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护照
中华民国护照是中华民国外交部所核发的护照 ,申请资格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入出国及移民法》规定中华民国国民指具有中华民国国籍之居住台湾地区设有户籍国民或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1]。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在转换身份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前不适用护照条例;经中华民国外交部等主管机关认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华民国护照之必要的情况除外[注 1][2],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与执行由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掌理[注 2][3],并由驻外使领馆、代表处、或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负责签发。[注 3]
中华民国护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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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次签发 | 1919年9月(第1版) 1995年1月(可机读护照) 2008年9月29日(第1代芯片护照) 2017年12月(第2代芯片护照) 2021年1月11日(提升台湾辨识度的新版护照) |
签发机构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
类型 | 护照 |
用途 | 旅行证件及身份证明 |
签发对象 | 拥有中华民国国籍之中华民国国民 |
有效期 | 10年(14岁以上) 5年(13岁以下、2019年4月29日前未服兵役男子) 3年(原护照报失后临时补发护照效期) |
费用 | 新台币900至1,300元 |
不过自生物特征护照(芯片护照)发行后,因制作需求,内嵌芯片护照皆由领事事务局制作签发,即使于驻外馆处申办护照换领亦同。驻外馆处在特殊需求下,仅可于驻地签发一年期无内嵌芯片护照,且此种护照于部分国家有相异于芯片护照的签证需求[4]。
历史
北洋政府时期
目前可查证最早贴照片的中国护照,为1919年9月中华民国北洋政府驻沪办事处所发放,留法勤工俭学的留学生即使用的是该护照。1922年4月,经过长时间研究查核后,北洋政府外交总长顾维钧组织“全权代表办事处”,声明为中国唯一外事统筹机构,并同时订定具有照片的正式中国护照发放规格与章程,并由该办事处首度发放包含顾维钧、冯玉祥(总理)等官员的多本正式护照,同时且与各国谈判中国护照的发放权力。
国民政府暨政府迁台前时期
中华民国护照与中华民国《国籍法》釐定有相当大关系,经过两度修改后,以国民政府委员会为主体的国民政府或中华民国政府于1929年定调中华民国国籍法方向与护照发放基础原则。该国籍法多数条文今仍于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适用。
1929年,在允许双重国籍及出籍从严、复籍从宽的原则下,国民政府公布了《护照条例》和办理华侨登记。此两措施,皆为将中华民国护照法制化之准备。其相关条例有《外交部编制外交统计图表规则》,利用统计数字,来控管“出洋护照”数量,同年12月30日又陆续公布《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和《外交部驻外使领馆发给回国护照及签证外人来华护照暂行条例》。其中,《外交部颁发出国护照暂行办法》将出国护照分为“外交护照”、“官员护照”和“普通护照”3种。其中,以华侨、留学生适用的普通护照,最为普遍通行。规定有需出具2间商家保证且到达国外目的地后须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以便登记、1年期满后,需向当地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销旧照换新照的规定。1930年,该办法再度放宽,除了放宽国籍限制外,也将1年护照验证期限延至3-5年,甚至视护照种类大幅度放宽(华侨护照即可放宽至10年)。
1930年,国民政府致力废除不平等条约,逐渐收回在中华民国的各国护照发放权力,首度真正将出、入国的护照相关规范一致化,并将办法及护照格式登载于海外各地华文报纸或印成通告发布。早年因为条件极为宽松,1933年,中华民国华侨持的中华民国护照虽只有12万6000本,不过据统计,当时有条件申请中华民国护照者,达1000万人。
1940年代,国民政府虽因中日战争影响,1948年正式行宪后改组的中华民国政府,又面对国共战争等干扰,仍致力于护照制度正常化。1944年7月22日,位于重庆的国民政府颁发公布《出国护照条例》,条例中规定护照之申请、核发、制定及管理,由中华民国外交部负责,并加入国际惯例的不得扣留、护照种类(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及普通护照)等规定。另外,发放机关制定上,中华民国外交护照及公务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普通护照,由中华民国外交部或驻外大使馆、领事馆及其他外交部授权机构核发。此项达17条的条文,已是相当完备的护照基础规范。
