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稿:加拿大司法委員會

加拿大司法委員會
Conseil canadien de la magistrature
成立時間1971年 (1971)
總部渥太華, 安大略省, 加拿大, K1A 0W8
服務地區加拿大
領袖
法官 Richard Wagner
網站cjc-ccm.ca

加拿大司法委員會CJC ;法語:Conseil canadien de la magistrature ) 是加拿大最高司法監察機構,主要負責監督該國的聯邦法官。

委員會共包括41名加拿大最高法院大法官,由現任首席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納擔任主席。 [1]

成立歷史

該委員會由加拿大國會[2]歷經多年討論後,於1971年設立,旨在尊重司法機關作為政府獨立分支的地位的情況下,協調法官專業發展及規範其判決行為。在這之前,針對在任法官的投訴,其核查程序通常由司法部組織,地方首席大法官偶爾也會參與。

蘭德維爾案

促成該委員會成立的助推劑是法官利奧·蘭德維爾案。他曾被指控犯有刑事罪行。儘管這些指控被駁回,但針對他不當行為的指控從未停息。這一事件引起廣汎的公眾討論;法律界的人士亦批評法官仍在任職。儘管法律協會委員會對聯邦任命的法官沒有管轄權,卻在未通知蘭德維爾的情況下,出具了一份負面報告。

當時尚無法定程序允許政府開展對法官的調查,政府隨後組建了一個僅包括前最高法院法官伊萬·蘭德的獨任調查委員會。在蘭德的調查報告中,他發現了一些不當之處,並基於此對蘭德維爾法官提出了批評。然而,一些人說蘭德先生有偏見。在蘭德維爾聽證會中,其訴訟代理人、著名憲法律師約翰·喬賽亞·羅比內特嚴厲批評了該流程。

蘭德報告公開後,由國會組織的調查委員會最終建議罷免法官,蘭德維爾法官最終辭職。

許多人認為在此次事件中所遵循的程序是有缺陷的:在法律層面沒能明確審查法官的行為的程序,這給法律協會、政府、議會甚至其他非司法機構對司法的介入留下了太多的空閒。[3]

威廉·卡普蘭教授在他的《錯誤判決》一書中寫道:「毫無疑問,蘭德維爾案在決定成立該委員會的歷史進程中佔據重要地位。」他引用了司法部長的國會秘書在法案二讀會中的發言:「由於司法獨立是加拿大民主進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因此從一定程度上司法機關成為一個自治機構至關重要。」 [4]

馬丁·弗里德蘭 (Martin Friedland)表示,「毫無疑問,蘭德維爾訴訟的尷尬和不確定性是促使國會採納這一新程序的因素之一。」 [5]

組織和活動

加拿大司法委員會的活動致力於調查關於司法瀆職行為的投訴,並保護法官免受無據指控的影響 [2]

成員

理事會有41名成員,由首席大法官和聯席大法官組成。由加拿大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現任大法官理查德·瓦格納擔任主席。 [1] [6]

投訴審查

加拿大司法委員會根據《法官法》獲得授權,可以調查公眾或總檢察長對聯邦任命法官的不當行為提出的申訴。在對該申訴加以調查後,委員會可以通過司法部長向議會提出免職法官的建議。

加拿大是極少數可以投訴首席大法官的國家之一。[來源請求]在此情況下,首席大法官將被排除於該申訴的審查程序之外。

公眾查詢清單

雖然大多數申訴在不進行公開聽證會的情況下得到迅速處理,但在某些情況下,法官的行為被認為足以引起關注,需要進一步調查。

自 1971 年成立以來,CJC 已將總共 14 起投訴(其中涉及三名法官)提交給調查委員會: [7] [8] [9]

批評

免職法官數有限

在其成立 40 年的歷史中,CJC 僅下令進行 11 次公開調查,其中僅有兩次建議將法官免職。 [10]自加拿大聯邦成立以來的 145 年裏,只有五名高等法院法官被建議免職。 [6]在被免職前,除一人外,其餘法官均選擇主動辭職。 [6]

