到劉文如處告別。2月6日和2月7日晚上與同學姚劍昭[註 3]同住。2月8日中午,打算回紹興,路過許宅,被許欽文和劉夢瑩留住。劉說如果可以稍緩三四天,可和陶同去紹興遊玩。陶遂留下。案發前幾天二人同住,相安無事。2月8日與2月9日晚,許欽文和陶劉二人下棋。2月10日白天二人一起外出購物。晚上和許欽文討論畢業出路問題。[1][16]
案發當日
1932年2月11日,陶思瑾一大早起床,因劉還在等姐姐回信,打算先回紹興。後來因為劉夢瑩挽留,及要許欽文送不方便等原因再次暫緩。[16]
下午,許欽文送友人外出。2時左右,家中只剩劉夢瑩與陶思瑾及女傭陳竹姑三人。劉夢瑩命陳竹姑燒水洗浴,因雪花膏用完,由陶思瑾給陳竹姑六角錢,命其就近購買。陳竹姑未在昭慶寺附近找到賣化妝品商店,去了較遠的新市場購買。[1][註 4]
陳竹姑離開後,劉夢瑩和陶思瑾再次口角,並起激烈搏鬥。[1][註 5]
一小時左右後,在許宅寄宿的裘女士與女傭陳竹姑回到許宅,叫門無人答應。許欽文及其八妹亦同回,鑰匙無法開門,[註 6]繞牆狂呼,仍無人應。許涉水繞到後門進入許宅,見到門前草地上劉夢瑩浴血而臥,已經氣絕,陶思瑾亦倒地。問陶,陶手按肚子呼痛。許扶陶進屋,在屋中陶說劉要她吃毒藥。許即送陶到附近的西湖醫院洗胃,又去警署報案,警署將許扣押。[1]
勘驗
許宅位置偏僻,四面是曠野。門在西北角,向北開,有住室一座,另有陶元慶繪畫陳列室。血跡起於靠近迴廊門內,[19]繞陳列室,點點滴滴,直至西北角大門旁。死者臥於門西側,頭朝南腳朝北,陶臥於門正中。浴血菜刀一把,在屍體右腳旁,刀柄向外,另有帶刀痕、染有血跡木棍一根。[5][1]
劉夢瑩屍體,偏左部位,腦後,額頭,下巴有深抵骨刀傷多處。咽喉有刀傷16處,創口複雜,氣管切斷。面部,肩部,左食指,右手背,右無名指,有刀傷多處。[1]
陶思瑾手上血跡斑斑,左右手背,各有碰傷一處,左手心外側,有木器傷一處,右手中指及無名指中節,有劃傷。送醫時,所穿黑色旗袍,及所裹棉被,均染血跡。[22]陶在西湖醫院的吐出物經浙江省衛生化驗所檢驗,未檢出毒物。[23]
沒有發現任何遺書或遺言。在劉夢瑩箱中檢出撕破照片一張,原本寫着「謹呈至友思瑾,夢瑩,一九二九.九.一三,於西子湖」,旁邊添加了「往事何堪回想,月明中,情感?良心?狗肺?熱情?」。[24][25]:134
審理經過
本案從案發到審結歷經兩年,多次改判,並帶出案中案。
陶思瑾案的焦點包括,陶殺人是否出於預謀,是否有殘忍情節,是否屬正當防衛,陶的精神狀況是否支持減刑。許欽文案的焦點包括,劉夢瑩的年齡,劉夢瑩在許宅居住劉家人是否知曉,許欽文是否有誘惑劉夢瑩情節。
杭縣地方法院一審
1932年2月12日初步勘查現場後,陶思瑾、許欽文、陳竹姑被一起移送法院。[26]
2月12日劉慶荇到杭州,本準備和妹妹一起返回湖南,卻在友人家從《杭州民國日報》上看到了藝專學生自殺的報道。劉慶荇認為劉夢瑩絕無自殺可能,隨即着手起訴陶思瑾與許欽文。起初訴陶預謀殺人,許同謀殺人,陶許侵佔財物,[27]後地方法院認定許欽文未侵佔財物,無共同殺人行為,不予起訴交保,[28]改以妨害家庭罪起訴許欽文。[29]劉慶荇不服許欽文同謀殺人與侵佔不予起訴,申請再議,後於7月16日被駁回。[30]劉慶荇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陶思瑾賠償三千元,許欽文賠償一千元。[31]
一審於4月2日,[32][33]4月8日,[34]4月23日,[13]5月14日[35]四次開庭。
一審判決前,陶思瑾對案情的說法多次改變。案發次日在西湖醫院時,陶對記者說劉令其服毒後自殺。[註 7]後因自殺說與證據矛盾,[22]改稱劉是被叫楊信之的人所殺。[註 8]到了4月2日開審,又改稱楊信之不存在,當初說了謊,承認劉是自己殺的,但是系正當防衛。[32]問第三者是誰,4月8日說是黃啟衡,[34]5月後始稱是劉文如。[37]
一審於5月20日宣判。陶思瑾犯殺人罪,但系「一時情感衝動」,酌情減刑三分之一,處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無期。許欽文意圖姦淫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處有期徒刑一年。一審法院認定陶思瑾非預謀殺人,當日衝突由重提劉文如之事而起,認為陶思瑾先持刀殺劉,不承認陶奪刀還砍正當防衛之說,並因鑑定手續繁重,專門人才欠缺,且陶案發前精神狀態與常人無異,否認對陶實行精神鑑定的必要。劉慶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法院。[38][3]
