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电压指令

低电压指令LVD2006/95/EC欧洲联盟最早提出的欧洲联盟指令之一[1]。指令提供有关安全规范的共同广泛目标,因此由各欧盟成员国许可的电气设备可以在其他欧盟国家使用,在正常情形下运作不会发表损坏。

低电压指令没有提供特别需要符合的技术标准,是以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技术标准为基础,指导设计者如何设计安全的产品。符合低电压指令一般原则及相关安全标准的产品会用欧洲合格认证来表示产品符合欧盟的指令,是欧盟认可的。制造商会根据一致性评估英语conformity assessment来声明产生的一致性。

低电压指令的新版本2014/35/EU是在2014年2月26日提出,在2016年4月20日生效,此指令对应欧盟的“新立法架构”(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2],实际的技术细节和旧版差异不大,但在一般要求及法定要求(有关制造商,经销商,营销商的义务)上有重大的变化,若不符合指令者会处以罚款。罚款细节会由各成员国决定,要是有效、成比例、并且有劝阻性。

应用

此指令包括设定在电源电压额定在交流电(AC)均方根电压在50至1000伏特范围内,或是直流电(DC)在75至1500伏特范围使用的电气设备。很重要的是,此指令没有规范设备内使用的电压[1],此指令也没有包括元件(指个别的电子元件[3]

有些特定种类的设备,包括在其他的技术标准中,这些设备会列在指令附录II的排除清单中。排除清单包括医疗设备、电表、铁路或是海事设备、以及家用交流电源插头与插座

英国的实施方式

此指令在英国的对应指令是Electrical Equipment (Safety) Regulations 199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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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

  1. ^ 1.0 1.1 Electrical Safety: Low Voltage Directive (LVD). European Commission. [2019-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6-28). 
  2. ^ the EU New Legislative Framework. [2019-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2). 
  3. ^ LVD 2014/35/EU – Guidelines on the application of the directive – November 2016. European Commission. [2019-01-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2-20). 
  4. ^ gov.UK, The Electrical Equipment (Safety) Regulations 1994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