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 (大日本帝国)

大日本帝國時期所指的日本屬地或殖民地

外地(日语:外地がいち Gaichi */?)是日本战前(大日本帝国)的法律术语,指内地以外的统治区域,等同于属地。狭义上专指当时的台湾朝鲜关东州,以及属于国际联盟托管地南洋群岛,这也是当时日本法律的定义。

国际法方面,1895年甲午战争大清战败,割让台湾澎湖给日本;1905年日俄战争俄罗斯帝国战败,导致之后的日韩合并[1]。在日本统治台湾的初期曾爆发抗日运动,当时自台湾以降、乃至包含朝鲜在内的其他各日本海外属地长官,获授权可以因应当地情势制定条例。然而各地制定的不同的法例又产生了和本土的国内法有冲突的问题。于是在大正七年(1918年)制定了《共通法日语共通法》,以规范不同地域的身份与适用法律范围等,“外地”的法律概念即出自于本法第一条。

因日本在二战后丧失所有海外属地,现代日本所称“外地”指本国以外的地域,与过去的涵义并不相同。

法律上的定义

《共通法》第一条原文为:

  • 大正7年法律第39号版[2]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又ハ關東州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 大正12年法律第25号版[3]
本法ニ於テ地域ト稱スルハ内地、朝鮮、臺灣、關東州又ハ南洋群島ヲ謂フ
前項ノ内地ニハ樺太ヲ包含ス

也就是说,朝鲜台湾关东州南洋群岛属于“外地”;其余则为“内地”,包含桦太在内。

日本投降前,法令明订的外地有[4][5]

  1. 台湾(1895年-1945年)
  2. 桦太厅(1907年-1949年,1942年编入内地)
  3. 关东州(1905年-1945年)
  4. 朝鲜(1910年-1945年)
  5. 南洋群岛托管地(1919年-1947年)

广义的日本帝国外地

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日本军实行军事占领而获得的领土,如满洲国;或日本在中国本部租界蒙疆联合自治政府等非由日本直接统治的地区,于过去日方内部文书中也称为外地[6]

参见

参考文献

  1. ^ 山中永之佑; 蔡秀美(译)、蔡慧玉(校修). 殖民地統治法與內地統治法之比較:以日本帝國在朝鮮與臺灣地方制度為中心的討論 (PDF). 《台湾史研究》 (中央研究院台湾史研究所). 2007-12: 111–139 [2014-12-23].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4-12-23) (中文(台湾)).  :115
  2. ^ 共通法(大正7年法律第39号). 中野文库.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23) (日语). 
  3. ^ 共通法中改正 (大正12年法律第25号). ウィキソース. [2019-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11-08). 
  4. ^ goo辞书“外地”[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5. ^ [i 旧外地法令の調べ方]. 国立国会图书馆.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2-26) (日语). 第二次世界大戦以前の日本において、大日本帝国宪法施行以降に日本の统治下に置かれた台湾、朝鲜、桦太(南桦太)、関东州、南洋群岛の地域は、外地と称されていました 
  6. ^ 旧外地関係資料について. 拓殖大学図书馆. [2014-12-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2-16)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