- 附:中共签发版本
直至1949年10月1日以前,中共曾以“北平市人民政府”的名义签发“中华民国护照”。中共所发行的护照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护照基础上有所改动,主要表现在将护照封面的国徽取消,以及页面底纹设计有变化[5]。
政府在台时期
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迁台至今,护照总共改版18次[6]。早期在台湾发行的护照,以墨绿色为基底,正面外观有国徽及“中华民国护照”烫金字样。
1966版护照
1966年改版的护照,因提交版本并未注意国徽标准比例,使此版护照国徽外观上类似中国国民党党徽。从此时开始至1995年改版前,护照的国徽部分为银色烫金,字体方面则为金色烫金设计。“中华民国”改为横式书写,更首度将英文名称纳入护照封面设计,新增“REGULAR PASSPORT REPUBLIC OF CHINA”及“普通护照”字样。
1969版护照
1969年改版,调整国徽比例,英文字样改为“PASSPO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并将护照封面下方开窗,使护照号码露出。
1972年日本与中华民国断交,不再承认中华民国政府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持中华民国护照前往日本前,需申请“渡航证明书”。该证明书与一般直接印于护照内页的签证不同,此证明书是浮贴于护照内页,出入境章都盖在渡航证明书上,并于出境日本时收回。在1998年4月,日本经由修法将法律对护照的定义“日本政府、日本政府承认的外国政府或有权国际组织发行的护照”增加“政令指定地域有权机关发行的等同于前项所列的证件”,之后日本颁布政令将台湾指定为此类地域,达到虽无外交关系,但承认中华民国护照为台湾发行的有效合法证件,不再使用渡航证明书。[7][8]
1977版护照
1977年改版,将封面改回“中华民国护照”直式书写,英文字样改为“Passport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并保留护照号码开窗露出、国徽与字体烫金颜色不同之设计。
1980版护照
1980年改版,将护照号码开窗露出之设计取消,并将护照号码从封面打洞,贯穿整本护照。
1982年起,葡属澳门政府单方面给予中华民国护照持有人免签证待遇,得入境澳门30天。
1995版护照
外交部于1994年12月16日宣布,因护照遭伪变造事件层出不穷,犯罪手法亦趋多样化,尤以人头冒领或伪造身分证申领护照情形造成严重困扰。该部门于1995年1月开始,发行“机器可判读护照(Machine Readable Passport, MRP)”[9]。因应新版护照设计,中华民国护照字样改为横式书写,并将国徽移至“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及“护照PASSPORT”两行字中间,国徽纹路烫金也更改与字样统一为金色。
2000年5月20日,陈水扁政府上任后,执政期间数度讨论于“护照PASSPORT”下方加注“ISSUED IN TAIWAN”字样[10]。此外,也曾讨论将国徽图案换为台湾岛轮廓图案,然而最终双双都并未实行。
2003版护照
2003年6月12日外交部举行记者会,正式宣布加注“TAIWAN”字样之护照自2003年9月1日起发行[11]。陈水扁政府决定在封面国徽和“护照”二字之间加入“TAIWAN”字样。外交部长简又新说明,护照加注台湾字样主要是为了让国人在海外旅游时方便,避免被误解或混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持有人,这只是一项行政措施,外界不必有过度的政治解读[12][13][14][15]。政府称措施目的在于便民,但引来泛蓝阵营强力批判,同时也导致抵制预算审查。
立法委员周锡玮质疑,加注“台湾”字眼将引发意识形态对立,同时势必会让对岸视为是一种不友善的举动[16]。立法委员冯沪祥批评说,此举无异不顾台湾安危,将害死台湾;并呼吁在野联盟应群起抗议,并以行动否决此案[17]。以美国为基地的台湾独立运动团体“正绿社”的陈姓顾问更抨击,此举非但不是走向台湾独立,反而是走回20世纪初期“殖民地护照”的老路;他还质问,如果此举如此重要,长年在外的外交使节持有的外交护照是否应该更早完成更换[18]。
2005年9月开始,日本政府对中华民国实施免签证措施[19]。
2009版护照
2008年12月29日起,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在北、中、南、东部办事处开始发行芯片护照(生物特征护照)。该新版芯片护照最大特色在于底页左上方植入一枚非接触式芯片,用来储存资料页登载资料及持照人照片影像,资料一经写入无法更改,并借由无线射频辨识读取芯片中储存的资料,并透过电子凭证机制验证护照真伪。新版芯片护照外观维持不变,仅于封面加印世界通用之专属芯片护照标志,内页之图案则全部更新,以台湾由北到南景点地标及风土民情为图案主题。护照芯片储存内容并无指纹、虹膜等项目,个人隐私可获保障。该芯片有效读取距离仅数厘米,在正常使用情形下,须先打开护照本,并以紧密接触方式扫读资料页下方的机器判读区资料,才能透过无线射频读取芯片资讯。另外,护照闭合时无法读取芯片,可以阻绝外界的侧录或盗读,有效保障国人隐私。[20]。
