侮辱公务员罪
概说
本罪性质上属于侮辱罪的特别罪,其所保护之法益并非公务员个人的名誉,而系国家的外部名誉与执法威信,藉以达成公权力的有效运作。不过,以刑罚手段惩罚蔑视、污辱国家权威的行为,在实践上经常丛生是否侵犯言论自由的争议;因此本罪并非普遍公认犯罪,一些地区不处罚相关行为,或仅以行政罚裁处之。[1]
各地规定
《中华民国刑法》第140条设有侮辱公务员罪:
- 于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或对于其依法执行之职务公然侮辱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万元以下罚金。
对于公署公然侮辱者,亦同。
本罪该当,需公务员合法执行职务时,当场侮辱公务员或公然侮辱其职务者,始克当之。又称公然者,谓不特定多数人得以共见共闻之状态。
原先设有第1项《侮辱公务员罪》及第2项《侮辱公署罪》,2021年12月28日立法院三读通过删除第2项、并提高第1项之罪罚则[2]。
《法国刑法典》第433-5条规定侮辱公职人员罪(Outrage à agent public):[3]
- 对负责公共服务的任务的人员,在其执行任务中或因其执行任务,用言语、动作或威胁、非公开的任何性质的文字或图像,或发送任何物品,足以损害其尊严,或足以损害其受托的职务所应得的尊重,构成侮辱罪,科7500欧元罚金。
- 当侮辱是对公共机关的执法人员作出时,处六个月监禁并科7500欧元罚金。
- 当侮辱是对负责公共服务的任务的人员作出,并且事件在学校或教育机构里面发生,或当学生出入时在这些机构附近发生,处7个月监禁并科7500欧元罚金。
- 当侮辱是多人共同作出时,第1段所指的侮辱处6个月监禁并科7500欧元罚金,第2段所指的侮辱处1年监禁并科15000欧元罚金。
《澳门刑法典》第175条、第176条规定侮辱罪,最高可处3个月徒刑或科120日罚金;而第178条规定,对“公务员、教学人员、公共考核员、证人或律师”,“在执行其职务时或因其职务”而作出侮辱,构成加重侮辱罪,刑罚最低及最高限度均加重2分之1[4]。
新加坡国会2014年通过《防止骚扰法案》,将侮辱公务员罪扩大涵盖范围至公务员及公共服务人员。任何人如果因为公务员或公共服务人员的职务,而向其作出不雅、威吓、辱骂或侮辱的言行或通讯,会被判最高5000新加坡元罚款或最长1年监禁。[5][6]
参见
参考文献
- ^ 王皇玉. 侮辱公務員. 月旦法学教室 (元照出版). 2009-04: 页22-23.
- ^ 立院三讀 刪除侮辱公署罪加重侮辱公務員罰則. 中央社. 2021-12-28 [2022-08-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11-30).
- ^ Code pénal - Article 433-5.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4-12).
- ^ 《刑法典》第101至200條. [2015-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23).
- ^ Singapore Law Blog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 Offences and Remedies. [2015-04-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3-15).
- ^ Singapore Statutes Online - 17 - Protection from Harassment Act 2014. [2015-04-23].[失效链接]