得知一審判決後,劉文如致信校長林風眠與同事,否認與陶有「特殊情感」。[39]
浙江高等法院二審
一審判決後,陶思瑾、許欽文以及認為量刑過輕的地方法院檢察官韋希芬均上訴浙江高等法院。[12][40]劉慶荇為附帶民事部分亦上訴,要求民訴與公訴合併判決。[41]
二審於1932年7月26日開審,浙高院以有關風化禁止旁聽。[41]7月30日宣判。二審認定陶思瑾預謀殺人,有殘忍情節,處死刑,許欽文意圖姦淫和誘未滿二十歲之女子脫離享有親權之人,處有期徒刑二年。劉慶荇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駁回。[42]
上訴最高法院
二審宣判後,陶思瑾、許欽文、劉慶荇均上訴最高法院。[43][44][45]
1933年4月14日,最高法院刑三庭判決,刑事部分,認為偵查不足,疑點尚多。最高法院指出,即使陶思瑾精神正常且預謀殺人,由於劉夢瑩屢次威脅,量刑時也應該斟酌。於是以原判不當,撤銷二審判決,發回浙江高等法院更為審判。附帶民事訴訟,上訴駁回。[21]
浙江高等法院更審
1933年8月8日,浙高院刑二庭重新開庭審理,因關注者過多,禁止旁聽。[46]
8月11日宣判,原判除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外撤銷。更審認定陶思瑾殺人在1932年3月5日大赦以前,應減刑三分之一,處無期徒刑,剝奪公權無期。劉夢瑩投宿不能證明為許欽文誘惑,劉姊亦知許宅通信地址,許欽文不構成妨害家庭,無罪。[18][47]
再次上訴最高法院
更審後,浙高院檢察官季賡揚不服對陶思瑾量刑過輕,再次上訴。[48]
1934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維持更審判決。[19]
許欽文陶思瑾危害民國案
1933年8月31日浙高院檢察官季賡揚以涉嫌危害民國罪,依照危害民國緊急治罪法,另案起訴陶許。起訴書稱陶與劉結識後即入共黨,加入一八藝社,參與叛國宣傳,又因劉的遺物中有和共產黨人的通信,稱許寄存共黨信件,必入共黨無疑。[49]
1933年9月18日一審後,9月25日,許欽文陶思瑾危害民國罪判決。許欽文明知叛徒而窩藏不報,處有期徒刑五年。陶思瑾以危害民國為目的而組織團體一罪,處有期徒刑五年。許欽文被訴組織危害民國為目的之團體部分無罪,陶思瑾被訴為叛國宣傳部分無罪。許欽文當庭不服提出上訴,陶「無表示」。[50]1933年11月18日,陶思瑾由看守所提出,送浙江第一監獄執行。[51]
1933年11月13日,許欽文向最高法院上訴。[52]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1934年3月7日最高法院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更審。[來源請求]1934年6月14日浙高院更審判決處許欽文徒刑三年四月。[53]經魯迅托人營救,[54]1934年7月10日許欽文交保出獄。許再次上訴,1935年最高法院撤銷第一次更審發回二次更審。[55]1935年7月22日,浙高法院宣判許欽文危害民國案處徒刑二年,准緩刑三年。許不再上訴。[56]
社會影響
有學者認為,本案讓同性愛現象受到廣泛關注,使中國社會對同性愛,尤其是女同性愛的態度變得更加負面。同性愛被認為是好發於青年女性的心理疾病,關於同性愛的疾病化論述漸成主流。[57]
相關作品
王禮錫《戰時日記》記載了案發後不久趙景深、陳子展等上海文藝界人士一起議論本案的情形。[58]
許欽文在案件審理期間讀過陶思瑾日記並看過陶劉之間信件若幹。[59]以此為基礎,許欽文1932年6月到7月在《時報》連載心理小說《愛的突變》。後又於1932年11月完成書信日記體戀愛小說《兩條裙子》,由北新書局出版單行本。[60]
樊迪民匯集本案相關報道,由時事新聞社出版《陶思瑾與劉夢瑩》一書,由陶思瑾本人作序,暢銷一時。[61]
以入獄經歷為素材,許欽文在《天地人》連載《小桃源日記》,在《十日談》連載《獄中記》,在《人言周刊》連載《不浪舟日記》。許欽文在《宇宙風》上發表的相關系列文章,1937年集結為單行本《無妻之累》,由宇宙風社發行。[25]
琦君案發時在杭州弘道女中上學,曾在學校組織參觀監所時見過陶思瑾,晚年在聯合報發表《友情與愛情》一文回憶本案。[62]
豐子愷晚年在《往事瑣記》(即《緣緣堂續筆》)中的《陶劉慘案》一文中回憶本案。[來源請求]
崔萬秋1933年出版的小說《新路》中,有一個出場人物是東京女留學生柳慶荇,而柳慶荇有一個妹妹叫柳夢瑩。[來源請求]