司法委員會即使在發現法官存在不當行為的情況下,也曾拒絕將其撤職的建議。 [10] 2008 年,CJC 的調查小組建議將西奧多·馬特洛(Theodore Matlow)免職,儘管委員會成員普遍同意馬特洛存在不當行為,大多數成員仍然否決了該撤職建議。 [6]羅科·加拉提(Rocco Galati)批評了在加拿大免職法官的難度,並指出「通過憲法修正案比罷免法官更容易」。 [6]

在司法委員會全體成員無視其調查組的建議,決定讓魁北克法官米歇爾·吉魯阿爾(Michel Girouard)繼續擔任法官後,加拿大聯邦司法部長喬迪·威爾遜-雷布勞(Jody Wilson-Raybould)和魁北克司法部長斯特凡妮·瓦列(Stéphanie Vallée)指示司法委員會重新審議其決定。 [11]

他們表示,不當行為不應直接導致法官被免職,必須先行確定該行為的嚴重性。 [10] 約克大學奧斯古德法學院教授特雷弗·法羅(Trevor Farrow)認爲,罷免法官動議低通過率反映了加拿大對法官獨立的高度重視。 [10]

構成單一

委員會僅由法官組成。加拉提批評了這一點,並指出法官是加拿大唯一一個真正自我監管的職業,呼籲公眾參與對法官的監管過程。 [6]約克大學奧斯古德法學院教授艾倫·哈欽森主張委員會中應加入普通民衆,並批評了法官們向其他職業呼籲自然正義的偽善。 [6]卡爾加里大學法學院教授、加拿大法律倫理協會主席愛麗絲·伍利表示,納入公眾成員將使CJC的程序更加開放透明,減少內部隔閡。 [11]

過度保密

在2003年9月,非政府團體和「公民聯盟" 加拿大司法投訴委員會[11],對司法委員會的過度保密表示擔憂[12]。伍利批評CJC未能明確解釋哪些行為屬於委員會應當制裁的不當行為。 [13]

制裁範圍

一些批評人士指出,在某些情況下,僅採取解職的方式處理瀆職的法官可能並不合適。 [11]

引用文獻

  1. ^ 1.0 1.1 About the Council.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2021-11-14] (英語). 
  2. ^ 2.0 2.1 Morton, Frederick Lee. Law, Politics and the Judicial Process in Canada. University of Calgary Press. 2002-01-01. ISBN 9781552380468 (英語). 
  3. ^ William Kaplan. Bad Judgment: The Case of Mr. Justice Leo A. Landreville. 
  4. ^ Kaplan, William. Bad Judgment. p. 194.
  5. ^ Friedland, Martin. 1995. A Place Apart: Judicial Independen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Canada. p. 88.
  6. ^ 6.0 6.1 6.2 6.3 6.4 6.5 6.6 McKiernan, Michael. Judging the judges. Canadian Lawyer. [2016-09-09]. 
  7. ^ Scallan, Niamh. Lori Douglas scandal inquiry: A look at cases when judges judge themselves. Toronto Star. 2012-07-30 [2016-09-09]. 
  8. ^ What's at stake in the case of Justice Robin Camp. Maclean's. 2016-09-07 [2016-09-09] (美國英語). 
  9. ^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Inquiry Committee Decisions. Canadian Judicial Council. [2016-09-09]. 
  10. ^ 10.0 10.1 10.2 10.3 What it takes to have a misbehaving judge dismissed. CBC News. [2016-09-09]. 
  11. ^ 11.0 11.1 11.2 11.3 Schmitz, Chris. Growing calls for reform in way those who judge others are judged. Lawyer's Weekly. [2016-09-09]. 
  12. ^ "Press Release," Canadian Justice Review Board, 4 Feb. 2005 互聯網檔案館存檔,存檔日期2011-09-11., accessed 13 July 2013
  13. ^ Crosby, Connie. Canadian Justice Review Board - Curious Question. SLaw Magazine. [May 3,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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