讼师
讼师又称状师,有时被贬称为讼棍,是中国传统社会中扮演诉讼的代理人,可说是类似于律师角色的文化人。
讼师的工作是代写诉讼用的书状[1](俗称“状纸”),书状有一定之格式[2]。古时,一般平民多为文盲,就算懂得文字,也多半不通晓法律,故亦写不得。如要诉讼,多靠出身科举不得意的士人代劳。王凤生称:“且州县判断之功在于看卷者十之七,在于听言者十之三。间有供卷不符,是则讼师之播弄乡愚,更不难一鞫而伏矣[注 1]。”[3]
春秋时代的邓析被视为讼师鼻祖,史称其“操两可之说,设无穷之词”,“以非为是,以是为非,是非无度,可与不可日变。所欲胜因胜,所欲罪因罪”。中国历代地方官对讼师绝无好感,并有诸法法律对其严加规范,如《唐律·斗讼》规定:“诸为人作辞谍,加增其状,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减诬告一等。”。对地方官来说,讼师的介入只会造成大量积案,让衙门承受了巨大压力[4]。讼师为取渔翁之利,往往刻意拖延案情,甚至“被唆之人不愿终讼而讼师迫之不使休歇,贻害两造,以供胥役之鱼肉,可恨已极”[5]。
在士大夫的观念中,讼师地位低下,被人轻鄙,没有合法地位,形象大多是负面的,与今日之律师天差地远。《清稗类钞》记载讼师杨某“阴险而多谋,凡讼事,他人所不能胜者,必出奇计胜之。”清朝的谢方樽被称为恶讼,谢方樽仅一失意的读书人,久试不举于科场,为三餐考量,只好当一名讼师糊口,但最后却成为钜富。朝廷官员为稳定社会秩序,都会刻意打击讼师,《大清律例》卷三十《刑律·教唆词讼》“乾隆元年定例”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若明知不报,经上司访拿,将该地方官照奸棍不行查拿例,交部议处。”1907年林纾翻译了英国莫里森著的侦探小说《神枢鬼藏录》。译序文中写道:“中国无律师,但有讼师;无包探,但有隶役。讼师如蝇,隶役如狼。蝇之所经,良肉亦败;狼之所过,家畜无免!”
注释
- ^ 判断一个州县(的情况)往往取决于查阅卷宗的七成,听取陈述者(当事人)的三成。(如果)之中证据与卷宗不符,这就是讼师挑拨地方的愚民,更加不难审问(他们)然后(使他们)伏法。
参见
参考书目
- 梁治平:《法意与人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