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台北市市长

Donquixotean在话题“1998 & 2002 年台北市长选举细部修改”中的最新留言:14年前
          本条目依照页面评级标准评为初级
本条目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台湾专题 (获评初级中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台湾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台湾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中重要度
城市专题 (获评初级低重要度
本条目属于城市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城市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初级  根据专题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初级
   根据专题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条目已评为低重要度

台北市长?台北市市长?

from Wikipedia:互助客栈/求助

因为最近台湾的直辖市市长选举,不少相关条目又开始被编辑,趁此机会,我提出一个之前就一直注意到的,关于政府官员的职称的问题。

别的地方我不清楚,至少对于首长,台湾正式公文是以“机关+职务”来称呼,举例而言,台北市的老大,是“台北市+市长”,也就是“台北市市长”,依此类推,应该是“高雄市市长”、“行政院院长”及“2006年中华民国直辖市市长选举”;但是在相关条目名称及条目内容的叙述都被写成“台北市长”、“高雄市长”、“行政院长”及“2006年中华民国直辖市长选举”,这其实是不通的用法,像行政院长断句成“行政”“院长”或是“行政院”“长”都非常奇怪。这类不通的用法在内文的表格、模板也常出现,结果有些表格、模板也往往为了迁就连结,使用“行政院”这种莫名奇妙的断句,其实究其原因,都是一开始职称用错了的关系。

因此,我建议如果各位允许的话,我们来花点时间把这些不适当的职称改过来,让主条目名称符合正式用法,内文的使用可以直接修改,在条目名称方面,就用“移动”的方法,保留原来的条目,因为“台北市长”等说法毕竟还是有不少人会在口语上使用,没有必要让该连结消失,只是条目名称要正式一点比较好。

另外,要提醒的是,若决定采纳我的意见,对于某些职称的规范用法也要注意,不要矫往过正,例如:“台湾省主席”是断成“台湾省”“主席”而非“台湾省”“省主席”;在机关名称上也是一样,“台北市政府”是断成“台北市”“政府”而非“台北市”“市政府”,这是要特别加以说明的。未命名 03:50 2006年12月11日 (UTC)

同意,按照严谨的文法来说应该这么写。另外,台湾不是叫院辖市吗?直辖市应该是大陆的称呼。--不中举的秀才(江南贡院) 03:54 2006年12月11日 (UTC)
那不是文法错误,而是词语合成时的赘字简除。例如古代的州牧也是这种情况,故称徐州牧、益州牧等。-- 百楽兎 04:34 2006年12月11日 (UTC)
“州牧”的正式称谓不是“牧”吗?不过,即使如百楽兔兄说的那样,我认为以正式用法当条目名还是比较好,事实上就算是随便惯了的台湾媒体还是遵循这个用法。而且我们也不会让XX市长的连结消失。未命名 04:43 2006年12月11日 (UTC)

我觉得应该慎重,这未必是错误而是语言习惯。比如“外交部长”这样的用法是很常用的,而且语法上我认为行政院长就应该断成行政院 长,这个长的意思按字典解释是“主持人,机关、团体等单位的负责人”,这是非常严禁的语法,不是省略。台北市市长这样的断句我觉得是白话运动之后双音节词兴起的一个典型例子,我再举个例子,台北市副市长其实语法上可以叫做台北市副长,但是这恐怕太文言了,不符合现代人的表达习惯。--lvlLll2cl3rl3l~ |留言 11:46 2006年12月12日 (UTC)

其实我之前的说法应该太武断,在约定俗成及语言的演化下,的确不能说省一个字的用法是错误的,好比您提的“外交部长”,其实省略成“外长”称呼的场合搞不好更多,但在需要二择一甚至是多择一以统一用法时(特别是在条目名称上),还是以“台北市市长”这种用法比较好(而且我们仍保留原来的重定向),起码在台湾这是正式的用法,公文及报章都是这样用的。当然,其他地方我就不晓得了,大家可以讨论讨论。未命名 13:42 2006年12月12日 (UTC)

若没有其他反对的意见,我以后看到就顺手改,至少这应该不是错误的更改。未命名 13:27 2006年12月19日 (UTC)

