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英语:Limited company),在美国国税局将其翻译为有限责任公司(英语: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LLC)[1],是一种公司的组织形态,有限公司对外所负的经济责任,以出资者所投入的资金(资本)为限。倘若有限公司被债权人清盘,债权人不可以从股东个人财产中索偿。
在某些地方,有限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不同,有限公司相对适合中小型企业,也相对适合大型企业。但是也有某些地方,不论公司大小,股份有限公司都是最常见的有限公司类型。有限公司的概念较晚出现,一些地方的法律没有关于有限公司的界定。
美国法律中的有限公司,和中国法律中称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不同。中国法律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更加接近大陆法系国家中的有限责任公司 (德语国家)。
世界各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公司名称必须有“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要求比股份有限公司要低,比如财务报表不需会计审计而且财务报表不需公告。但是,建立时的出资股东不能超过50人,建立时不能用公开募股来聚集资金,股权不能随意转让,股权在市场上不流通[2]。根据出资人类型,公司法将有限责任公司分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和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香港
香港的《公司条例》承袭自英国法律。有限公司(Limited company,用于公司名称上则为 Limited,缩写为 Ltd.)共有两种成立方式。其中一种为股份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这种有限公司需要成员(股东)投入资金(股本)以换取公司股份,且各成员对公司的法律责任以其持有股权份数的未缴款额为限。另一种成立形式为担保有限公司(Company limited by guarantee),这种有限公司成立时不必投入股本(且根据公司条例禁止担保有限公司拥有股本),惟各成员须担保于公司清盘时为公司提供一定数量的资金,且各成员对公司的法律责任只以此担保额为限。以担保有限公司方式成立的公司一般都是需要法人地位的非牟利组织,例如慈善组织、学校旧生会、政党等,且成员的担保金额通常都非常少。香港维基媒体协会亦是以担保有限公司成立的。至于一般的牟利公司,则多成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台湾所称之有限公司或大陆的有限责任公司(有股本但不分股份)在香港并不存在。因此,需投入股本的有限公司,无论公司规模,都是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立。[3]目前,营利事业单位,其组织大致可分为“非法人”资格与“法人”资格。“非法人”资格是依《商业登记法》规定,分为“独资”及“合伙组织”两种;“法人”资格者依《公司法》规定,分为“无限公司”、“有限公司”、“两合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等四种。
- 概述 :
- 一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就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其责任之公司。
- 股东仅以其出资额对公司负责,换言之在公司成立之初,所缴交之认股款项金额,即为其最大之风险,一般人较愿意加入,使公司募集资金较为容易。
日本
日本称非上市公司(close corporations)为“公開会社でない株式会社”,1938年4月5日,日本公布《有限会社法》(有限会社法),确立有限会社制度。1940年,日本施行《有限会社法》。2005年7月26日,日本公布《会社法》(会社法),是将《商法》(商法)第二篇、《有限会社法》与《株式会社审计等商法之例外法》(株式会社の監査等に関する商法の特例に関する法律)整编而成。另外,韩国在朝鲜日治时期引进“株式会社(주식회사)”、“有限会社(유한회사)“合资会社(합자회사)”、“合名会社(합명회사)”等词汇沿用至今。
2006年5月1日,日本施行《会社法》同时废止《有限会社法》,以合同会社(合同会社)取代,有限会社制度走入历史。既有有限会社仍可存续下去,称作“特例有限会社”(特例有限会社)。[4]
德国
有限责任公司(Gesellschaft mit beschränkter Haftung、GmbH)是德国的一种经济实体类型;AG(Aktiengesellschaft)则相当于股份公司。
俄罗斯
俄罗斯的有限公司全名为“Общество с ограниченной ответственностью”,简称“ОО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