2010年11月11日,欧洲议会通过对台湾民众的免签证待遇[21];同月26日,经由欧盟部长理事会通过,12月22日欧盟公报发布,于2011年1月11日起,台湾民众可于欧洲28国免签证旅游[22][23]
2011年7月1日起,首次申办中华民国护照必须辨认申请人身份,如果申请人不能到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也必须到户政事务所办理人别确认,才能委托办理。[24][25]
2012年10月2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宣布,自11月1日开始,符合资格的中华民国护照持有人,行前在ESTA登记并获准者,将可享赴美九十天免签证的待遇。[26]
2018版护照
2017年12月18日,外交部宣布将现有的芯片护照改版为第二代,除护照内页图案设计大幅度更新外,还增加“持照人第三影像”、“金属化表面凸起”等防伪设计,于12月25日启用[27]。2017年12月25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开放民众换发第二代护照,但其中一张内页照片误植为美国华盛顿杜勒斯国际机场。2018年2月5日,外交部重新发行修正后的二代芯片护照。[28]
2020年,内政部宣布8月11日起,推出“首次申请护照一站式服务”。民众可就近到任一户政事务所,同时完成人别确认、申办护照、注册自动通关等服务[29]。
2020版护照
2020年9月2日,外交部宣布提升护照的台湾辨识度,放大“TAIWAN”字样并将“TAIWAN”及“PASSPORT”字样紧邻,强调为“台湾的护照”,而中华民国的英文“REPUBLIC OF CHINA”缩小环绕在国徽周围,维持尊崇性,更增添设计感,其余没有变化,于2021年1月11日正式开放申请。[30][31]
2022年6月1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启用“申办护照网络填表及照片上传系统”,提供网络填表、照片上传及线上预约三大服务简化民众申办护照手续。[32]
护照封面历史
种类
普通护照
外皮为墨绿色。中华民国普通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者;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在转换身份为台湾地区人民之前,除非符合护照条例第六条但书且符合护照申请及核发办法第三章第三节所列各条之情形,并经内政部及外交部等主管机关认为有特殊考量及持用中华民国护照之必要之申请资格外,原则上不予核发。其中,在海外之大陆地区人民,若获核发中华民国护照,依照护照申请及核发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必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香港特区护照及澳门特区护照不适用之)缴销,不得同时持有[注 4]。
自2008年起发行芯片护照后,芯片植入护照封皮底与内衬里页左上角之间,储存护照资料页基本资料及脸部影像。
外交护照
封面英文名称为DIPLOMATIC PASSPORT,表皮为深蓝色。适用对象如下[33]:
- 外交、领事人员与眷属及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主管之随从。
- 中央政府派往国外负有外交性质任务之人员与其眷属及经核准之随从。
- 外交公文专差。
上述所称眷属,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为限[34]。
公务护照
封面英文名称为OFFICIAL PASSPORT,表皮为深褐色。适用对象如下[35]:
- 各级政府机关因公派驻国外不符使用外交护照之人员及其眷属。
- 各级政府机关因公出国之人员及其同行之配偶。
- 政府间国际组织之中华民国籍职员及其眷属。
上述所称眷属,以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为限[34]。
G类护照
因中华民国国际处境之特殊性,所核发之外交护照或公务护照常有使用不便或拒绝入境的情形。故中华民国外交部核发G类护照给部分驻外人员。G类护照外观与普通护照相同,差别为护照号码为G开头(普通护照为九码数字无字母)。
加持第二本护照
中华民国官员或驻外人员因公务需要或赶办签证可申请加持第二本护照。但由于近年来台湾出国者众多,遂自2009年10月26日起,外交部参照美国以及澳大利亚等国家方式,有条件开放台湾地区有户籍国民申请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有效期间一年,自2013年3月31日起,效期放宽为1年6个月。其正当理由包括商务需要、国际政治问题、紧急事由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36] 。而根据规定,加持第二本普通护照期满或遗失时,继续加持要重新申请,不能直接换发或补发[37]。
效期演变
《出国护照条例》施行以来,护照效期之演变是:
法源 | 立法日期 | 公布日期 | 施行日期[注 5] | 外交、公务护照效期 | 普通护照效期 | 可否延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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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国护照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四款 | 1944年 | 6月28日1944年 | 7月22日自公布日施行 | 1年(外交、官员护照,尚无公务护照) | 3年 | 可,应在期满以前,向国内外发照机关请求延期,每次一年。 |