後續
陶思瑾入獄後,仍受關注。在獄中發表多篇詩文[63][64][65][66][67],並向女性刊物投稿,[68][69]後信仰佛教。[70]1937年冬杭州淪陷前,因在獄中表現良好被予保釋。[71]1938年3月赴仙居,改用別名,在湖山小學、仙居縣立初級中學教書。與縣政府秘書,湖南桂陽人李在和戀愛,[72]於1939年6月28日在天台縣結婚。[73]抗戰勝利後,李在和仍在浙江任職,有了外遇,與陶不和。國共內戰後期李在和攜外遇回湖南赴任,留陶思瑾在浙江。李回湖南後,曾任第十七綏靖區司令部政工處副處長,常德縣縣長等職,1949年7月被迫交出縣長印後西逃,[74]陶思瑾後經多方打聽,不得其下落。陶從此一直獨身,無子女。回紹興,任教於東關樟塘小學等校,1980年代初去世。[75]
許欽文和本案證人之一裘女士育有子女三人。[76][註 9]許抗戰勝利後回到杭州,元慶紀念堂內所藏陶元慶畫作已全部丟失,陶元慶墓亦荒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陶元慶墓被埋於地下。[54]案發地許宅於1980年代初被拆。[來源請求]
註釋
- ^ 劉夢瑩死亡時的實歲是否滿20歲是許欽文妨害家庭案審理爭議點之一。1928年春入學時,劉夢瑩在國立藝術院學生生活狀況調查表上記錄的年齡是17歲。又在1929年5月日記中,寫自己生於18年前。許欽文主張根據小學畢業文憑劉夢瑩應為22歲。[3]
- ^ 盧鴻基稱劉夢瑩為中共黨員。[2]邱璽稱劉夢瑩為中共地下黨員。[8] 陶思瑾1931年11月7日的日記記載,劉夢瑩曾叫她加入共產黨和互濟會。[9]
- ^ 姚馥,別號劍照,[14]即夏朋。[15]
- ^ 此為審理中關涉陶思瑾是否預謀殺人的細節之一。二審檢方認為陶思瑾故意讓陳竹姑出門製造作案機會,但陶思瑾上訴最高法院上訴狀稱,陳竹姑供述說明,當日買雪花膏用時較長屬於意外,事先無法預料。[17]更審時經過丈量,許宅離昭慶寺距離700步,約10分鐘路程,往返新市場需要1小時左右。[18]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認定,陶思瑾遣陳竹姑買雪花膏情節不能證明預謀殺人。[19]
- ^ 陶劉如何開始搏鬥是審理爭議點之一。案發時現場沒有其他人,只有陶自己的口供。陶最終持正當防衛說,稱當日在大屋看書報,劉浴畢,至室內重提劉文如之事,再三解釋終不見聽,以致爭鬧,陶即避入他室,在電爐上煮茶,劉持刀入室向陶頭上砍殺,陶用手遮頭導致右手無名指中指砍傷,當時害怕被殺,遂奪刀,劉出外找到木棍,用木棍毆打陶,陶始用刀抵抗。[20]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時認為偵查不足,驗證該口供需要的關鍵證據缺失。[21]
- ^ 此為審理中關涉陶思瑾是否預謀殺人的細節之一。陶思瑾二審後上訴書中稱,許宅大門上鎖是平時習慣,且無法證明是陶在案發前上的鎖。[17]浙高院更審判決及最高法院最終判決認可這一說法。[18][19]
- ^ 陶稱,「當日下午,許家諸人均已外出,惟余與劉在室。劉浴罷即以開水一杯持予余飲,餘一飲即覺味苦,即將余水潑地。劉立即發怒,執剪刀戳於桌上,隨即以剪剪其喉,余往奪取,劉乃往廚房覓得菜刀出院,且奔且自砍其頭,余尾追奪刀不及,繞院一周,劉倒於門側,余亦自覺腹痛暈絕。」[26]
- ^ 陶在地方法院偵查庭稱,「楊系劉之戀人,是日訪劉,責劉另有新戀,逼其說出戀人姓名,劉堅拒,因口角而動武,致下此毒手。當時余雖勸阻,反為楊威嚇,楊見劉死,遂逾後面短垣而遁,余則因驚惶而失知覺。」[36]
- ^ 裘女士原在許家做女傭。劉夢瑩曾勸說許欽文和裘女士結婚。[1]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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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陶思瑾殺人案更審判決全文(續). 京報 (北平). 1933-08-29.
- ^ 劉夢瑩慘死案判處陶許失當 浙高院檢察官不服上訴. 時事新報 (上海). 1933-09-04.
- ^ 浙高院檢察官起訴陶思瑾許欽文危害民國罪. 時事新報 (上海). 193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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