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都地区

1970年至201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单位

昌都地区藏语ཆབ་མདོ་ས་ཁུལ།威利转写chab mdo sa khul藏语拼音Qamdo Sakü),西藏自治区的旧地区,为1970年至201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级行政单位。

昌都地区
ཆབ་མདོ་ས་ཁུ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区
1970年—2014年

国家 中华人民共和国
面积 
• 
108,962平方千米(42,070平方英里)
历史 
• 成立
1970年
• 废除
2014年
前身
继承
昌都专区
昌都市
今属于昌都市

历史

1970年,撤消昌都专区,设置昌都地区,地区驻昌都县。昌都地区辖昌都、贡觉(驻莫洛)、左贡(驻亚中)、察隅(驻吉公)、洛隆(驻孜托)、丁青、波密(驻扎木)、江达、察雅(驻烟多)、芒康(驻嘎托)、八宿(驻白马)、边坝(驻东马司)、类乌齐等13县。[1]

2014年10月20日,经中国国务院批准,昌都地区撤销,设立昌都市。 12月11日,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昌都地区走入历史。[2][3]

参考文献

  1. ^ 行政区划网·昌都地区历史沿革.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 
  2. ^ 新华网·西藏东部昌都地区将撤地设市 已获国务院批复.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3. ^ 中国日报网·西藏昌都市正式挂牌成立 首届市委班子出炉. [2015-03-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4-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