《出国护照条例》第十一、十二条 | 1952年 | 2月19日1952年 | 3月 3日自公布日施行 | 1年(公务护照取代官员护照) | 3年 | 可,每次延期加签不得逾一年,延期加签以三次为限。但持照人出国或由一外国前往他国,应于到达目的地一月内,向当地或附近之中华民国使领馆呈验护照免费登记,逾期不登记者,其护照有效期间届满时不予延期加签。 |
《护照条例》第十条 | 1967年 | 6月30日1967年 | 7月10日自公布日施行 | 1年 | 3年 | 可,得按规定申请延长之。 |
《护照条例》第十一条 | 1989年 | 6月 9日1989年 | 6月23日自公布日施行 | 3年 | 6年 | 可,得按规定申请延长之。但护照经持用满十年者,应申请换发新护照。 |
《护照条例》第十一条 | 1994年12月27日 | 1995年 | 1月11日自公布日施行 | 3年 | 6年 | 不可,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新护照。 |
《护照条例》第十一条 |
2000年 | 4月28日2000年 | 5月17日2000年 | 5月21日5年 | 10年,但详情见下[38] | 不可,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新护照。 |
自2019年4月29日起,普通护照之有效期间,除未满14岁之孩童为5年外,均为10年。
规格
外观
现行自2008年12月29日起发行之中华民国芯片护照之封面及封底为墨绿色,图案和文字皆用烫金方式制作。封面中央印有中华民国国徽,并有印出中英文的“中华民国 REPUBLIC OF CHINA”、“TAIWAN”、“护照 PASSPORT”字样,以及正下方印有“电子旅行证件”的标志。护照封面的中文字体使用隶书体,旧版、新版英文则分别采用Franklin Gothic和URW Baskerville。[39]
2020年9月2日,外交部宣布将于2021年1月发行提升台湾辨识度的新版护照,保留现行版本的元素及架构,包括中华民国、REPUBLIC OF CHINA、国徽、TAIWAN、护照、PASSPORT,以及颜色不变,主要仍是以凸显台湾辨识度为原则。并放大“TAIWAN”字样并将“TAIWAN”及“PASSPORT”字样紧邻,强调为“台湾的护照”,清楚且容易辨别。而英文正式国名“REPUBLIC OF CHINA”环绕于国徽外圈,维持尊崇性,更增添设计感。[40]2020年11月30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宣布提升台湾辨识度的新版护照将于2021年1月11日正式开放换发。[31]
内页
以下介绍包含2008年12月29日起发行的第一代生物芯片护照、2017年12月25日起发行的第二代生物芯片护照,以及2021年1月11日起开放申请的提升台湾辨识度的新版护照之内页。
个人资料页
在个人资讯页中,在左侧为护照本人照片之外,另增列第二影像于右侧以加强防伪功能。记载事项如下所示:
护 照 PASSPORT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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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式/Type P |
代码/Code TWN |
护照号码/Passport No. 0 0 0 0 0 0 0 0 0 | |||||
照 片 | 姓名/Name (Surname, Given names) 中文姓名 XXXX, XXXX -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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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文别名/Also Known As XXXXXX XX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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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籍/Nationality | 身分证统一编号/Personal Id. No. A 0 0 0 0 0 0 0 0 0 | ||||||
性别/Sex M/F |
出生日期/Date of birth DD MMM YYYY |
第二影像 | |||||
发照日期/Date of issue DD MMM YYYY |
出生地/Place of birth | ||||||
效期截止日期/Date of expiry DD MMM YYY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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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照机关/Authority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