如果“州牧”正式称谓是“牧”,那“市长”正式称谓不就应该是“长”?照词语组成去看,由于是一市之“长”所以称市长,一州之“长”则为州长,一省之“长”则为省长,难道不是吗?另外,为何“台湾省主席”却不是“台湾省省主席”?--Onsf 06:37 2006年12月24日 (UTC)
其实这里的解释反而简单:就看正式文书如何使用。就前者而言,史书上的确是记载为“牧”而非“州牧”,我引《后汉书》中对州的首长的介绍“孝武帝初置刺史十三人,秩六百石。成帝更为,秩二千石。”至于台北市市长、台湾省主席部分,我们当然可以去解释如何断句,但我前文也有说明,原因就在于台湾的公文书就是这么写的,自然要以这种写法来解释其断句,而若其他地方也是这么写,考量用语的统一性,若要选一个合适的写法,似乎以正式用法比较妥当。未命名 08:23 2006年12月27日 (UTC)

最后我还是移到“台北市市长”了。被称为“台北市长”是口语的简化用法,但非正式用法。中文似乎只有在二字地名会有这种简化现象,举例而言:我们会说“加州州长”而不会说“加州长”或说“阿拉斯加州州长”而不说“阿拉斯加州长”;但却会说“纽约州长”而少说“纽约州州长”。但无论如何,如我先前所说的,至少在台湾把职称全名写出才是标准用法。未命名 2007年8月12日 (日) 17:00 (UTC)回复

官方还是称为“台北市长”

  • (:)回应,经过查证后,我还是此条目命名,还是采用省略主词后的“台北市长”比较好。不说“台北市市长”及“台北市长”两者于网络搜寻结果与通用性的差异﹔就连台北市政府本身新闻稿[1]也称为台北市长,其他机关,如:“中央选举委员会”、“台湾高等法院检察署”的官方新闻稿也会以“台北市长”称呼此职位。[2][3][4][5][6]。因此我认为,就算台北市长为“通俗”用法,但是在已被官方大量使用情况下,我认为还是使用常见的用法较佳。除此,我认为台北市长并非“不正式的简化用法”,事实上公文书的正式署名绝对不会出现“台北市市长”或“台北市长”,因为下行文一定只会署称“市长 OOO”,至于这市长是台北市长或台北市市长的称呼,我想见仁见智。--winertai 2007年8月13日 (一) 01:38 (UTC)回复
(:)回应,新闻稿出现非正式的用语不足为奇,另公文书当然不会自己说自己是台北市长,但若称呼第三人、第三机关,则一定会用某某市市长、某某院院长,即使是称呼受文机关首长(虽然很少有这种文),也一定是“大院院长”、“贵部部长”而不会有“大院长”、“贵部长”这种写法,除非承办人、上级都没注意到就把文发出去了。其实如果看专门介绍行政组织、公务员法令的书,或是直接翻法条(例如:宪法、增修条文),率皆用某某市市长、某某院院长的写法,印象中我还没看到例外的。
我这种做法主要是两个原因,第一,由于维基百科相互连结的特性,目前不少条目为连结而连结,而充斥像“行政院长”此种不通的断句,甚至连“深坑乡民代表”这种佛心来着的连结都出现了。从这种断句法,我们其实可以知道在这些情况,与其说某种用法较为常用,不如说是写文章的人行文太草率。
第二个原因是统一性的问题,如果该文同时出现某某市市长及某某市长,我们一定要做个取舍,至少个人是认为以正式用法为宜,而非较常见的用法,这就是因为统一性,像我们要称呼阿诺的头衔时,为什么就忽然成了“加州州长”而非“加州长”;“行政院院长”被写成“行政院长”,但为何“故宫博物院院长”很少被称为“故宫博物院长”,与其讨论何者较常用,不如直接统一用法。
最后,必须要说明几点,我知道很多政府机关、从政人士的条目都有这个问题,随便翻一下台湾行政区域的条目就可以发现,但只要不是该文的写法太不统一,或是通篇下来这种通俗用法使用得太多,如果该文偶尔出现一、两次我不会刻意去改;另外,为行文通顺,在不误解原意的情况下,有时我会直接以“市长”、“院长”带过,避免争议。趁此机会说明。未命名 2007年8月13日 (一) 08:25 (UTC)回复
我提出此疑问,并非想将此条目移动的意思,也并不否定台北市市长的名称正确性。只不过除了想点明法律用语并不等于正式用语外,也对引用他例(你举的加州长,也牵涉到语顺。)来解释为‘台北市长’为不正式用语的做法提出质疑。再说回来,连官方的新闻稿都用此你所称谓“不正式用语”了,中文维基何必自命清高的使用这么不常用的名称来增加与一般读者的距离呢?何况,有争议之下,名称先用先得本就是维基惯例。最后,如果可以,我想提出一建议,就是请未命名兄拨冗写E-mail给台北市政府,问问两名称用法何者为最佳?--winertai 2007年8月13日 (一) 09:53 (UTC)回复
我先前有说过,在约定俗成下,的确不能说是不正确的用法,个人可以算是语言进化论及约定俗成论的支持者,并不会否定日常生活中的这种用法;同时个人一向不觉得维基百科是多伟大的地方,故也不会使用类似百科全书就是要严谨的这种理由来支撑我的论点。
不过,还是有一些底限,这里若以“何必自命清高”、“增加与一般读者的距离”及“先用先得”这些理由带过,我想是言重了;因为这些理由几乎可以用在每一个争议,太过简化问题,似乎处理争议时以最不自命清高、最接近读者的距离及最先者才是合适的写法,撇开这几个原因可能在具体案例中相互竞合(如若先用台北市市长,则要以先用先得为准,还是其他为准),这些标准的界限如何也是一个问题?也就是我们容许的约定俗成范围到底在哪里?至少像“深坑乡民代表”这种连结,我想已接近或逾越大部分人接受的底限,此时,若只以先用先得等几个原则来判断,似有不妥。
更何况,上文的重点主要在统一性的问题,假设两个条目,一为“台北市长”,一为“高雄市市长”,并不一致,拙见以为应统一用法,尤其这个例子是两个条目,若在同一条目出现,应做同样的处理比较好。而若以二择一为前提,是不是要选择一个较适当的用法?先前举到“加州州长”及“故宫博物院院长”之例,就是为了说明这个情形;盖反过来讲,我们也可以以“语顺”这个理由来论证,就是因为“语顺”,所以二字地名、单位名,其职称才会在口语上被简化,既然我们知道这个过程,在行文中若要统一用法的话,即以恢复其全称为宜。
另外就“增加与一般读者的距离”这个理由,我想是没有问题,因为写“台北市市长”大家都看得懂,现在的重点不是读者,而是编辑者。
写E-mail给台北市政府没有问题,不过不晓得是哪个单位有权代表全北市府回答这个问题,秘书处?若是要直接问北市府同仁、长官的话,我还认识不少(包含已调职者,应该有30人以上),只是不管是问谁,还是要看怎么问,若是问他们公文如何写或是一定要选一个用,不能回答两个都可以,个人以为应该大部分的人会倾向“台北市市长”这个用法,盖当初公文写作时,老师就是这么教的。未命名 2007年8月13日 (一) 11:07 (UTC)回复
  • 在最近讨论的搜寻中,我碰巧找到了中研院的一项研究,文内称“台北市长”为“套装合并”语法,并刚巧列为搜文解字的释例。以此释例为由,我建议将此条目移回台北市长的原名称。[7]--winertai (留言) 2008年9月17日 (三) 14:50 (UTC)回复

