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靜案是2003年初,中華人民共和國湖南省湘潭市發生的一起死亡案件。

黃靜(1982年9月27日—2003年2月23日),湘潭人。1999年6月在湖南省第一師範學院畢業, 後在湘潭市臨豐小學任音樂教師。

2003年2月24日上午,黃靜被發現裸死在宿舍床上,全身赤裸、身上上有多處傷痕。屍檢報告稱其為處女,但其生前男友姜俊武的精液被在現場發現。[1]

湘潭市公安局和湖南省公安廳的初步法醫檢驗認為,黃靜是因心臟疾病導致急性心肺功能衰竭而死,屬於正常死亡。其家人則認為黃靜之死是男友暴力強姦未遂導致的,拒絕火化屍體。省公安廳覆核仍然持原結論。但7月3日南京醫科大學鑑定認為,心肺功能衰竭的說法證據不足,黃靜是非正常死亡。8月14日,中山大學法醫鑑定中心也認為不足以確定自然死亡。

2003年6月2日,姜俊武被刑事拘留。8月1日他被市公安局以涉嫌強姦(中止)罪移送湘潭市檢察院審查起訴。12月22日,湘潭市雨湖區檢察院採納湖南省公安廳的鑑定,以強姦中止罪對姜俊武提起公訴。姜稱:當晚他與黃髮生了撫摩等自願的親昵行動,沒有試圖強姦她;黃後來出現口吐白沫、抽搐的症狀,但自稱沒事,他於是在清晨離去。[2]

2004年3月,保存在湘潭市二醫院的黃靜屍體器官標本被發現因保存不善已於年初被銷毀,導致無法繼續進行法醫鑑定。2004年8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鑑定中心認為,黃靜原有潛在病理改變,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行動促發死亡。[3]

2005年12月7日,湘潭市雨湖區人民法院審理此案。起訴書指控姜俊武犯有強姦中止罪,黃靜家人及其律師認為姜對黃靜之死負有間接故意的責任。姜俊武的律師則認為姜雖然與死者發生了性關係,但無足夠證據認為其強姦。2006年7月10日,法院一審判決,宣判被告人姜俊武無罪,但需賠償原告經濟損失57399.50元。判決書指出系黃靜在潛在病理改變的基礎下,因姜俊武採用較特殊方式進行的性行動促發死亡。姜對黃的死承擔50%的民事責任。[4]

2007年12月8日,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裁定:駁回原審原告黃靜的父母,及原審被告姜俊武關於民事責任方面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5]

該案件的調查和審判過程中得到傳媒特別是網絡媒體的廣泛關注。

參考文獻

  1. ^ 湖南湘潭女教师黄静疑被强奸致死案件代理词. [2007-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05). 
  2. ^ 湘潭教师裸死案:男友否认强奸 死因仍无法定论. [2007-11-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02-16). 
  3. ^ 最高人民法院對黃靜的屍檢報告[失效連結][失效連結]
  4. ^ 湖南湘潭“女教师裸死案”一审判决:被告无罪. [2006-07-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11-18). 
  5. ^ 湖南女教师黄静裸死案终审裁定:被告获判无罪. [2007-12-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7-12-09). 

外部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