(机器可读区) | |||||||
P<TWNXXXX<<XXXX<XXXX<<<<<<<<<<<<<<<<<<<<<<<< 3000000003TWN0000000M0000000A000000000<<<<00 |
栏位 | 内容或格式 | 说明 |
---|---|---|
型式 | P | 为英文Passport(护照)之意[来源请求] |
代码 | TWN | 为台湾的ISO 3166-1代码[来源请求] |
护照号码 | 九码数字 | 芯片护照为3开头[来源请求] |
姓名 | 中文姓名与英文字母外文姓名 | 中文姓名,以申请人之国民身分证或户籍资料为准,但无户籍国民护照之中文姓名,应依《民法》及《姓名条例》相关规定取用及更改。[41]证件应使用本名;未使用本名者,无效。[42]所以持照人已依法更改中文姓名者,应申请换发护照。[43]中文姓名不得加列别名。[41] 外文姓名依《护照条例施行细则》原则上采中文姓名之国家语言逐字音译,除中华民国国语外,亦可使用《国家语言发展法》所称台湾各固有族群使用之语言,如台湾闽南语、台湾客家语、台湾原住民族语之逐字音译。政府依据《中文译音使用原则》,鼓励使用“汉语拼音”,但尊重个人意愿,亦提供通用拼音、国音第二式、威妥玛拼音、耶鲁拼音等供参。[44]另外可加入外文别名,或者在出示证明文件时,记载非中文姓名音译的外文名。[41] 姓之后要加逗点,名与名之间空格或加短划“-”皆可。[46]外文名字之间不加短横,领务局亦尊重申请人意愿,可于申请护照时免缮。[47] |
外文别名 | 申请护照可于护照资料页上加印外文别名,若符合一般习用之习惯,无须提出证明,(如Peter Lin等);若为特殊情形,须提出相关证明文件。今规定必须包含姓氏。[48],不同于加签的外文别名。如果没有加印,护照上就没有此栏。 | |
国籍 | REPUBLIC OF CHINA | 中华民国 |
身分证统一编号 | 一英文字母九码数字 | 台湾地区有户籍国民的护照才有此栏。台湾地区无户籍国民的护照没有此栏。持照人取得或变更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应申请换发护照,[49]不得加签修正。[50] |
性别 | M 或 F | 男性为“M”(Male),女性为“F”(Female) |
出生日期 | DD MMM YYYY | MMM表示英语月份前3字之缩写 |
发照日期 | DD MMM YYYY | MMM表示英语月份前3字之缩写 |
出生地 | TAIWAN FUKIEN TAIPEI CITY NEW TAIPEI CITY TAOYUAN CITY TAICHUNG CITY TAINAN CITY KAOHSIUNG CITY |
以台湾省、福建省、台北市、新北市、桃园市、台中市、台南市、高雄市等省及直辖市做为标示。[51] 出生于中国大陆,而出生时该地尚为中华民国政府有效统治或于清朝出生者,依中华民国政府划分的各省、直辖市、地方和特别行政区标注,如CHEKIANG(中华民国浙江省)。出生于中国大陆,而出生时该地已为中华民国政府统治权所不及者,实务上标注之作法依身分证标注出生地之省、直辖市的汉语拼音[来源请求]。在外国出生者,依出生国(地区)标注,如SINGAPORE(新加坡), USA(美国)。[52] |
效期截止日期 | DD MMM YYYY | |
发照机关 |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 无论签发地点是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香港或澳门等地,护照核发地皆使用中华民国政府外交部之名义。但若在香港发行者,会另在第50页加盖中华旅行社印章(2011年7月15日前),后来即加盖驻香港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印章;在澳门发行者,加盖驻澳门台北经济文化办事处印章。而在驻外机关所发行时,以该机关英文名称表示。2013年签发的护照已无加印章。 |
持照人填写栏 | 位于护照第52页 | |
持照人签名 | 应由本人亲自签名;无法签名者,得按指印[55]。 |
第一代芯片护照之光影薄膜部分,以TWN字样和台湾凤蝶为主题,台湾凤蝶也做为正背面套印图案;背景图案为交通和芯片护照符号主题;另持照人签名页面背景主题则为科技主题。
自第二代芯片护照起包含现行芯片护照资料页以“台北101”施放烟火为底图,搭配“蝴蝶兰”设计以及台湾半导体晶圆几何图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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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外交护照个人资料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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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公务护照个人资料页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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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代普通芯片护照个人资料页样本(无户籍国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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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普通芯片护照个人资料页样本(有户籍国民)
