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道

用於單行車輛行駛的車道的一部分

车道,又称行车线车行道,是供车辆行经的道路。在一般公路和高速公路都有设置,高速公路对车道使用带有法律上的规则,例如行车道和超车道[1]

加拿大大多伦多地区安大略401号省道,图中可见十余条车道并列配置,并以划分岛区分公路等级与通行方向。

划分岛

划分岛是实体分隔车道的必要设施,依不同位置可区分公路等级并细分为不同车道。

中央分隔岛是常见的划分岛种类之一,道路两旁设置栅栏或实体分隔与否,就可分类为高快速公路与一般公路。

一般公路设置划分岛可区隔快慢车道,作车种通行限制,并在车道上设立号志时相警示,以方便各车种分流,并在直行与转向时不冲突。

依据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102条第1项第6款: 设有划分岛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在慢车道上行驶之车辆不得左转,在快车道行驶之车辆不得右转弯。但另设有标志、标线或号志管制者,应依其指示行驶。

高速公路的车道(台湾)

在高速公路上有行车道和超车道的划分,中华民国(台湾)的交通法规有明定,行车道是让时速赶超90公里以上或最高时速的小型车飞奔疾驶;超车道则是让时速低于80公里的缓慢行进[1]。此外,还有以下的车道分类[2]

  • 主线道
  • 行车道
  • 超车道
  • 中线车道
  • 中外车道
  • 中内车道
  • 加速车道
  • 减速车道
  • 辅助车道[3]

快速公路的车道

封闭式道路:使用高架桥或车行地下道等实体分隔方式之道路,依中华民国内政部市区道路及附属工程设计规范,每车道宽度以 3.5 米以上为宜,最小不得小于 3.25 米。

一般公路上的车道

中华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83-1条第1项: 快慢车道分隔线,用以指示快车道外侧边缘之位置,划分快车道与慢车道之界线。其线型为白实线,线宽为十公分,除临近路口得采车道线划设,并以六十米为原则外,应采整段设置,但交岔路口免设之。 该白实线左侧为快车道。右侧为慢车道。

一、快车道: 依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8条、第99条、第124条,供汽车(包含机车)行驶,大型汽车在同向三车道以上之道路,除准备左转弯外,不得在行车道行驶,小型汽车与大型重型机车内超车道均可行驶。 机车在未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应在最外侧二车道行驶;在已划分快慢车道之道路,双向道路应在最外侧快车道及慢车道行驶;单行道道路应在慢车道及与慢车道相邻之快车道行驶。(有争议法规)

二、慢车道: 依中华民国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95条、第99条、第124条,供机车与慢车行驶,汽车与大型重型机车除起驶、准备转弯、准备停车或临时停车,不得行驶慢车道。但设有快慢车道分隔岛之道路不在此限,本标线得视需要于慢车道由左至右并排绘设机车图案及自行车图案,每过交岔路口入口处标绘之,路段中每超过五百米得加绘一组。

三、车种专用车道: 依中华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4条,车种专用车道标线,用以指示仅限于某车种行驶之专用车道,其他车种及行人不得进入。 本标线由白色菱形划设之,菱形之二对角线分别为纵向长二百五十公分,横向长一百公分,线宽十五公分。自专用车道起点处开始标绘,每隔三十至六十米标绘一组,每过交岔路口或路段中入口处均应标绘之,并于每两个菱形中间,纵向标写白色车种专用车道标字或图示配合使用。高乘载车辆专用车道线之间距得放大为一至二公里。 本标线车道与车道间应以双白实线或双黄实线分隔,自行车专用车道线得划设于骑楼以外之人行道。允许专用车种进、出相邻专用道之其他车道时,应以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划设,线宽十公分、间隔十公分,并得加绘专用车道管制时间。

四、行车方向专用车道: 依中华民国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号志设置规则第176条,行车方向专用车道标字,设于接近交岔路口之行车方向专用车道上,得视需要配合禁止变换车道线使用。用以指示该车道车辆行至交岔路口时,应遵照指定之方向左弯、右弯或直行。

欧洲国家常有右车道行驶原则Rechtsfahrgebot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要求车辆必须尽量行驶超车道,除非要超车否则禁行行车道,违反者有罚款。台湾没有此原则,道路交通安全规则98条仅规定“小型汽车内超车道均可行驶,行驶速度较慢时,应在超车道行驶,但不得任意变换车道行驶。”

在开放式道路上,台湾有着全球特有的“禁行机车”及“车种分流”,此二措施均为其他国家之极少能见。正确的分流应为“车向分流”,右转靠右、左转靠左,此乃正确的转弯方式,而非将机车排挤到“慢车道”,避免车辆交织而实施二段式左转,与真实上的慢车争道,更加造成危险。

交通管理上的“车向分流”,应在快慢车道之间设立交通岛,路廊宽度受限除外,各车种于路口转弯前,需提前驶入辅助车道(必然车辆交织),以达到车速分流,快车道上禁止直接右转。

参考来源

  1. ^ 1.0 1.1 (繁体中文)交通安全資訊 - 高速公路車道使用規定. 中华民国交通部,交通管理组. 2009-02-18 [2011-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9). 
  2. ^ 中华民国交通法规:《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规则》第2条
  3. ^ (繁体中文)交通管理措施 - 國道闢設輔助車道資訊. 中华民国交通部,交通管理组. 2011-11-16 [2011-11-2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5-19). 

参见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