选情

描述不是很中立。可否改一下。

1998 & 2002 年台北市长选举细部修改

1998年

我把陈水扁落选原因增添了一下,例如当时在部分媒体中的鸭霸扁形象,以及特种行业问题。我想经历过那场选举的朋友都会记得周人参案以及几乎陈水扁选举行程走到哪里,她们就跟到哪里的前公娼...

2002年

1. 我把民进党“一直找寻不到选将”这个词组删掉了。民进党当时找得到选将 -- 沈富雄布局选市长很多年了。当时沈跃跃欲试,但是陈水扁硬是把他压下来,钦点跟台北市较没渊源且隶属其他派系 (台独联盟) 的李应元。沈富雄是陈水扁创立的正义连线的大老,北市立委老大哥,98年陈水扁连任失利后还代表正义连线参与民进党内的中国政策电视辩论,帮陈水扁竞选总统铺路,对陈算是劳苦功高。2002年台北市长提名问题是沈陈关系恶化的分水岭。

2. 我把“而马英九亦成功吸收浅绿选民”改掉了。他的得票数较94年赵黄总合为少,所以浅绿选民也许也有吸引到,但是我们不能确定。我们能确定的只是他得票数比起四年前有大幅成长。 Donquixotean (留言) 2010年11月9日 (二) 04:57 (UTC)回复

返回到“臺北市市長”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