签证和注记页面
第一代芯片护照从第4页到50页,皆为加签、签证和注记页面,背景多为台湾各景点和文化为主题,除了第50页之外,其余页面背景图案为双页跨页式设计,浮水印皆为玉山主题。
- 加签页面(第4-7页):新北市野柳风景区和女王头(第4、5页)、关渡关渡大桥(第6、7页)
- 签证页面(第8-47页):台北市故宫博物院(第8、9页)、台北101(第10、11页)、碧潭吊桥(第12、13页)、采茶主题(第14、15页)、雪霸国家公园大霸尖山(第16、17页)、樱花钩吻鲑(第18、19页)、台中市台中公园(第20、21页)、南投县日月潭(第22、23页)、玉山国家公园玉山(第24、25页)、嘉义县阿里山和祝山日出(第26、27页)、农业主题(第28、29页)、台南市七股盐山(第30、31页)、亿载金城和赤崁楼(第32、33页)、高雄市高雄港区(第34、35页)、美浓纸伞(第36、37页)、屏东县垦丁国家公园和鹅銮鼻灯塔(第38、39页)、台东县兰屿和达悟族拼板舟(第40、41页)、花莲县太鲁阁国家公园和中横公路(第42、43页)、花莲县清水断崖(第44、45页)、花东海岸和海豚主题(第46、47页)。
- 注记页(第48-50页):澎湖县(第48、49页)、金门县风狮爷(第50页)。
请求声明页
打开第一、第二代芯片及现行护照之封面后,即可看见外交部之请求声明,以正体中文和英文书写之内容如下:
中華民國外交部部長茲請各國有關機關對持用本護照之中華民國國民允予自由通行,并請必要時儘量予以協助及保護。 |
The Minister of Foreign Affairs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requests all whom it may concern to permit the national of the Republic of China named herein to pass freely and in case of need to give all possible aid and protection. |
第一代芯片护照请求声明页之背景图案为台北101、中正纪念堂、总统府、圆山大饭店以及世界地图,上方为台湾形状连续排列的凸版印刷,下方则为TAIWAN字样的隐藏字,具防伪功能。
注意事项页和出国前小叮咛
第一代芯片护照注意事项页之背景为凤蝶。
第一代芯片护照最后第2页印有注意事项共9点,而第二代及现行芯片护照则将注意事项移动至第4页并修正语句如下:
注意事項
一、護照為重要之國籍身分證件,應由本人或法定代理人妥善保管,並將護照個人資料頁另行影存備用。 中華民國外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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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补救贴纸之第二代芯片护照、2018年2月5日起发行之第二代芯片护照及2021年1月11日起发行之现行芯片护照,在第5页含有文字叙述如下:
出國前小叮嚀
一、檢查護照效期(依國際慣例,至少六個月以上),並確認已辦妥簽證。若前往免簽證或落地簽證國家(地區),務請備妥相關證明文件,如回程機票、訂房紀錄及財力證明等。 外交部祝您旅途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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末页和芯片封底
第一代芯片护照最后一页为凤蝶和TAIWAN字样的隐藏图案。
封底部分因嵌入芯片,因此加注以下警语,并在最下面加上芯片符号,第一代芯片护照另有TWN字样隐藏字和中华民国实际控制领土范围(台澎金马)的变色墨水图案:
本護照內植高感度電子晶片,使用上請視同攜帶式電子產品,並妥善保管。為維持護照最佳效能,請勿折壓、扭曲或在內頁穿孔、裝訂;並勿將護照曝曬於陽光下,或置於高溫、潮濕及電磁環境,或沾染化學藥品。 |
This passport contains a sensitive electronic chip, and should be treated with great care in the same way as a portable electronic device. For best performance, please do not bend, twist, perforate or staple the passport. Neither expose it to direct sunlight, extreme temperature or humidity. Avoid electro-magnetic fields or chemical substance. DO NOT STAMP THIS P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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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片规格
