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司法機關
台湾高等法院,简称高等法院、台高院、高本院或高院,院本部位于台湾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是中华民国的二级普通法院之一,组织上直属司法院,审级上则以最高法院为上级审法院。台湾高等法院设有台南、台中、花莲、高雄4所分院。行政法院即个别设立在台北、台中、高雄三所高等行政法院。
台湾高等法院 Taiwan High Cour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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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 | 1945年 |
司法管辖权 | 宜兰县 基隆市 台北市 新北市 桃园市 新竹县 新竹市 |
所在地 | 本院: 台北市中正区重庆南路一段124号(司法大厦) 刑事庭大厦: 台北市中正区博爱路127号 民事庭大厦: 台北市中正区贵阳街一段233号 宝庆院区: 台北市中正区长沙街一段27号 贵阳院区: 台北市万华区贵阳街二段26号(台湾银行万华分行楼上) |
所在国 | 中华民国(台湾) |
经纬度 | 25°02′17″N 121°30′44″E / 25.0379496°N 121.5121027°E |
设立法源 | 法院组织法 |
上诉法院 | 最高法院 |
法官人数 | 188人(2015年)[1] |
网址 | tph |
台湾高等法院院长 | |
现任 | 高金枝 |
首长上任时间 | 2023年1月16日 |
沿革
日治时期
今日台湾高等法院的前身应追溯至日治时期,1895年日本取得台湾,其后不久开始着手将西方司法制度引入台湾。台湾总督府于同年10月7日以军事命令发布《台湾总督府法院职制》,设台湾总督府法院一座于台北,并于台湾各地置支部共11个;然由于依该《职制》审判仅一审且为终审,台湾总督府法院仅是台北地区的最高审判机关,并无高等法院之设。
- 1896年,台湾总督桂太郎废止军政,改行民政,发布律令第一号《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改采三级三审制,于该年7月15日成立高等法院、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其中的高等法院全称为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可视为本院之滥觞。本院首任院长为高野孟矩,当时无适当处所设置院舍,故暂借大稻埕之一民屋办公。
- 1898年7月19日,台湾总督府改正《台湾总督府法院条例》,废止高等法院,改采二级二审制,仅余复审法院及地方法院二种;因此,组织法上暂无以“高等法院”为名的法院。
日本本土前此虽亦曾有名为“临时法院”及“高等法院”的审判机关,但当时系以“裁判所”称法院,上开命令使用“法院”而不以日本本土惯用之“裁判所”以称呼审判机关,乃是因为当时台湾实行军政,统治者又不愿迳以“军事法庭”为名,因此另外援引“法院”一词代之,并沿用至日治终了以迄现今,因此台湾审判机关意外地早就以“法院”为名,与同样继承欧陆及日本而其后由国府带入的中国审判系统正好相同。
- 1919年8月,在明石元二郎总督任内,台湾司法制度再度改革,台湾总督府法院于斯时仿效朝鲜之三审制,采取二级三审制,将复审法院废止,重新设立高等法院,又将高等法院分为复审部及上告部,上告部成为当时台湾的终审法院。
- 1927年台湾的地方法院又分置单独部及合议部,惟本院组织仍未变。当时的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位于文武町三丁目,原系征收民宅修建木造院落5栋,同时供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及台北地方法院办公,至1929年始动工改建,1934年4月,建筑落成,是一栋三层钢筋水泥大厦,高度仅次于总督府建筑,同年迁入办公,该建筑即今司法大厦。
- 1943年,因二次大战战局吃紧,日本政府为求减轻法院负担,将本土裁判所之战时体制适用于台湾,对地方法院单独部判决不服者得直接上诉于本院复审部,再度成为二级二审制,该制行使至日治结束。计日治末期,台湾总督府高等法院共辖有8座地方法院及地方法院支部,分别是台北及其宜兰支部、花莲港支部、新竹、台中、台南及其嘉义支部与高雄地方法院。
中华民国时期
- 本院位在台北市,而台湾各地方法院第一审民、刑事上诉及抗告案件,均须由本院审理,因此台湾南部诉讼当事人咸感不便,故该院奉司法行政部核准后,于1947年6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第一分院,次年(1948年)1月1日,再改为今名台湾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此为本院第一座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云林县以南及澎湖县的案件。
- 1962年11月1日再成立第二座分院─台湾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当时管辖台湾西部台中县以南、嘉义县以北的案件。
- 1965年5月1日,设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临时庭辖花莲县及台东县,1972年7月15日,本院更以花莲临时庭成立台湾高等法院花莲分院,辖区与临时庭时期同。
- 1968年3月11日法庭大厦完工,同年7月1日启用,迁移法院法庭及检察官侦查庭(当时院检不分)至此。
- 1990年2月1日再成立台湾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管辖高雄、屏东及澎湖地区地方法院之第二审上诉、抗告案件及该地区属于高等法院管辖之第一审案件,同年5月1日,开始受理案件。
- 1998年7月30日,司法大厦被内政部指定公告为国定古迹。
