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人民政府

由Rastinition在話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該和人民政府合併上作出的最新留言:2 個月前

關於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之建議

不知大家認為需要併入嗎?-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4日 (四) 07:44 (UTC)回覆

不知大家認為需要併入嗎?-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4日 (四) 07:44 (UTC)回覆

個人認為不能併入,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包括中央人民政府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就像美國政府包括美國聯邦政府和地方各級政府一樣。——蘇州宇文宙武之太陽殿 ♨迎仙宮 ★尚書省 2009年6月4日 (四) 13:37 (UTC)回覆
  細讀下,發覺兩個條目指涉的範疇,似乎有點不一樣--210.6.97.207 2009年6月6日 (六) 14:28 (UTC)

個人認爲從嚴謹的角度出發,不能併入,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常指中央政府,而人民政府包括中央政府,且包含各級政府,上至中央下至區縣。Huang Sir (留言) 2009年6月17日 (三) 09:00 (UTC)回覆

看來已有不須合併之共識,故先移除合併建議之模版了。—Alberth2-汪汪 2009年6月30日 (二) 12:05 (UTC)回覆

除了中共以外,北韓當局有沒有自稱「人民政府」呢?

除了中共以外,北韓當局有沒有自稱「人民政府」呢?
——自由華夏留言2012年7月8日 (日) 14:13 (UTC)回覆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應該和人民政府合併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SOCK濫用複數身分,在跨語言維基專案檢出自己提出意見併濫用多帳號投票形成共識的異常行徑,已由Rastinition留言)於2024年9月8日 (日) 14:2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意見:(1)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不屬於「人民政府」。因此這兩個詞語並非「含義完全相同」。(2)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的「政府」是狹義的,僅指行政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機構」這一詞語的範圍除行政機關(政府)以外,還包括立法、司法、軍事、監察、審判、檢察機關。--PATLABOR 英格拉姆Ingram Talk 2024年8月22日 (四) 15:08 (UTC)回覆

註:此處原有文字,因為WP:SOCK濫用複數身分,在跨語言維基專案檢出自己提出意見併濫用多帳號投票形成共識的異常行徑,已由Rastinition留言)於2024年9月8日 (日) 14:28 (UTC)刪除,尚祈見諒。若有異議請至互助客棧或向管理員反映。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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