根据中华民国外交部领事事务局之公告,新式护照用之照片规格与2005年内政部全面换发国民身分证照片规格相同。申请人应缴交最近6个月内所摄彩色半身、正面、脱帽、五官清晰、白色背景之2吋相片[55](头顶至下颚之长度介于3.2至3.6公分)乙式二张。相片中人像不得配戴有色眼镜,眼、鼻、口、脸、两耳轮廓及特殊痣、胎记、疤痕等清晰、不遮盖,相片不修改且不得使用合成相片,足资辨识人貌。
相片详细规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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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记
届龄役男
内政部公告自2019年4月29日起,取消护照加盖或注销兵役管制章戳作业。
因此在此前护照已加盖兵役管制章戳之役男,因内政部已公告取消护照加盖或注销兵役管制章戳作业,无论是否已退伍(役)或免役,皆不须再办理戳记注销作业。
早前依据台湾兵役制度,19岁以上尚未履行兵役义务的役男属于限制出境的状态;当护照发给此类国民时,会在护照的注记页盖上以下印章:
“ | 持照人出国应经核准 尚未履行兵役义务 |
” |
并在护照背面贴上“役男出境应行注意事项”贴纸。
此类国民如为四个月内之短期出境,自2017年1月1日起应至内政部役政署网站线上申请,经核准后打印核准文件即可出境,无须持护照前往乡(镇、市、区)公所加盖核准章;如为学校推荐出国者,由推荐学校函请役男户籍所在地之直辖市、县(市)政府核准,役男持凭核准公文及护照至全国任一乡(镇、市、区)公所加盖出境核准章;如为出国就学者,应至内政部移民署各县市服务站申请,经核准后于护照注记页加盖核准章。
无户籍国民
由于无户籍国民在台湾地区并无户籍或配赋身分证字号,不符合部分国家(如日本、英国、欧盟和美国等)的免签证条件;因此在护照的第50页(注记页)将会贴有贴纸或盖上以下印章:
“ | 本护照不适用部分国家之免签证计划 | ” |
自动通关
申请自动通关之后,使用护照于中华民国各国境口岸自动通关查验时,护照内页可不必盖上中华民国出入境章,因此在护照的第50页(注记页)将会盖上以下印章:
“ | 自动查验通关免盖章 | ” |
使用方式
申请
申请时,必须提出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的证明文件,例如在中华民国政府核发的户籍誊本、国民身分证、户口名簿、旧护照、国籍证明书、华侨登记证、华侨身分证明书、父或母之一方具有中华民国国籍证明加上申请人本人出生证明或者其他经中华民国内政部认定的证明文件[56]。
遗失时之处理方式
遗失补发之护照,主管机关及驻外馆处得缩短其效期。[57]其程序是:[55]
- 于国内遗失时:需立即持身分证明文件亲自向遗失地或户籍地警察局分局刑事组报案,之后提具警察机关核发的护照遗失作废申报表及申请护照应备文件向外交部领事事务局或外交部各办事处申请补发。
- 于国外遗失时:需提具当地警察机关遗失报案证明文件及其他申请护照应备文件向邻近我驻外馆处申请补发。
签证待遇
截至2023年7月20日,中华民国普通护照内载有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者可免签证、落地签证或电子签证入境的国家和地区数量为144个,在恒理护照指数当中位列第31位[58]。中华民国外交部则列出共171个国家与地区可以免签证、落地签证或电子签证入境(部分需要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这包含了需在入境前事先取得邀请函或签证核准函等入境文件的国家,中华民国护照持有者入境中华民国的12个邦交国均免签证(除梵蒂冈外均不需要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梵蒂冈无边境检查)。另外,格鲁吉亚是目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以外,唯一拒绝承认中华民国护照的国家[59],阿塞拜疆与摩尔多瓦则是难以取得其签证的国家[60][61]。阿森松岛政府基于其政策,不向包括中华民国护照持有者在内的特定国家和地区人民签发签证。[62][63]
相关争议与事件
台湾国护照贴纸
2015年设计者陈致豪表示护照封面上的“Republic of China”字样,经常让外国海关把台湾人误认为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人因而经常必须多费唇舌解释,有时甚至因此造成真正“无法顺利通关”的窘境[64]。实际使用当中,有部分使用者顺利通关;也有部分使用者被护照查验官以“变造护照”为由阻拦,需撕掉贴纸方可过关。
底图误用照片事件
2017年12月25日,第二代芯片护照开始发行。随后有网友发现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底图中,原应为桃园机场第一航厦及塔台的照片,疑似误植为美国华盛顿杜勒斯机场,讽刺“台湾成为美国第51州”[65]。对此外交部12月26日由副发言人欧江安回应予以否认,称图片绝对为桃园机场[66]。然而有桃园机场员工指称护照内页图片并非桃园机场,而且之前就曾有两座机场图片误用的情况[67]。
之后《苹果日报》网站报道,外交部领务局工作人员已经私下向不具名的民进党立委承认照片误用,并将“回去想想办法”等同于承认发言人公开说谎[68]。