- 2000年间因本院人员、审判业务俱增,司法院与法务部增建第二办公大厦。第二办公大厦于2004年3月落成启用,一半空间提供高等法院民事庭使用;原法庭大厦仅余刑事庭,改称刑事庭大厦。司法第二办公大厦原编列总工程款新台币11亿5,000多万元,由高院编列三分之二、法务部负担三分之一。[2]
- 2017年桃园地方院检迁至新址,部分桃园市议员、地方人士争取在旧址成立台湾高等法院桃园分院,未有结果。[3][4]
历任院长
任别 | 姓名 | 上任 | 卸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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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 | |||
1 | 杨鹏 | 34年11月 | 37年1月 |
2 | 葛之覃 | 37年1月 | 39年5月 |
3 | 史延程 | 39年5月 | 47年9月 |
4 | 李学灯 | 47年9月 | 51年10月 |
5 | 孙德耕 | 51年10月 | 59年8月 |
6 | 钱国成 | 59年8月 | 61年8月 |
7 | 周旋冠 | 61年8月 | 67年9月 |
8 | 洪寿南 | 67年9月 | 68年6月 |
9 | 褚剑鸿 | 68年6月 | 76年5月16日 |
10 | 罗萃儒 | 76年5月16日 | 79年9月17日 |
11 | 葛义才 | 79年9月17日 | 82年2月27日 |
12 | 柴启宸 | 82年2月27日 | 84年1月21日 |
13 | 廖茂荣代理 | 84年1月21日 | 84年4月27日 |
14 | 锺曜唐 | 84年4月27日 | 86年12月18日 |
15 | 杨仁寿 | 86年12月18日 | 88年3月12日 |
16 | 吴启宾 | 88年3月15日 | 90年9月24日 |
17 | 曾有田 | 90年9月24日 | 92年10月1日 |
18 | 蔡秀雄代理 | 92年10月1日 | 92年11月3日 |
19 | 张信雄 | 92年11月3日 | 97年1月22日 |
20 | 黄水通 | 97年1月22日 | 99年8月2日 |
21 | 张耀彩代理 | 99年8月2日 | 99年10月28日 |
22 | 杨鼎章 | 99年10月28日 | 101年2月16日 |
23 | 陈晴教代理 | 101年2月16日 | 101年3月30日 |
24 | 陈宗镇 | 101年3月30日 | 103年1月22日 |
25 | 石木钦 | 103年1月22日 | 106年12月20日 |
26 | 李彦文 | 106年12月20日 | 112年1月16日 |
27 | 高金枝 | 112年1月16日 | 现任 |
管辖
区域 | 备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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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辖 | ||
基隆市 宜兰县 新北市 台北市 桃园市 新竹县 新竹市 |
总面积约7,353平方公里,总人口已逾1,043万人(2013年1月);辖区法院为台湾基隆地方法院、台湾宜兰地方法院、台湾台北地方法院、台湾新北地方法院、台湾士林地方法院、台湾桃园地方法院及台湾新竹地方法院等7座。 | |
事务管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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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院组织法第3条第2项规定:“高等法院审判案件,以法官三人合议行之。”因此现今本院审判庭(非准备庭)须由法官三人合议审判。 |
搬迁
组织
- 院长
审判
- 民事庭
- 刑事庭
公设辩护
- 公设辩护人室
行政
- 书记处(书记官长)
- 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法官助理室
- 刑事纪录科
- 第一科
- 第二科
- 文书科
- 总务科
- 研究考核科
- 资料科
- 诉讼辅导科
- 法警室
- 民事纪录科
- 人事室
- 会计室
- 统计室
- 政风室
- 资讯室
各委员会
- 法官自律委员会
- 刑事补偿事件求偿委员会
- 职务评定委员会
- 律师惩戒委会
- 民间公证人惩戒委员会
- 考绩委员会
- 征审委员会
- 诉愿审议委员会
- 国家赔偿事件委员会[6]
特色
参考文献
引用
- ^ 高等法院及分院員工實有人數-按機關別分 (PDF). 中华民国104年司法统计年报. 司法院统计处. 2016 [2016-08-31].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21-03-09).
- ^ 司法新厦启用 陈定南吐槽.自由时报.2004-03-09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2013-04-29.
- ^ 桃园高分院落脚旧司法园区? 议员反对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7-04-15
- ^ 桃市府提供旧地院、地检用地 争取高院设分院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ETtoday新闻云.2017-03-15
- ^ 记者 王宏舜 、 林孟洁. 華山分屍地起厝蓋司法園區 華山車站月台、老樹要搬家. 联合报. [2022-12-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2-09).
- ^ 组织架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台湾高等法院.2021-0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