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五七一工程纪要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丙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中国专题 (获评丙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中国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中国领域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政治专题 (获评丙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政治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政治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历史专题 (获评丙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历史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历史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丙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已评为丙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五七一工程纪要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方针

五七一工程纪要的原文适合放在这里吗?还是可以移动到文库?--Isnow 20:36 2006年12月6日 (UTC)

这玩意又不长,几百个字。为说明问题,有必要放在这里。欢迎你将此“反革命武装政变纲领”增加到文库。--民国九十五年 21:04 2006年12月6日 (UTC)
五七一工程纪要的原文,不适合放在这里作为"附录",建议删除,换为外部链接---三十年河东 21:40 2006年12月7日 (UTC)
五七一工程纪要原文应该具有版权--百無一用是書生 () 03:07 2006年12月8日 (UTC)
版权问题是一回事,但原文是否有必要全部收录很值得讨论,以条目的篇幅与版面比例来说,原文收录是不必要的,只让人觉得整篇条目头重脚轻。因此,如果原文的版权是开放的,理应移动到维基文库再以外连结方式关连即可,但由于是1970年代以后发生的事物,除非特别有声明,否则版权应该还属于某特定人士手上吧?--泅水大象 讦谯☎ 04:47 2006年12月8日 (UTC)
林彪全家都死光了,你以为在莫斯科kgb地下室的林彪头骨或者林豆豆会和你讨论这个纪要的版权???有时间还是讨论点有意义的事情好了。--民国九十五年 05:20 2006年12月8日 (UTC)
你如何保证或者是证明即使林彪的直系家属都已经过世的时候,这个版权会自动失去效用而成为公共领域的财产?如果你的出发点只是因为反正没有人看到,我要侵占也没关系,那么,这样的态度会让维机随时出现危险的状况。--cobrachen 06:09 2006年12月8日 (UTC)
多说无益。这个纪要在1973年的时候被毛印发了至少几十万份。在中国及世界各国出版的关于林彪的书中都有全文引用。讨论这个玩意的版权纯属浪费时间。--民国九十五年 06:16 2006年12月8日 (UTC)
讲了半天,你还是证明不了这份文件已经是公共领域的财产,那么你说了半天对这件是没什么帮助。--cobrachen 06:21 2006年12月8日 (UTC)
既然讨论这玩意儿纯属浪费时间,那就不用再多讨论,直接把它拿掉只保留外连结吧!毕竟对于维基百科来说,只要版权没有把握的资料,我们宁可不放,也不要因为觉得可惜而错放。至于那些想要看到实际全文的读者,自然有办法利用外连结的方式看到他们要的资料,一点都不影响阅读上的权益。--泅水大象 讦谯☎ 06:41 2006年12月8日 (UTC)
现去掉原文部分。--Isnow 13:08 2006年12月8日 (UTC)

注:此处原有文字,因为与本讨论页面无关,已由Mys_721tx留言)于2018年10月29日 (一) 06:09 (UTC)删除,尚祈见谅。若有异议请至互助客栈或向管理员反映。回复

原文无来源及原创研究的移至此

根据名从主人原则,本条目应名为“571工程”纪要

如题。Fire and Ice 2018年9月1日 (六) 15:08 (UTC)回复

@Fire-and-Ice是否有来源(清晰可辨认的原稿影印)能确认原本名称?--虹易留言2022年5月9日 (一) 11:20 (UTC)回复
返回到“五七一工程纪要”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