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桂(15世纪—16世纪),世芳江西南昌府新建县[1]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熊桂是弘治十一年(1498年)戊午科举人,弘治十二年(1499年)联捷进士[2],获授大理寺寺副,当时刘瑾擅权,矫诏罗织罪名,他上疏:“诏令权宜可行一时,但祖宗成宪当守百世,不能轻易变法引致冤滥。”明武宗同意,于是释放千人;刘瑾败亡后他感觉有变,整夜处理案件,连宁王朱宸濠不忌讳。他曾处理安化王朱寘𫔍叛乱案,案件牵连同谋家人,他说:“同谋关乎机要,株连三千人和家口,过度了。”力为他们辨白,救活不少人。外调徽州知府,审核丁粮、定雇役法称便人民,复办紫阳书院,一时人文蔚起,正德十一年(1516年)陞山东左参政[3],到任后正值河流决堤,他昼夜巡视,并斋戒沐浴祭祀,同时筑坝堵塞,谒拜孔庙发现祭器不称用,需要千金打造,适逢有人民发掘到地窖有金钱,计算后足用,因此命工人铸造,规制因而完备,又省下督运北京费用数万,丁母忧回乡,服阕后任山东右布政使,不久卒[1]

著作

著有《石崖集》、《紫阳书院集》,编写《大理驳稿》、《治徽大略》行世。

引用

  1. ^ 1.0 1.1 同治《新建县志·卷四十·贤良上》:熊桂,字世芳,宏治进士,授大理寺副,时逆瑾用事,矫诏罗织,桂疏言:“诏令权宜惟一时可行,祖宗成宪则百世当守,毋轻变法致冤滥。”上是之,得出罪者以千计,瑾败,桂感有变,不终夕具狱词,其外应如宸濠亦不少讳也。尝治安化王狱,多坐同谋家口,桂曰:“同谋机事也,株连三千人,且及家口,滥矣。”力为辨明,所活无算;守徽州,审丁粮、定雇役法,至今称便,兴复紫阳书院,一时人文蔚起焉,升山东参政,甫莅任值河决,曹州吴副使惊故,桂昼夜驰视、斋沐祭告水遂定筑塞之。尝祗谒阙里,怪祭器不称,度费千金,会民有发地窖得钱来报者,计之适足用,遂命工铸造,规制乃备;督运至京师,中贵人利入本色以便侵渔,桂力陈得纳轻,赍省费不下数万,丁母忧,服阕官山东右布政,寻卒。所著有《石崖集》、《紫阳书院集》可以自考,编《大理驳稿》、《治徽大略》奏议诗文行世。 杨志 邸志
  2. ^ 同治《新建县志·卷三十二·科第》:宏治十一年戊午乡试 熊桂……宏治十二年己未伦文叙榜 熊桂 字世芳,山东参政
  3.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正德十一年八月)丙寅陞徽州府知府熊桂为山东布政司左参政。

参考文献

  • 同治《新建县志》·卷三十二·科第
  • 同治《新建县志》·卷四十·贤良上
  • 明武宗毅皇帝实录》·卷一百四十
官衔
前任:
柯英
明朝徽州府知府
1510年—1516年
继任:
张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