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中华法系

LittleScroll在话题“本条目是否应该和‘律令制度’合并”中的最新留言:1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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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搞"

本条目的内容只是将Talk:法律体系的对话照搬过来,完全不是百科全书应有的文章,对读者亦没有参考价值。 “中华法系”是一个有意义的题目,但给他这样搞,实在是恶搞。

我对这条目认识不多,不敢写,请有识者指教。—图门县候补知县 2007年6月8日 (五) 08:53 (UTC)回复
Talk:法律体系的对话跟这个条目都是我的"恶搞"。你实在看不下去了,就请研究一下,纠正它。请不要删掉。实在没人写,等我有冲动的时候再写一两句。"恶搞"主要是针对学法律的人的。我觉得那帮家伙丢掉了我们中国的传统。jack 2007年6月9日 (六) 02:07 (UTC)回复

如果我要删的话,一早就去提删,而不是提清理。 但维基不是让你“恶搞”的地方,开条目要负责任。放上不适合百科全书的内容,那样对读者来说,是一种误导。不是自己留下烂摊子等人收拾。 (如果我懂得怎样写的话,早就写了)—图门县候补知县 2007年6月9日 (六) 04:15 (UTC)回复

请不要在百科全书条目上使用语体文和对话形式的文体(引文除外)。—图门县候补知县 2007年6月12日 (二) 15:12 (UTC)回复

特色

This is disputed, read 田涛的被冷落的真实 and 张晋藩的中国民法通史 for more information. jack 2007年7月22日 (日) 15:01 (UTC)回复

“诸法一体,刑民不分”

如果这是“客观的事实”,请引参考文献。—图门县候补知县 (留言) 2010年2月10日 (三) 14:27 (UTC)回复

外部链接已修改

各位维基人:

我刚刚修改了中华法系中的1个外部链接,请大家仔细检查我的编辑。如果您有疑问,或者需要让机器人忽略某个链接甚至整个页面,请访问这个简单的FAQ获取更多信息。我进行了以下修改:

有关机器人修正错误的详情请参阅FAQ。

祝编安。—InternetArchiveBot (报告软件缺陷) 2017年8月2日 (三) 18:55 (UTC)回复

本条目是否应该和‘律令制度’合并

(-)反对——我反对此行为。

  • 律令制专指古代东亚地区法系,中华法系专指“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律令制度开始以后的法律,清朝末年至至民国初年、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响而产生的中国法系”的总称,除了原本历朝历代的什么律、什么令以外,还有很多别的内容。
  • 我在台湾,台湾的法系一开始沿用中华民国体系,照理来说应该算是受了中华法系影响。但是现在同性婚姻合法化、原住民权力提升、可以直接民主投票权等等,早已远离了中华法系,说律令制合并到中华法系,那不是张冠李戴、概念混淆吗?因此这两者本是分开的,不应该草率合并。
  • 另,而且真的合并的话,也应该是中华法系并入律令制才对啊,律令制一词古已有之,中华法系明显是翻译自西方文献的名词,按照历史渊源我认为不应该合并、或者合并入律令制度或律令制。--琪琪与拉拉留言2018年7月19日 (四) 15:46 (UTC)回复

(-)反对两者有重合,但不是一回事。建议维持现状。小丹枝 WhoTalk 2019年1月26日 (六) 07:24 (UTC)回复

(-)反对—中华是近代概念。アレックス留言2021年8月12日 (四) 04:02 (UTC)回复

(!)意见所谓“中华法系专指“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律令制度开始以后的法律,清朝末年至至民国初年、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响而产生的中国法系”的总称”似有不确。此言中国法律,非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即“律令法系”,西文似无此名,或称“traditional Chinese law”者是也,今以“中华法系”对“Chinese law”,实有不妥。故知所说“远古时期的中国未成文法律”者,即非中华法系,盖中华法系之源耳。所谓“为适应到西方文化影响而产生的中国法系”亦误,清以后之中国法律非属中华法系,乃大陆法系也,如谓之“受中华法系影响之大陆法”可也。另“律令制”者,非指法律,其“制”字乃就国家制度而言,犹言“以律令为基础之政治制度”,其与律令并无直接关连。故两者合并固为不宜,然如谓“中华法系”非专指律令,亦非然也。LittleScroll留言2022年3月31日 (四) 04:35 (UTC)回复

同意。--红色草莓留言2023年6月10日 (六) 05:46 (UTC)回复

(+)支持+(!)意见:我虽然是同意合并,但我支持以“律令制”为主标题,是中华法系合并入律令制才对。况且“中华民族”的概念是清末才产生的,用“中华法系”这个名字去称呼也用这个法系的日本、韩国、越南的法律,不是很奇怪吗?他们又不是中华民族。既然中日韩越都在用同一个体系的法律,那么直接称“律令制”不是更加中立客观吗?--红色草莓留言2023年6月10日 (六) 05:46 (UTC)回复

(-)反对—非也。如前所述,一般所谓“律令制”,专指中世纪一种以律令为基础之国家制度或政治制度(political system),为东亚史,尤其日本史学中之概念(见日语维基百科“律令制”条)。“中华法系”者,乃法律体系(legal system),与前者全然不同。“律令”者,狭义而言,乃中华法系中法律(law)或法律文件(legal document)之种类,广义而言或可代指中华法系。中华法系律令或可必并,或言“律令法系”亦可,而绝无与律令制合并之理。今律令律令制条皆有“律令制与律令不同,律令制虽然崩溃,但作为法律的律令仍然存在”、“唐中叶后律令制已经崩溃,但作为法律“律”和“令”依然存在”等语,可证之。如必改称“中华法系”条目为“律令制”,亦非不可,然须保留今之律令制条目于“律令制 (国家制度)”等,以资区别。LittleScroll留言2023年12月15日 (五) 11:40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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