12月26日晚,外交部召开记者会,承认用错图片并向公众道歉,同时联系中央印制厂重新印制,并延后签发新版护照。至于已签发的护照,外交部会联系民众免费更换[69]。27日外交部领事事务局长陈华玉自请处分,降为外交部参事[70]。陈华玉后续又将前任领务局长龚中诚(已经在一年多前转任驻加拿大代表)调职,龚中诚喊冤说早就离开职务一年多,连新护照都没看过,造成有媒体质疑是民进党借机搞政治斗争清除不同立场的公务员。[71]
2018年1月24日,外交部宣布将用贴防伪贴纸的方式,盖住护照内页“注意事项”页原本误植的杜勒斯机场主建筑,并在该页加注过去护照上未曾印制过的旅游安全宣导事项,而该贴纸预计1月底到2月初正式发行[72][73]。外交部还表示“加贴贴纸不影响护照效力,民众出国不会有疑虑”,但严格来说,世界各地出入境机关审查护照标准不一,出入境工作人员可能不承认这一防伪贴纸,因此台湾民众凭贴有防伪贴纸的护照进入其他国家或地区,可能会遭到入境受阻。而今后印刷的护照的第4、5页,则使用桃园机场的照片[72][74]。
禁入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
目前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有其宪章中“中国”的代表权,而中华民国非联合国会员,因此不得以中华民国护照作为证件进入联合国及其附属组织参观或出席会议。[75]
正名
时至2020年4月,中华民国已在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中捐赠口罩援助世界多国,却因英文国名中的“China”(中国),多次遭误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此事掀起国内关于中华航空改名及中华民国护照正名的讨论[76]。7月22日,立法院通过护照与华航更名决议案,宣告华航更名已入法[77]。其中,民进党、台湾民众党、台湾基进、与时代力量皆投下赞成票,而国民党则全员未出席[78]。2021年1月外交部发行新版护照[79]。
图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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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1946年签发的中华民国护照。
-
2020年公布新版护照中,国名“REPUBLIC OF CHINA”环绕于国徽外圈。
参见
注释
- ^ 《护照条例》第六条:“护照之适用对象为具有我国国籍者。但具有大陆地区人民、香港居民、澳门居民身份者,在其身份转换为台湾地区人民前,非经主管机关许可,不适用之。”
- ^ 《外交部领事事务局组织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局掌理下列事项:一、中华民国护照与加签之核发及执行。”
- ^ 《护照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本条例用词,定义如下:一、护照:指由主管机关或驻外使领馆、代表处、办事处(以下简称驻外馆处)发给我国国民之国际旅行文件及国籍证明。”
- ^ 大陆地区人民、香港或澳门居民持用英国国民(海外)护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护照或澳门特别行政区护照者,出入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需使用中华民国台湾地区入出境许可证(“入台证”)。
- ^ 中华民国59年(1970年)8月31日制定公布,自公布日施行的《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法规明定自公布或发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发布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发生效力。”《司法院释字第161号解释》解释文:“中央法规标准法第十三条所定法规生效日期之起算,应将法规公布或发布之当日算入。”尚无《中央法规标准法》时,依据《法律施行日期条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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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中华民国法规
- 非中华民国法规
- 新闻报道
- 刊物
- 李盈慧:《国民政府的国籍法与华侨总登记》,1994年5月5日《亚洲研究》双月刊
- 2001年4月《武警学院学报》第17卷第2期
外部链接
- 中华民国外交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 中华民国外交部领事事务局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 中华民国内政部入出国及移民署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
- 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海基会)(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繁体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